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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边坡工程设计使用年限要求

时间:2023-08-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2.11《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第3.1.3条规定建筑边坡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被保护的建(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

建筑边坡工程设计使用年限要求

3.2.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2018第5.1.3条规定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来自同一搅拌站的混凝土,每浇筑50 m3必须至少留置1组试件;当混凝土浇筑量不足50 m3时,每连续浇筑12 h必须至少留置1组试件。对单柱单桩,每根桩应至少留置1组试件。

3.2.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2015第5.5.8条规定预制桩在施工现场运输、吊装过程中,严禁采用拖拉取桩方法。

3.2.3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2015第5.11.4条规定锚杆静压桩利用锚固在基础底板或承台上的锚杆提供压桩力时,施工期间最大压桩力不应大于基础底板或承台设计允许拉力的80%。

3.2.4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2015第6.1.3条规定在基坑支护结构施工与拆除时,应采取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措施,不得影响周围建(构)筑物及邻近市政管线与地下设施等的正常使用功能。

3.2.5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2015第6.9.8条规定支撑结构爆破拆除前,应对永久结构及周边环境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3.2.6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第3.0.1条规定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 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3.2.7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第7.0.4条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1 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 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3 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

4 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违反设计工况施工;

5 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

6 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7 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 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9 邻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10 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

3.2.8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第8.0.1条规定基坑工程监测必须确定监测报警值,监测报警值应满足基坑工程设计、地下结构设计以及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监测报警值应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

3.2.9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第8.0.7条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 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2 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 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 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www.xing528.com)

5 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6 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3.2.10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 50739-2011第6.1.3条规定土方开挖应与土钉、锚杆及降水施工密切结合,开挖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复合土钉墙施工必须符合“超前支护,分层分段,逐层施作,限时封闭,严禁超挖”的要求。

3.2.11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第3.1.3条规定建筑边坡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被保护的建(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

3.2.1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第3.3.6条规定边坡支护结构设计时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1 支护结构及其基础的抗压、抗弯、抗剪、局部抗压承载力的计算;支护结构基础的地基承载力计算;

2 锚杆锚固体的抗拔承载力及锚杆杆体抗拉承载力的计算;

3 支护结构稳定性验算。

3.2.13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第18.4.1条规定岩石边坡开挖爆破施工应采取避免边坡及邻近建(构)筑物震害的工程措施。

3.2.14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第19.1.1条规定边坡塌滑区有重要建(构)筑物的一级边坡工程施工时必须对坡顶水平位移、垂直位移、地表裂缝和坡顶建(构)筑物变形进行监测。

3.2.15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14第4.3.4条规定为设计提供依据的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3.2.16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14第9.2.3条规定高应变检测专用锤击设备应具有稳固的导向装置。重锤应形状对称,高径(宽)比不得小于1。

3.2.17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14第9.2.5条规定采用高应变法进行承载力检测时,锤的重量与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的比值不得小于0.02。

3.2.18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14第9.4.5条规定高应变实测的力和速度信号第一峰起始段不成比例时,不得对实测力或速度信号进行调整。

3.2.19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第3.1.2条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 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3.2.20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第8.1.3条规定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3.2.21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第8.1.4条规定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3.2.22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第8.1.5条规定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3.2.23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第8.2.2条规定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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