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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术道德案例:一篇牵连众多署名者的论文抄袭事件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至此,陆、杨的抄袭行为已确定无疑。而事件的另一位当事人陆某某,在多方的压力之下,也不得不就“涉嫌抄袭”事件做出个人检查。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涉案两位当事人过错和责任的划分。按照该规定,学术成果的署名权与对学术成果的责任是对等的。近年来,类似上述这种学生、导师联合署名发表论文,最后被曝涉嫌学术不端的事件时有发生。这正是导致上述事件一再发生的主要原因。

高校学术道德案例:一篇牵连众多署名者的论文抄袭事件

2009年4月,辽宁大学副校长陆某某与北京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院2006级博士研究生杨某合作,在国内权威期刊——《哲学研究》上发表了题为《何为“理论”?》一文。时过仅2月,即2009年6月12日,该文被指涉嫌抄袭了云南大学讲师王凌云的原名为《什么是理论(THEORY)?》的文章。王凌云所撰论文完成于2002年12月,2003年5月发表于私人网站“蜥蝎子”论坛以及公开出版的《词的伦理》一书中。该文曾被“中国学术论坛”和“左岸会馆”转载,转载时间分别是2004年1月12日和2004年1月14日,网上文章的落款为“一行2002年12月28日于海甸岛”,文章来源为“蜥蝎子”论坛。

由于王凌云的文章曾被多家网站转载,因而多家网站都能为王凌云作证。例如,“朝圣山之思”网站站主海裔和“道里书院”的总版主柯小刚等皆可证实《什么是理论(THEORY)?》一文的作者确是王凌云。于是,王凌云将所有能证明陆、杨抄袭的材料送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对于陆、杨的抄袭行为,王凌云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不想妨碍任何人的前途与事业,但是,属于我自己的正当权利我一定会争取,因为他们伤害了中国学术。”王凌云要求陆、杨俩人必须在媒体上公开承认抄袭且向其道歉,同时应向《哲学研究》杂志告知这一侵权事实,促使《哲学研究》将该论文的著作权归还给他,此外,他还须获得必要的经济赔偿。

此后,《东方早报》也组织专家对《什么是理论(THEORY)?》与《何为“理论”?》作了比对,发现两文的重合率达80%以上,即陆、杨两人除对王凌云的文章仅在开头和结尾部分稍有改动、添加一些句子或某些句子做局部修改之外,其余内容原封不动地抄袭。至此,陆、杨的抄袭行为已确定无疑。

据《北京晨报》报道,辽宁大学校方于6月5日介入调查,确认陆、杨的抄袭事实后,该校党委书记王山同志即找陆某某本人了解情况、确认事实。据陆某某说,杨某的本科及硕士阶段均在辽宁大学就读,其硕士生导师就是他。杨某从辽宁大学毕业后,即考入北京师范大学,成为博士研究生。数月前,杨某给他邮来多篇论文,称“要准备博士毕业论文,请老师修改”。陆某某阅后便从中挑出两篇做了修改,其中包括《何为“理论”?》一文。此后,杨某又打来电话,说想在期刊上发表该文,但需要有陆某某作第一署名,陆某某询问了杨某,确认该文是杨某本人所写后,同意了杨某的要求。有鉴于此,辽宁大学校方认为,尽管陆某某是《何为“理论”?》一文的第一署名人、杨某是第二署名人,但论文抄袭事件仅是杨某一人所为,而陆某某的署名仅为有助于学生发表论文而已,属非直接责任人。

事发后,杨某承认《何为“理论”?》一文确系数年前从网上下载、抄袭。随即,北京师范大学做出处理,中止其正在进行的学位申请流程,这意味着杨某失去了获得博士学位的资格。而事件的另一位当事人陆某某,在多方的压力之下,也不得不就“涉嫌抄袭”事件做出个人检查。在辽宁大学为此事件召开的专题会议上,他检讨道:“第一,在抄袭事件中,集中反映了自身的政治素质和导师修养的缺失,负有重要的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二,抄袭事件给各方面带来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给原作者王凌云在著作权益等方面带来了不可挽回的伤害,对此向王凌云表示深深的歉意;给《哲学研究》杂志甚至是哲学界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对此表示歉意;对辽宁大学的声誉和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对此也表示歉意。第三,对网络和媒体的善意批评表示真诚的接受。”

【点评】

在该起事件中,事件本身的事实与对错都十分清楚,大面积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显然已经严重违背了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作为事件当事人理应为自己的过错付出代价。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涉案两位当事人过错和责任的划分。就事件最后的处理结果而论,作为学生的杨某承担了大部分的责任,可谓代价惨重,而作为导师和涉案论文第一署名人的陆某某仅仅只是做了一个自我检讨而已。对于这种处理结果,不少舆论和学者都认为有失公允,如杨玉圣(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建民(山东大学教授)、许章润(清华大学教授)、黄安年(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世洞(武汉大学教授)5位学者就联名发出公开信,认为陆某某这是“由做徒弟的做替罪羊或牺牲品”,并敦促他立即引咎辞职。在这起“抄袭门”事件中,陆某某究竟扮演了什么角色,起了哪些作用,作为外人已很难说清。但是,即便如辽宁大学校方和陆某某本人所称,只是为了帮助学生发表论文,被学生蒙蔽和连累,这也无法完全解除对陆某某学风和师德的拷问。

2004年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按照该规定,学术成果的署名权与对学术成果的责任是对等的。在本事件中,涉嫌抄袭的论文,陆某某是第一作者,且论文在投递发表之前,是经过他审阅并同意的,所以论文最后出了问题,他显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倘若作为一名品行端正、学风严谨的高校领导、博士生导师,理应在学生向他求助之时,就对论文加以仔细审读,并认真指导修改,最后再推荐给合适的刊物。这才是正确的为师为学之道,而非临到东窗事发再将责任一推了之,既贻误学生,又有违学风和师德。

近年来,类似上述这种学生、导师联合署名发表论文,最后被曝涉嫌学术不端的事件时有发生。而最后的处理结果几乎都与上述事件别无二致,多半是由学生承担主要责任,而导师则要么装作不知情,要么大表无辜,最终得以减轻乃至逃脱制裁。多人合作产出的学术成果由参与合作者共同署名,这早已是国际惯例,只要按照对研究成果所做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可,本无可厚非。但是,现在不少导师既没有对学生的科研尽到指导之责,也谈不上对学生的论文有实质性贡献,却积极于在学生取得的成果上署名,还不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和责任。这正是导致上述事件一再发生的主要原因。(www.xing528.com)

当然,这种事件之所以层出不穷,与当前的整体的学术风气和制度设计也有莫大的关系。近年来,国家一再出台文件要求各高校和学术机构加强学风建设,遏制学术不端之风,但成效却难言乐观。为了发表一纸论文而不惜铤而走险的大有人在,且屡禁不止。导致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则是现行与论文发表挂钩的学术评价机制——论文不仅是学生毕业、求职的重要砝码,而且也是老师职称晋升、争取科研项目和经费的阶梯,如此一来论文就异化成获取利益的工具。正如有评论所指出的:“当越来越多的人产生论文需求、而发表论文的市场却极其有限时,就很容易衍生一些权钱交易、导师署名的潜规则。”因此,要切实减少甚至杜绝上述现象的发生,首先就要大力净化学术风气,并在制度上加以改革,改变当前这种论文与学位、职称、待遇等利益相挂钩的机制。只有当论文不再被工具化、利益化之时,类似的抄袭事件才有可能真正地销声匿迹。

参考文献

[1]五教授联名敦促辽大副校长辞职陆杰荣就“涉抄袭事件”道歉[N/OL].2009-06-23[2016-06-29].http://news.sina.corn.cn/c/2009-06-23/071115834209s.shtml.

[2]请辽宁大学副校长陆杰荣引咎辞职[N/OL].2009-06-26[2016-06-29].http://www.infzm.com/content/30583.

[3]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的通知[EB/OL].2008-04-25[2016-06-29].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3103/201001/xxgk_80540.html.

[4]辽大副校长陆杰荣在“抄袭门”中扮演什么角色?[N/OL].2009-06-16[2016-06-29].http://news.163.com/09/0616/15/5BUJSUD800 0120GR.html.

[5]辽大召开关于陆杰荣“涉嫌抄袭”事件会议[N/OL].2009-07-09[2016-06-29].http://edu.people.com.cn/GB/145827/146109/159953/160384/9623740.html.

(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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