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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行为规范

时间:2023-08-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贵州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行为规范

8.0.1 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管理规定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8.0.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时,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8.0.3 检测机构在工商注册地以外设立分支机构(含入黔省外检测机构),应通过计量认证,报贵州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统一监管。入黔省外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应接受贵州省地方标准、规范的继续教育方可上岗,并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办理入黔备案手续。(www.xing528.com)

8.0.4 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8.0.5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导则和有关管理规定、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8.0.6 对实行见证取样和见证检测的项目,不符合见证要求的,检测机构不得进行检测。

8.0.7 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及时告知委托单位。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在24小时内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8.0.8 检测机构能力、检测业务流程、检测档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应符合《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DBJ 52/T 07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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