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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咨议局文献资料汇编(上+下):改良法政学堂案详解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时尚未奉到法政学堂由提学司管理之明谕,似属可行。案查上年十二月初二日据湖北咨议局呈请改良法政学堂一案,前护督部堂杨(文鼎)未及批答,移交前来。其各项详细章程及变通办法,已饬司妥议详复,并咨明宪政编查馆及学部核复施行。

湖北咨议局文献资料汇编(上+下):改良法政学堂案详解

宣统元年十二月初一日呈)

一、改良用人才之方法

(甲)任用章程之修改

查该堂原定章程第二十一条“堂中职员皆由监督聘委”,盖系仿照奏定京师法政学堂办理。其时尚未奉到法政学堂由提学司管理之明谕,似属可行。今既归学司管理,而该堂用人行政,学司既不过问,有是理乎?又查该堂修改章程内有云:“遇招新生时,由学司调取合格学生补额,本堂不加考试。”学司既有招学生全权,而反无聘委管教各员之权,有是理乎?拟请自本年十二月始,除洋教员合同未满毋庸议及外,所有华教员及一切办事人员,于年假前十日由学司一一传见,详细考验,出具切实考语,开列名单,详请督宪复核,以定去留。

(乙)冗员之裁汰

查该堂修改章程议减当年经费案内有云“裁撤教务长专员,以教员一人兼充”,迄未实行。兹请学宪饬该堂查照章程办理。此外有所谓庶务长者,其职务不过收讲义及管束仆役而已,应行裁撤,改设杂务员一人,尽可了事,月薪至多不过三十两。有所谓管课长三人者,其下复各置司事多人,官所为者,司事皆优为之,应行裁撤二人,留用一人,并正其名曰监学。有所谓杂务官二人者,隶庶务长下,实为赘疣。有所谓会计官二人者,所司不过款项之出纳,往往枯坐终日无一事,应行裁撤,即以其职务并入庶务,添雇司事一人,帮同办理足矣。有所谓掌书官者,该堂设有图书馆,图籍既少,管理甚易,应以监学兼充,毋庸另置专官。

(丙)职员资格之确定

查该堂办事职员皆非法政卒业生,所用所学,甚属不合。除文案杂务毋庸拘拘资格外,其余管教各员应一律任用法政卒业学生,不必限定官界,用人既不限官界,即不必为官班专设管课官,此不待言也。

二、改良款项收入支出之办法

(甲)改定拨付款项之机关

查该堂原定常年经费五万两,旋由度支部饬令核减七千五百八十两,尚余四万零四百二十两,由藩司拨付。本年六月曾经前藩宪李(岷琛)会同提学司高(凌霨)详请前督宪陈(夔龙)核减该堂经费,终以某宪调停而止。盖明知其糜费甚巨,而事权不一,彼此皆不免瞻徇情面也。拟请督宪切实核定该堂应用款项,饬藩司拨交学务公所,该堂直向公所领取,庶学司便于考核,而于管理法政学堂之名义亦觉相符。

(乙)裁减职员之薪金

查照该党章程,裁教务长岁可省银千八百两,裁庶务长岁可省银千二百两,裁管课官二人岁可省银一千二百两,裁掌书官一人岁可省银三百六十两,裁会计官二人岁可省银一千零八十两,裁杂务官一人岁可省银四百八十两,共可省银六千一百二十两。

(丙)酌定教员之薪金(www.xing528.com)

查核堂原有中国法制史一科,教员薪金以钟点计算,每点钟三元,应以此为标准。除洋教员合同未满碍难更定外,所有华教员自本年关约期满(关聘例须每年更换)日始,一律改照该堂原定法制史教员薪金数目办理,最为平允,不得以教员有本省人与外省人之别,而妄加厚薄,政[致]启猜嫌。

(丁)停止学生之津贴

查该堂原定章程无学生津贴,旋经官班学生多方运动,始于去年九月奏筹津贴,官额百二十名,岁在万金以上。此事既有妨学章,复下拂舆情。去年知县熊家琪禀请不受津贴,监督大加奖许,其为不应享有权利亦可概见。亟应停止,以节糜费而重学章。惟念该官班竭死力争来之津贴骤议裁减,必致纷扰。现在毕业期逼,为时无多,应自来年正月开始,所有官班津贴即行停止,续招新班不准援例要求。绅班原无一定津贴,仅恃校外讲义赢余以资挹注,虽非动用正项学款,究与学章不合,自应一律于明年正月停止。所有该堂校外讲义赢余之数,应由学宪临时查核酌定,拨充他用。

附:湖广总督札复[10]

为札复事。案查上年十二月初二日据湖北咨议局呈请改良法政学堂一案,前护督部堂杨(文鼎)未及批答,移交前来。本署部堂以修改各项皆关重要,特依照原案详加审慎,逐条答覆于左:

一、修改任用章程一节。查宪政编查馆原订章程,考验法政学堂学员系藩、学、臬三司办理,续经学部规定新章,各省法政学堂专责成学司统辖,前后办法,已略有歧异。湖北法政学堂开办之始,官绅并取,混同教授,权限既未分明,管理尤无专属。此后应将官绅划分两堂,绅班专照学部新章办理,官班仍照宪政编查馆定章办理,一以造就通才,一以整饬官方。其各项详细章程及变通办法,已饬司妥议详复,并咨明宪政编查馆及学部核复施行。

一、裁汰冗员一节。查法政学堂教务长一职,专司全堂教授事宜,责重事烦,此员固不宜裁,并不宜以教员兼充。该员薪水应照本省各高等学堂教务长一例支给,以昭平允。该堂原有管课官三员,应裁去一员,酌留二员,将管课官改为监学名目,所有图书事件,依照原议,仍责成该员兼管,毋庸另设专官。庶务长应即改为庶务员,月薪照所拟庶务员之数支给。会计员专司出纳,原用二人,本嫌冗赘,应即裁去一员,酌留一员,以专责成。

一、确定职员资格一节。查法政学堂为立宪基础,办事职员自宜具有法政知识,方足以课成绩。嗣后管教各员,应一律选用深通法政、确有经验人员充当,俾收实效。

一、改定拨付款项一节。查该堂常年经费向由藩司拨付。该堂月有开支清册呈本部堂查核,果有虚糜,自当随时饬令酌减。所请饬藩司拨交学务公所给领,俾学司便于考核之处,应可免议。

一、裁减职员薪金一节,已于第二条内注明,毋庸重述。

一、酌定教员薪金一节。查教员薪金按照授课钟点支给,固属正当办法。惟教科有难易之分,教员有聘自外省者,有本省官费学生毕业后应尽地方义务者,其薪多寡,数目亦不便比同,应仍饬该堂监督会同学司随时核议详夺。

一、停止学生津贴一节。查该堂官班学员从前给予津贴本属权宜之计,现值库帑异常支绌,应照原议所定月分,一律全裁,以资撙节。

以上各条,本署部堂细核原案,证明定章有为原议所指陈者,亦有原议尚未提及,经本署部堂检查旧案,斟酌改易者。法政关系宪政始基,不厌求详。嗣后该学堂管教各员及在堂肄业员绅,均各研究学理,实力进行,效文明之竞争,泯异同之成见,则本署部堂与诸绅所殷殷厚望者也。为此札覆咨议局查照。须至札者(宣统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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