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1 养老设施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应满足养老设施的智能化应用功能的要求。
8.5.2 养老设施的建筑智能化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的规定。
8.5.3 养老设施建筑宜设置人员定位及防跌倒报警系统,通过老年人佩戴的电子标签,实现入住的老年人定位、体征监测及跌倒报警等实时在线监测功能。
8.5.4 养老设施建筑宜设置一卡通管理系统,且宜与无线网络系统无缝链接,可实现门禁、定位、消费、医疗费用缴纳等功能。
8.5.5 养老设施建筑宜配置健康检测设备,并能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传输到社区管理平台。
8.5.6 养老设施建筑的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公共餐厅等应设置有线电视、电话及信息网络插座,在公共活动区域宜设置无线网络覆盖。
8.5.7 在养老设施建筑物室内外公共区域,宜设置多媒体信息发布系统。(https://www.xing528.com)
8.5.8 养老设施建筑宜设置智能照明系统,对建筑内的路灯照明、景观照明、各栋楼入户大堂照明及其他公共区域的照明进行智能控制,在居住用房内的过道、居室、卫生间等地方可设置感应控制装置。
8.5.9 养老设施建筑可设置生活环境质量监测系统。
8.5.10 养老设施建筑以及室外活动场所(地)应设置智能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该系统应能对养老设施建筑的所有出入口和单元门、公共活动区、走廊、各楼层的电梯厅、楼梯间、电梯轿厢等公共活动场所进行全方位、无盲区的监控,并宜与人员定位及防跌倒报警系统进行有效联动。
8.5.11 采用燃气设备的厨房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器及燃气泄漏报警自动关断阀,当报警时自动关闭燃气阀门。
8.5.12 养老设施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8.5.13 养老设施建筑的居室、公共活动区域、公用沐浴间的更衣区域应设触摸方便的紧急呼叫装置。该装置宜采用拉绳式,距地高度应为0.9m~1.20m,设在卫生间的紧急呼叫装置距地高度宜为0.40m~0.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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