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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光复史料汇编:处理日产情况及统计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省接收日产之处理,除遵照院颁《收复区敌侨产业处理办法》外,复因本省情形特殊,一切处理法规均须斟酌地方情形,秉承中央方针从新草拟,以资适应实际需要。表11接收日产发还原业主统计表戊、其他(子)毁损部分本会接收各地日产,视实际情形,均责令先予保管或运用,然后再予处理。并由各该机关将保管情形及保管人姓名,列册具报

台湾光复史料汇编:处理日产情况及统计

本省接收日产之处理,除遵照院颁《收复区敌侨产业处理办法》外,复因本省情形特殊,一切处理法规均须斟酌地方情形,秉承中央方针从新草拟,以资适应实际需要。本会年来拟订及补充或解释有关日产法令。共达二百余种,汇编印成《台湾省日产处理法令汇编》二辑。

关于本省接收日产之处理程序,除分项详述外,为易以明了起见图示如下:

接收日产处理程序图(略)

甲、拨交政府机关

(一)接收企业,在不使工厂停工之原则下,经以一部分拨归公营,其间属于矿产范围规模较大,必须公营者,如石油、铝业、钢矿等,则划归国营,计共十八单位。其次,如电力、肥料、造船机械纸业、糖业、水泥等,划作国省合营,计其(共)四十二单位。再次,如工矿、农林、航业、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医疗物品、营建等,划归省营,计共三百二十三单位。其规模较小,富有地方性,而适合县市经营者,由县市政府呈准划拨,计共九十二单位。尚有划拨与本省党部经营者,如电影院等,计十九单位。以上总计拨交政府机关公营之企业工厂,共四百九十四单位(见表7、表8)。

(二)房地产之拨归公用,多属各级机关学校等,为业务执行上所必要者,他如某一企业所属不可分割之房屋土地,亦予一并划拨。原属日人统治时代台湾总督府管辖之公产,已照规定移归公产管理机关,则无须办理拨用手续。

(三)动产之拨归公用,多属各级机关学校必需应用之家具物品车辆等,及拨归公营公用企业所附属之动产,亦并予拨给。

表7 台湾省接收日资企业拨归公营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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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 台湾省拨归公营日资企业明细表

一、划拨国营部分

(1)石油公司(计十二单位)

(2)铝业公司(计三单位)

(3)铜矿公司(计三单位)

二、划拨国省合营部分

(1)电力公司

(2)肥料公司(计四单位)

①原文如此。

(3)制碱公司(计四单位)

(4)机械造船公司(计三单位)

(5)纸业公司(计七单位)

(6)糖业公司(计十三单位)

①原文如此,不知何解。

(7)水泥公司(计十单位)

三、划拨省营部分

(1)工矿股份有限公司(计一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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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原文如此,不知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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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原文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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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林股份有限公司(计五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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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林处林务局山林管理所(计七单位)

(4)台湾省航业有限公司(计八单位)

(5)台湾省通运公司(计三十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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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通运公司所属三十七单位中,凡未填原资本额者,因系前日本六大会社(日本通运株式会社、台湾仓库运输株式会社、日东运输株式会社、台湾运输株式会社、株式会社丸一组、台北合同株式会社)所组成,其资本包括在原会社内资产系租用借用者,故无从填明。

(6)台湾银行(计三单位)

(7)台湾土地银行

(8)台湾工商银行

(9)彰化商业银行

(10)华南商业银行

(11)台湾省合作金库

(12)台湾人民贮金互济股份有限公司(计五单位)

(13)台湾信托有限公司

(14)台湾产物保险有限公司(计十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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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台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计十四单位)

(16)台湾医疗物品公司(计十八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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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台湾营建公司(计五单位)

(18)专卖局经营部分(计十一单位均原属公产)

注:专卖局所接收之各工厂,均系日本政府所办,资本(原为公产)均系来往数字,并无定额特此注明。

四、划归县市营之日资企业(计九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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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拨归中国国民党台湾省党部经业部分(计十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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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标售与价让

(一)接收之企业,准备标售者,计有四百八十四单位,已公告标售者,计有一百七十四单位,实际售出者,一百三十二单位(见表9)。其间少数因无人投标,或投标不及底价者,经呈准由该企业之台股股东为第一优先承让人;其次为现时运用人;再次为其他有经营能力者,技术人员等。计此项按照底价价让之企业共十一单位,余皆为未能售脱之企业。综计售出之一百三十二单位中,本省人得标者占百分之九十七强。截至结束止,尚有已占定底价即可公告标售者,计一百五十单位。其余一百六十单位,尚待办理占价后方能公告标售。

表9 台湾省日产标售委员会售出企业名称

一、标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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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让售部分

(二)接收之房屋,其在偏僻山野,或为避空袭临时建筑之房屋,接收后因保管困难,均予先行标售。又三十五年秋间,因台风吹坏不易修缮,此类倒屋,因无人居住,材料每易失窃,故均先予标售。其余完整之屋,在未拟订标售办法前,均予暂行出租。

(三)接收之动产,凡属易坏之物资,接收后,即行通知接收机关先予标售;其余仍按照规定手续,估定底价陆续标售或价让。截至结束日止,尚有未及出售者,则交付保管。

丙、运用

企业拨由政府机关经营运用,已如上述。其余在未标售前可出租者,亦经先准租用,以期达到工厂不停工之目的。至大部分接收房屋,当时因日侨撤退之急骤,空屋太多,为保管上之便利,以及兼顾人民住用之需要,暂准出租,再行标售。此项出租房屋,报经本会入账者计一一八九七幢。至接收之土地,为配合本省土地政策,一律由接收机关,或会同县市政府,依人民耕种能力分别放租,以期达到耕者有其田之目的。截至本会结束止,各分会关于土地出租情形如下(详见表10):

表10 各分会接收土地放租统计表

丁、发还原业主

接收日产发还原业主案件,概遵院颁《敌伪产业处理办法》之规定办理。其间有原属盟国或友邦人民之所有,被日方强迫接收,经查明属实者;亦有本国人,向日人价购产业,其购入日期经查明确在禁卖日期以前,而其权原确无瑕疵者;或本国人之物资寄存日人仓库,接收时一律予以封存,复经验明其寄存证件确无瑕疵者,一律均准予发还。此项发还数字详见(表11)。

表11 接收日产发还原业主统计表

戊、其他

(子)毁损部分

本会接收各地日产,视实际情形,均责令先予保管或运用,然后再予处理。故一年余来损失较少,本年二二八事变发生后,一般不良分子乘机暴动,蔓延全省,以致尚在保管中之日产,有被捣毁者,或因保管人员躲避,而遭失窃损失者,此项损失数字,经统计大略如下(表12):

表12 台湾省接收日产毁损统计表

(丑)交保管部分

凡标售未脱,及尚未标售之企业,尚未出租及无人承租之房屋,不可耕种及不易租出之土地;未售之动产等,即在本会结束时,未及处理之日产,一律交付原接收机关保管。并由各该机关将保管情形及保管人姓名,列册具报,以专责成。各项交付保管之日产附表如下(详见表13、表14、表15、表16):

表13 各分会接收企业交付保管统计表

注:1.总价估为原列册价值。.交付保管企业中包含有工厂、会社、商店以及有盈利性质之事业等。

表14 各分会接收房屋交付保管统计表

★日产处理委员会接收日产与所耗经费比较图(略)

表15 各分公接收土地交保管统计表

注:本表已放租部分不计在内。

表16 各分会接收动产交付保管统计表

(寅)办理清算部分

本省各公司组织,多数皆日台合股者,为确定权益范围,均非经清算不可。本会清算委员会成立日期不久,而有待清算之案件甚夥,兼之会计人才招揽不易,故此项业务进展较缓。关于本省清算办法。计有下列三方式:(1)凡属繁重案件,或台股代表不愿委托清算者,均由本会清算委员会清算。(2)凡各接收机关所接收日产,地点距离省会过远,不便送由清算委员会清算者,概行委托各接收机关依照《日产清算委员会委托清算办法》及各种补充规定,代为清算。清算结果,仍送由该会依法核定。(3)凡日台合资经营之会社,拟予标售民营,而台股代表要求提前清算者。经征得台股代表同意后,订立委托书,交由指定之会计师清算。此项清算结果,仍送由清算委员会依法核定。截至本会结束之日止,计接受清算案件六三三单位,已清算完竣者七十七单位,已委托清算者三百四十七单位,尚待清算者二百零九单位(表17、表18、表19)。

表17 已清算完竣各公司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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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8 已委托清算各会社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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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9 清算会尚持清算各会社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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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为求金融机构日人借款之债权债务便于清理偿还起见,乃由清算委员会于三十六年二月间举办日产抵押债务登记,由债权者提出原契约书暨抵押品证明文件,填具申请书送该会核明予以登记,转报本会清偿之。此项登记案件,计共债权二十户,债务六十五笔(详见表20)。

表20 清算委员会办理日产权债务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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