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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房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防水措施规定

时间:2023-08-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2.2.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第3.3.2条规定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

贵州省房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防水措施规定

12.2.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第3.3.2条规定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12.2.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第3.3.16条规定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12.2.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第4.1.2条规定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12.2.4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第4.2.3条规定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方可使用。

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

12.2.5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第4.3.1条规定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检验方法:实地试射检查。

12.2.6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第5.2.1条规定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检验方法:满水15 min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 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12.2.7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第8.2.1条规定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3‰,不得小于2‰

2 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5‰

3 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

检验方法:观察,水平尺、拉线、尺量检查。

12.2.8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第8.3.1条规定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 MPa。

检验方法:试验时间为2~3 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

12.2.9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第8.5.1条规定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检验方法:隐蔽前现场查看。

12.2.10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第8.5.2条规定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 MPa。

检验方法:稳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 MPa且不渗不漏。

12.2.1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第8.6.1条规定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蒸汽、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1 M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3 MPa;

2 高温热水采暖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4 MPa;

3 使用塑料管及复合管的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2 M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4 MPa。

检验方法:使用钢管及复合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0 min内压力降不大于0.02 MPa,降至工作压力后检查,不渗、不漏。

使用塑料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 MPa,然后降压至工作压力的1.15倍,稳压2h,压力降不大于0.03 MPa,同时各连接处不渗、不漏。

12.2.1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第8.6.3条规定系统冲洗完毕应充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

检验方法:观察、测量室温应满足设计要求。

12.2.1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第9.2.7条规定给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饮用水管道还要在冲洗后进行消毒,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冲洗水的浊度,查看有关部门提供的检验报告。

12.2.14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第10.2.1条规定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

检验方法:用水准仪、拉线和尺量检查。

12.2.15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第11.3.3条规定管道冲洗完毕应通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当不具备加热条件时,应延期进行。

检验方法:测量各建筑物热力入口处供回水温度及压力。

12.2.16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第13.2.6条规定锅炉的汽、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应符合表13.2.6的规定。

表13.2.6 水压试验压力规定

注:1 工作压力P对蒸汽锅炉指锅筒工作压力,对热水锅炉指锅炉额定出水压力;
2 铸铁锅炉水压试验同热水锅炉;
3 非承压锅炉水压试验为0.2 MPa,试验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

检验方法:(www.xing528.com)

1.在试验压力下10 min内压力降不超过0.02 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压力不降,不渗、不漏;

2.观察检查,不得有残余变形,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不得有水珠和水雾。

12.2.17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第13.4.1条规定锅炉和省煤器安全阀的定压和调整应符合表13.4.1的规定。锅炉上装有两个安全阀时,其中的一个按表中较高值定压,另一个按较低值定压;装有一个安全阀时,应按较低值定压。

表13.4.1 安全阀定压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定压合格证书。

12.2.18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第13.4.4条规定锅炉的高低水位报警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器及联锁保护装置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和有效。

检验方法:启动、联动试验并作好试验记录。

12.2.19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第13.5.3条规定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48 h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

检验方法:检查烘炉、煮炉及试运行全过程。

12.2.20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第13.6.1条规定热交换器应以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作水压试验,蒸汽部分应不低于蒸汽供汽压力加0.3 MPa;热水部分应不低于0.4 MPa。

检验方法:在试验压力下,保持10 min压力不降。

12.2.21 《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 142-2012第3.2.2条规定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或与不供暖供冷房间相邻的地板作为供暖供冷辐射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

12.2.22 《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 142-2012第3.8.1条规定新建住宅热水辐射供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12.2.23 《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 142-2012第3.9.3条规定加热电缆辐射供暖系统应做等电位连接,且等电位连接线应与配电系统的地线连接。

12.2.24 《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 142-2012第4.5.1条规定辐射供暖用加热电缆产品必须有接地屏蔽层。

12.2.25 《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 142-2012第4.5.2条规定加热电缆冷、热线的接头应采用专用设备和工艺连接,不应在现场简单连接;接头应可靠、密封,并保持接地的连续性。

12.2.26 《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 142-2012第5.1.6条规定施工过程中,加热电缆间有搭接时,严禁电缆通电。

12.2.27 《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 142-2012第5.1.9条规定施工过程中,加热供冷部件敷设区域,严禁穿凿、穿孔或进行射钉作业。

12.2.28 《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 142-2012第5.5.2条规定加热电缆出厂后严禁剪裁和拼接,有外伤或破损的加热电缆严禁敷设。

12.2.29 《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 142-2012第5.5.7条规定加热电缆的热线部分严禁进入冷线预留管。

12.2.30 《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 142-2012第6.1.1条规定辐射供暖供冷系统未经调试,严禁运行使用。

12.2.31 《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 173-2009第3.0.1条规定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必须安装热量计量装置。

12.2.32 《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 173-2009第3.0.2条规定集中供热系统的热量结算点必须安装热量表

12.2.33 《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 173-2009第4.2.1条规定热源或热力站必须安装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12.2.34 《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 173-2009第5.2.1条规定集中供热工程设计必须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进行水力平衡检测。

12.2.35 《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 173-2009第7.2.1条规定新建和改扩建的居住建筑或以散热器为主的公共建筑室内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进行室温调控。

12.2.36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2018第3.0.4条规定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太阳能热水系统,必须经建筑结构安全复核,并应满足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要求。

12.2.37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2018第3.0.5条规定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12.2.38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2018第3.0.7条规定太阳能集热器的支撑结构应满足太阳能集热器运行状态的最大荷载和作用。

12.2.39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2018第3.0.8条规定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12.2.40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2018第4.2.3条规定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的建筑部位,应设置防止集热器损坏后部件坠落伤人的安全设施。

12.2.41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2018第4.2.7条规定在阳台设置太阳能集热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阳台栏板上的集热器支架应与阳台栏板上的预埋件牢固连接;

2 当集热器构成阳台栏板时,应满足阳台栏板的刚度、强度及防护功能要求。

12.2.42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2018第5.3.2条规定太阳能热水系统应采取防冻、防结露、防过热、防电击、防雷、抗雹、抗风、抗震等技术措施。

12.2.43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2018第5.4.12条规定安装在建筑上或直接构成建筑围护结构的太阳能集热器,应有防止热水渗漏的安全保障措施。

12.2.44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2018第5.7.2条规定太阳能热水系统中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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