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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通志文化志:完善和落实文化经济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可欣 版权反馈
【摘要】:宣传文化事业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提高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建设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公共文化设施,在建筑用地要给予优惠。

(桂办发〔1994〕9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4年4月18日发布)

宣传文化事业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提高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到新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宣传思想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的意见》(中发〔1992〕9号文件)和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文化事业若干经济政策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1991〕31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措施,望认真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宣传文化事业

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加强对宣传思想工作和文化工作的领导,真正把宣传文化事业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方面,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政策上给予优惠,资金上增加投入。同时,要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体制改革。用政策增强宣传文化部门的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宣传文化事业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当前,各级政府要协调好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的关系,把中发〔1992〕9号文件和国发〔1991〕31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增加资金投入

1.各级政府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宣传文化事业经费。财力较强的地、市、县、乡,拨款应更多一些。乡镇文化站、乡镇图书馆、广播(电影、电视)站的经费要列入乡镇财政预算。

2.各级政府要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文化站、剧场、电影院(场)、美术馆、广播电视台(站),各种文化科研机构、纪念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新华书店及其发行网点等公共文化设施(以下称各类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有一定的文化基建投资。建设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公共文化设施,在建筑用地要给予优惠。

3.不得随意挤占公共文化设施。旧城改造和土地成片开发时,确需拆除或占用公共文化设施,必须拆一建一。拆迁公共文化设施的费用,谁拆谁承担。

4.各级公共图书馆购书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随财政收入的增加而逐年有所增加。

5.各级文化(艺术)馆、站,文艺演出团体,图书馆(含文化车队)到农村、工矿企业、边远地区演出和提供各级文艺辅导、文化服务和演出活动,其费用有困难的,各级政府可视财力情况给予补贴。

三、实行税后返还政策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中发〔1992〕9号文件关于“宣传文化系统的税收和上缴利润原则上要返还宣传文化系统”的要求和国发〔1991〕31号文件的规定,从1994年至1998年,每年宣传文化系统上缴的各种税、利,属于地方税收部分的税、利,财政要在税、利上缴后的下一季度全部返还宣传文化部门,属于中央税收部分如何返回,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1.文化部门(包括广西电影制片厂)所上缴的税利,由征收单位返还给交纳单位的主管部门(其中区直机关的按上缴数额的95%返还),用于事业发展和宏观调控。

2.广播电视系统上缴的税、利,由征收单位返还给交纳单位的主管部门(其中区直机关的按上缴数额的95%返还),用于事业发展和宏观调控。(https://www.xing528.com)

3.新闻出版系统上缴的税、利,由征收单位返还给交纳单位的主管部门(其中区直机关的按上缴数额的95%返还),用于事业发展和宏观调控。

4.广西日报社上缴的税、利,财税部门将上缴数额的95%返还报社,用于报社的设备改造和事业发展。

5.宣传文化系统其他部门上缴的税、利,也要由财税部门全部返还,以扶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

以上所有返还给宣传文化部门的税、利,必须全部用于事业发展和宏观调控,不准挪作他用。

四、其他经济政策

1.为适应机构改革、转变职能和分流人员等需要,宣传文化部门所组建的经济实体,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将经济实体利润收入的一部分纳入机关经费管理

2.允许宣传文化部门和单位在不违反国家法规政策,不影响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组织国内外捐赠和社会赞助活动,用以支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

3.广播电视用电要与农业生产用电或市政生活用电一样,实行定价保额的优惠政策。

五、建立宣传文化基金

建立“广西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基金”。1994年区财政一次性拨给100万元作基础基金,每年财税部门在返还区直宣传文化部门上缴税利时先提取5%作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交自治区宣传文化事业基金委员会负责管理(基金会的管理条例另立),作为对全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

六、加强经费管理

各级宣传文化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要发扬艰苦创业精神,合理使用事业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要自觉接受财政、税务、物价、审计、工商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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