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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发行放映业机制改革的暂行办法

时间:2023-08-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自治区电影公司统一经营或经批准由拥有发行权单位经营,各级隶属电影公司代理发行的办法:代理发行和结算方式由双方协商签约,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凡买断全区或部分区域发行权的影片,买卖双方必须签订影片发行权购销合同。各级公司必须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电影发行放映行业的合法经营。任何未拥有电影发行权的单位和个人发行影片属违法的侵权行为。

电影发行放映业机制改革的暂行办法

(桂文电字〔1994〕2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1994年4月14日发布)

为进一步落实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当前深化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广电部电影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如下暂行办法。

一、全区的影片发行业务在现行的由自治区电影公司统一购买影片,各级电影公司代理发行的基础上逐步放开。通过深化改革,充分发挥自治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调动各级电影公司经营积极性。条件成熟的发行放映单位,经自治区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直接购买电影制片厂生产及中影公司进口的经国家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颁发准映证的影片(包括故事片、科教片、美术片、纪录片)在所购发行权范围内自主经营。促进电影系统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意识,促使发行放映体制和运作方式等方面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电影发行放映的经营方式和结算办法。总的原则是:自主自愿、灵活多样,各级公司遵循企业行为规范严格履行职责。

由自治区电影公司统一经营或经批准由拥有发行权单位经营,各级隶属电影公司代理发行的办法:代理发行和结算方式由双方协商签约,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若有发行不畅,各级发行放映公司可以直接向下级公司直至放映单位发行影片。各级公司均可采取发行收入大包干、出售影片排期或租赁影片放映等多种方式发行影片。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桂部队、武警部队的电影发行放映仍以服务部队为宗旨,不得对地方发行影片。(www.xing528.com)

中影公司设在我区的院线影片发行业务,仍由自治区电影公司统一经营。

各级发行放映单位或个人不允许购买、发行、放映未经国家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影片。凡买断全区或部分区域发行权的影片,买卖双方必须签订影片发行权购销合同。凡未向发行权所有者购买地区发行权便在当地上映影片,或超越发行权区域到其他区域发行放映,或将自己发行权区域发行的剩余场次拷贝发行、销售到其他区域的做法均构成对发行权所有者的侵权行为。各级公司必须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电影发行放映行业的合法经营。

三、继续贯彻执行区文化厅桂文电字〔1993〕34号文件中关于“今后,在全区范围内不再建立新的发行机构和发行渠道”的决定。电影发行业务应继续实行专业经营。任何未拥有电影发行权的单位和个人发行影片属违法的侵权行为。今后在全区城乡上映某影片期间,若市场出现销售、营业性放映该影片节目录像带、激光视盘、走私影片以及其他影视载体物等均视为侵权行为,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有权制止、追究,要求侵权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四、在逐步放开电影市场过程中,各级电影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电影市场机制,打击各种非法影片,制止侵权盗版行为,维护知识产权。各地出现侵权时,电影发行部门应主动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汇报,文化主管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查处,以确保电影市场的稳定和繁荣。

本暂行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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