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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规范

时间:2023-08-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贵州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规范

5.2.1 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以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为依据。

5.2.2 勘察单位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应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5.2.3 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5.2.4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对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5.2.5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场踏勘、调查,按照要求编写《勘察纲要》,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验收和签字。(www.xing528.com)

5.2.6 工程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勘察质量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项目审核人、审定人对其审核、审定项目的勘察文件负审核、审定的质量责任。

5.2.7 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不得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5.2.8 工程勘察企业应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钻探、取样的机具设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的测量仪器等应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5.2.9 工程勘察企业应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方可上岗。

5.2.10 工程勘察企业应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将全部资料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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