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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記志疑》研究:黄鐘长度应为八寸十分一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黄鐘八寸十分一,太簇七寸十分二,姑洗六寸十分四,林鐘五寸十分四,南吕四寸十分八。司馬貞、沈括、蔡元定、錢塘、王元啓、瀧川資言、丘瓊蓀等歷代學者皆認爲黄鐘之長當校作“八寸十分一”。

《史記志疑》研究:黄鐘长度应为八寸十分一

律書第三

(律數)九九八十一以爲宫。三分去一,五十四以爲徵。三分益一,七十二以爲商。三分去一,四十八以爲羽。三分益一,六十四以爲角。

黄鐘長八寸七分一,宫。大吕長七寸五分三分二。太簇長七寸十分二,角。夾鐘長六寸七分三分一。姑洗長六寸十分四,羽。仲吕長五寸九分三分二,徵。蕤賓長五寸六分三分二。林鐘長五寸十分四,角。夷則長五寸三分二,商。南吕長四寸十分八,徵。無射長四寸四分三分二。應鐘長四寸二分三分二,羽。(4/1249/6-13)

《夢溪筆談》謂餘分下分數目,凡“七”字皆當作“十”,字誤屈其中畫耳。黄鐘八寸十分一,太簇七寸十分二,姑洗六寸十分四,林鐘五寸十分四,南吕四寸十分八。宋蔡元定《律吕新書》因之,皆改“七分”爲“十分”。然《索隱》已先言“七分”爲誤矣。又《新書》改大吕爲七寸五分三分二,夾鐘爲六寸七分三分一,蕤賓爲五寸六分三分二,夷則爲五寸三分二(“五寸”下當作兩空圍,“三分二”是小分也)。又云:“黄鐘下有宫,太簇下有商(蔡據宋本作“商”,今本皆作“角”字)。姑洗下有羽,林鐘下有角,南吕下有徵。《晉志》論《律書》五音相生,而以宫生角,角生商,商生徵,徵生羽,羽生宫。求其理用罔見通途者是也。仲吕下有徵,夷則下有商,應鐘下有羽,三者未詳,疑後人誤增。”蔡氏之説如此(《史詮》《正譌》亦以“徵商羽”三字疑衍,從蔡氏也)。而《史詮》曰:“太簇‘角’當作‘商’,姑洗‘羽’當作‘角’,林鐘‘角’當作‘徵’,南吕‘徵’當作‘羽’,俱後人傳寫之誤。”要之,史公所記分寸之數,配合之數,與《管子》、《吕覽》、《淮南》及漢、晉以來諸志皆不同,而後人譏之者甚衆,展轉糾繣,莫適是非。蒙不知律,未敢妄談,姑取先儒所改正者著之,以俟專家質焉。昔高誘注《淮南》不解鐘律上下相生之法,置而不説,余竊同之矣。(2/762/12—763/6)

按:律吕是古樂理的基石,而律數又爲樂理之核心,但時至今日,學界對律數的理解仍存有不少疑問,今一一析而辨之。

今本《史記·律書》“律數”一節,具體律數的數字分爲前後兩組。第一組:八十一、五十四、七十二、四十八、六十四。第二組:八寸七分一、七寸五分三分二、七寸十分二、六寸七分三分一、六寸十分四、五寸九分三分二、五寸六分三分二、五寸十分四、五寸三分二、四寸十分八、四寸四分三分二、四寸二分三分二。

梁氏所見《史》本《律書》“律數”第二組數字,其文曰:“黄鐘長八寸七分一,宫。大吕長七寸五分三分一。太簇長七寸七分二,角。夾鐘長六寸一分三分一。姑洗長六寸七分四,羽。仲吕長五寸九分三分二,徵。蕤賓長五寸六分三分一。林鐘長五寸七分四,角。夷則長五寸四分三分二,商。南吕長四寸七分八,徵。無射長四寸四分三分二。應鐘長四寸二分三分二,羽。”史文與今本略異,故梁氏始有上述之論。

《史記·律書》原爲《兵書》,其“序”亦爲原《兵書》之遺文,“序”文之外言律内容多爲後人割裂、拼凑原《律曆書》而成,經後人移動,已非太史公書原貌,[1]加以《史記》版本繁夥,異文便大量地産生,使得《律書》文字多有錯譌。“律數”一節,各具體律數的數字及十二律與五聲之關係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出現了譌誤,且學界對於這兩組律數的性質和來源,仍存有不少疑問,至今都没有形成一個有説服力、統一而清晰的認識。[2]

太簇長“七寸十分二”、姑洗長“六寸十分四”、林鐘長“五寸十分四”、南吕長“四寸十分八”,此“十分”原皆作“七分”。今本《史》文已全部校改爲“十分”,甚是。然而,黄鐘長“八寸七分一”却不作校改。司馬貞、沈括、蔡元定、錢塘、王元啓、瀧川資言、丘瓊蓀等歷代學者皆認爲黄鐘之長當校作“八寸十分一”。

《吕覽》《淮南》《漢書》等古籍關於黄鐘長度的記載皆爲“九寸”,甚至《史記》他篇的記載亦同,但《律書》此處的記載却爲“八寸七分一”,顯然兩數不等。我們怎麽解釋這種矛盾現象?兩組律數之間是什麽關係?各是什麽性質?來源爲何?歷代研究者形成以司馬貞、朱熹、蔡元定、王元啓、瀧川資言、丘瓊蓀等爲代表的“九進制”、“十進制”合用説和以沈括、錢塘、黄大同等爲代表的“實積”説。

司馬貞《索隱》將黄鐘長校作“八寸十分一”,曰:“上文云‘律九九八十一以爲宫’,故云長八寸十分一,宫。而云黄鐘長九寸者,九分之寸也。劉歆、鄭玄等皆以爲長九寸即十分之寸,不依此法也。云宫者,黄鐘爲律之首,宫爲五音之長,十一月以黄鐘爲宫,則聲得其正。舊本多作‘七分’,蓋誤也。”[3]

蔡元定《律吕新書》引《律書》第二組律數,曰:“《律書》此章所記分、寸之法,與他記不同。以難曉,故多誤。蓋取黄鐘之律九寸,一寸九分,凡八十一分。而又以十約之爲寸,故云八寸十分一。本作‘七分一’者,誤也。……大要《律書》用相生分數,相生之法,以黄鐘爲八十一分。今以十爲寸法,故八寸一分。《漢前後志》及諸家用審度分數,審度之法,以黄鐘之長爲九十分,亦以十爲寸法,故有九十分。法雖不同,其長短則一。”[4]朱熹在蔡氏書之序言中對此評論道:“其言雖多出於近世之所未講,而實無一字不本於古人已試之成法。蓋若黄鐘圍徑之數,則漢斛之積分可考;寸以九分爲法,則《淮南》、太史、小司馬之説可推。”[5]

王元啓《史記三書正譌》“九九八十一以爲宫”條,嘗曰:“前云得九寸爲黄鐘,是謂十分之寸。此復用九分之寸者,取其布算爲便,文異而理則同。”[6]其書“黄鐘長八寸十分一,宫”條引述《索隱》之説,曰:“今本泰簇、姑洗、林鐘、南吕四律猶作‘七分’,蓋由校讎之不審也。今依《索隱》注悉爲改正。”[7]

瀧川資言《史記會注考證》將黄鐘長校作“八寸十分一”,曰:“《史》此文曰‘黄鐘長八寸十分一’,下文及《淮南子》曰‘九寸’,蓋一以漢尺言,一以古尺言,其餘概皆吻合。”[8]

丘瓊蓀《歷代樂志律志校釋》將《律書》黄鐘長校作“八寸十分一”,説:“比率與長度,不能混而爲一,雖長度亦基於比率,有比率即可以定長度,然長度是長度,比率是比率,二者蓋有别。比率是‘數’,長度是‘度’。史公原文,一有‘長’字,如云‘黄鐘長八寸十分一,太簇長七寸十分二’,此長度也。一無‘長’字,如云‘九九八十一以爲宫,三分去一,五十四以爲徵’,此數也。《吕覽》《淮南》皆云黄鐘長九寸,此言八寸十分一者,蓋如小司馬所謂‘律九九八十一,故云長八寸十分一’也。此皆顯然不是‘實積數’。”[9]

以上即是司馬貞、蔡元定、王元啓、丘瓊蓀等爲主要代表的“九進制”、“十進制”合用説。

沈括《夢溪筆談》嘗云:“《史記·律書》所論二十八舍、十二律,多皆臆配,殊無義理。至於言數,亦多差舛。……律有多寡之數,有實積之數,有短長之數,有周徑之數,有清濁之數。其八十一、五十四、七十二、四十八、六十四,止是實積數耳。又云:‘黄鐘長八寸七分一,大吕長七寸五分三分一,太簇長七寸七分二,夾鐘長六寸二分三分一,姑洗長六寸七分四,中吕長五寸九分三分二,蕤賓長五寸六分二分一,林鐘長五寸七分四,夷則長五寸四分三分二,南吕長四寸七分八,無射長四寸四分三分二,應鐘長四寸二分三分二。’此尤誤也。此亦實積耳,非律之長也。蓋其間字又有誤者,疑後人傳寫之失也。餘分下分母凡‘七’字皆當作‘十’字,誤屈其中畫耳。黄鐘當作‘八寸十分一’,太簇當作‘七寸十分二’,姑洗當作‘六寸十分四’,林鐘當作‘五寸十分四’,南吕當作‘四寸十分八’。凡言七分者,皆是十分。”[10]

錢塘《史記三書釋疑》云:“九九八十一者,律之積數。……黄鐘實積八百十分(立方分——引者注,下同),以是爲宫而求徵、商、羽、角,其損益者皆積數也。律體圓如柱體,積八百十分(立方分),則面冪必九分(平方分——引者注),以冪除積而得九寸之長。……黄鐘之積八百一十分(立方分),約之而爲八十一分(立方分),……是分(立方分)有十分(立方分)也。”[11]

今人黄大同《千年聚訟的〈史記·律書〉律數考》一文辨此説:“否定了前人‘九分之寸法’的沈括,早已以定性爲管積的‘實積之數’説,給《史記·律書》的這一組律數究竟應該闡釋爲何數的問題,基本畫上了句號。沈括之後的歷代探索,大多追尋小司馬的思路,將這組律數視作本質爲數字律數的管長分數以十約成的管長寸數,即間接的管長之數,然其説明顯不如沈括的‘實積之數’説更爲合理。”[12]

以上即是沈括、錢塘、黄大同等爲主要代表的“實積”説。

司馬貞、蔡元定、王元啓等人認爲,漢代律數的計算有“九分之寸”的九進制和“十分之寸”的十進制兩法。第一組律數,如“九九八十一”,是黄鐘長“九寸”依九進制(一寸爲九分)换算成以寸、分之分爲單位的律數,其計量單位“分”隱而不顯。第二組律數,如黄鐘長“八寸十分一”,是將第一組以“分”爲單位的律數“九九八十一分”再依十進制(十分爲一寸)换算而成的以“寸”爲單位的律數,即第二組律數之“八寸十分一”,是黄鐘長“九寸”依九進制换算成以“分”爲單位的第一組律數之“九九八十一分”之後,再依十進制换算爲以“寸”爲單位的律數“八寸十分一”(八寸又十分之一寸),這個黄鐘長“八寸十分一”是“九寸”依九進制、十進制作兩次轉化而成的間接長度。第一組律數採用九進制,並以隱而不顯的“分”爲計量單位。第二組律數是將第一組以“分”爲計量單位的律數依十進制轉化成“寸”數。第一、二兩組律數爲九進制、十進制的混合産物。黄鐘之“九寸”、“八寸十分一”,兩數性質相同(同表長度),但來源不同(八寸十分一爲九寸的兩次轉化)。

沈括、錢塘等人將兩組律數統稱爲“實積之數”,不表長度,而是表實積(律管容積)。第一組律數爲比例數,第二組律數爲真正的實積數。沈括、錢塘等人看來,黄鐘長九寸,表長度,爲“長短之數”,而黄鐘長八寸十分一,表管積,爲“實積之數”,是管長(高)與管圍(面冪、底面積)相乘而得之數,與“長短之數”的性質、來源均不同。

我們不讚同沈括、錢塘等人的解釋,因爲兩組律數若均表示實積,則第二組律數與真實值不符,且兩組律數亦不能契合。我們以黄鐘“九九八十一以爲宫”爲例,實積爲管長(高)乘管圍(管圍即底面面冪,九平方分[13]):9寸×9(平方)分=9寸×0.09(平方)寸=90分×9(平方)分=0.81立方寸=810立方分。

第一組律數之“八十一”代表0.81立方寸或810立方分,故“八十一”爲比例數,非真正的實積數,實積數是0.81立方寸或810立方分,故錢塘始有“黄鐘之積八百一十(立方)分,約之而爲八十一(立方)分……是(立方)分有十(立方)分”之説,已見前引。

今考《漢書·律曆志上》曰:“天之數始於一,終於二十有五。其義紀之以三,故置一得三,又二十五分之六,凡二十五置,終天之數,得八十一,以天地五位之合終於十者乘之,爲八百一十分,應曆一統千五百三十九歲之章數,黄鐘之實(實積——引者注)也。”[14]《律吕成書》“復以半周、半徑求黄鐘冪、積元數法”條云:“九平方分是爲黄鐘面冪,……八百一十立方分是爲黄鐘積實(即實積——引者注)。”[15]同卷“求黄鐘積實、面冪法”條云:“古法,黄鐘積實八百一十分(立方分——引者注,下同),今據前氣應之管其長九十分之分爲凖以度之,凡一分管長知空圍中當積九立方分,十分管長空圍中當積九十立方分,九十分管長則空圍中當積八百一十立方分,是爲黄鐘之積實也。凡論黄鐘管内積分(實積、容積——引者注)者,宜取方分(立方分),而《漢志》止言積實八百一十分者,省文耳。既得積實之數,如此知管面深一分則空圍中的容九方分(平方分)無疑,是又黄鐘之面冪也。”[16]《律吕新書》(黄鐘)“長九寸,空圍九分(平方分——引者注,下同),積八百一十分(立方分)”條云:“黄鐘之廣與長及空圍内積實皆可計,面冪計九方分(平方分),深一分管則空圍内當有九立方分,深九十分管計九寸,則空圍内當有八百一十立方分,此即黄鐘一管之實(實積——引者注)。其數與天地造化無不相合。”[17]又“虚”條云:“黄鐘之管長九十黍之廣,積九寸,度之所由起也;容千二百黍,積八百一十分(立方分——引者注),量之所由起也;重十有二銖,權衡之所由起也。”[18]皆可證我們計算出黄鐘律管實積(容積)爲810立方分(0.81立方寸)不誤。

第二組律數,例如黄鐘長“八寸十分一”,若如沈括、錢塘之説爲“實積耳,非律之長”,則“八寸十分一”(八立方寸又十分之一立方寸之省稱,古人用寸、分表長度之外,亦常用來表示方寸、方分,包括面積之平方寸、平方分和容積之立方寸、立方分[19])即8.1立方寸或8100立方分,這與真實實積數(0.81立方寸或810立方分)不符,相差十倍,亦與其相應的第一組律數之“八十一”(比例數,代表0.81立方寸或810立方分)不能契合,此組律數不能表示實積。

若認定兩組律數表律管面積(即側面積,并假設底面周長爲九分),是否可以呢?今仍以黄鐘“九九八十一以爲宫”爲例,側面積爲管長(高)乘底面周長。我們計算:9寸×9分=9寸×0.9寸=90分×9分=8.1平方寸=810平方分。

第一組律數之“八十一”仍爲比例數,代表8.1平方寸或810平方分。第二組律數之黄鐘長“八寸十分一”(八平方寸又十分之一平方寸)即8.1平方寸或810平方分,與真實值相符,且與其相應的第一組律數之“八十一”能契合。那麽,是不是由此可以認爲兩組律數有表示律管面積的可能呢?

《漢書·律曆志上》云:“一曰備數,二曰和聲,三曰審度,四曰嘉量,五曰權衡。參五以變,錯綜其數,稽之於古今,效之於氣物,和之於心耳,考之於經傳,咸得其實,靡不協同。數者,一、十、百、千、萬也,所以算數事物,順性命之理也,本起於黄鐘之數。聲者,宫、商、角、徵、羽也,五聲之本,生於黄鐘之律。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長短也,本起黄鐘之長。量者,龠、合、升、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於黄鐘之龠,用度數審其容。衡權者,衡,平也,權,重也,衡所以任權而均物平輕重也;權者,銖、兩、斤、鈞、石也,所以稱物平施,知輕重也,本起於黄鐘之重;權與物鈞而生衡。”[20]《後漢書·律曆上》云:“古之人論數也,曰‘物生而後有象,象而後有滋,滋而後有數’。然則天地初形,人物既著,則算數之事生矣。記稱大橈作甲子,隸首作數。二者既立,以比日表,以管萬事。夫一、十、百、千、萬,所同用也;律、度、量、衡、曆,其别用也。故體有長短,檢以度;物有多少,受以量;量有輕重,平以權衡;聲有清濁,協以律吕;三光運行,紀以曆數:然後幽隱之情,精微之變,可得而綜也。”[21]《律吕新書》引《國朝會要》云:“古者,黄鐘爲萬事之根本,故尺、量、權衡皆起於黄鐘。”[22]今據此知,與黄鐘律有關者,爲數、聲、度(長短)、量(容積)、權(重量),但無表示面積之單位。這也是沈括只説“律有多寡之數,有實積之數,有短長之數,有周徑之數,有清濁之數”,没有提到與面積有關之數的原因。第二組律數之黄鐘長“八寸十分一”不可能表示黄鐘律管之面積。

第二組律數各具體數字前均有一“長”字,此亦表明該組律數不當表示律管之實積,亦不能表示律管之面積,只當表示律管之長度,故而司馬貞、蔡元定、王元啓爲主要代表的“九進制”、“十進制”合用説較爲合理。

今仍以黄鐘(宫)爲例,第一組律數之“九九八十一以爲宫”,依九進制,即:9寸×9=81分。所謂“八十一”,即81分,爲實數,不是比例數。再依十進制:81分÷10=8.1寸。此即第二組律數之黄鐘長“八寸十分一”,亦即八寸又十分之一寸,也即8.1寸或81分,這與其相應的第一組律數之“八十一”(實數,8.1寸或81分)契合。漢代是否九進制、十進制合用呢?《淮南子·天文篇》曰:“以三參物,三三如九,故黄鐘之律九寸而宫音調。因而九之,九九八十一,故黄鐘之數立焉。”[23]此爲九進制。《漢書·律曆志上》曰:“一爲一分,十分爲寸,十寸爲尺,十尺爲丈,十丈爲引。”[24]此爲十進制。兩制確實在合用。

《律吕正論》“第一算·縱黍八十一分律”條云:“黄鐘縱黍律長九寸,每寸九分,以九分乘九寸(自注:此謂九分之寸),得八寸十分一(自注:此謂十分之寸)。八寸十分一,猶言八十一分也。以九分乘九寸而得八寸一分,此與尋常定位不同,文義高古,不獨儒者難曉,雖善算者定位亦難。”[25]又“第二算·斜黍九十分律”條云:“黄鐘斜黍律長九寸,每寸十分,以十分乘九寸,得九十分。”[26]又“第三算·横黍一百分律”條云:“黄鐘横黍律長十寸,每寸十分,以十分乘十寸,得一百分。”[27]《律吕闡微》“律尺”條云:“古人算律有四種法:其一,以黄鐘爲十寸,每寸十分,共計百分;其二,以黄鐘爲九寸,每寸十分,共計九十分;其三,以黄鐘爲八十一分,不作九寸;其四,以黄鐘爲九寸,每寸九分,共計八十一分。一切算術皆取法於《河圖》《洛書》。《河圖》,十位,天地之體數也;《洛書》,九位,天地之用數也。是故算律之術:或有約十而爲九者,著其用也;或有約九而爲十者,存其體也。”[28]朱氏、江氏兩人雖非特定於《律書》而發此論,然其將古籍中黄鐘律數之所以有不同的記載均歸因於九進制、十進制算法不同。要之,此乃古人之主流觀點,正確、可取。

第一、二兩組律數如何而來?考《吕氏春秋·音律篇》曰:“黄鐘生林鐘,林鐘生太簇,太簇生南吕,南吕生姑洗,姑洗生應鐘,應鐘生蕤賓,蕤賓生大吕,大吕生夷則,夷則生夾鐘,夾鐘生無射,無射生仲吕。三分所生,益之一分以上生;三分所生,去其一分以下生。”[29]《淮南子·天文篇》曰:“黄鐘爲宫,下生林鐘。林鐘上生太簇。太簇下生南吕。南吕上生姑洗。姑洗下生應鐘。應鐘上生蕤賓。蕤賓上生大吕。大吕下生夷則。夷則上生夾鐘。夾鐘下生無射。無射上生仲吕。仲吕極不生。下生者倍,以三除之;上生者四,以三除之。”[30]《史記·曆書》曰:“黄鐘爲宫,林鐘爲徵,太簇爲商,南吕爲羽,姑洗爲角。”[31]司馬貞《索隱》云:“五聲之數亦上生三分益一,下生三分去一。宫下生徵,徵益一上生商;商下生羽,羽益一上生角。”[32]《漢書·律曆志上》曰:“五聲之本,生於黄鐘之律。九寸爲宫,或損或益,以定商、角、徵、羽。”[33]《宋書·律曆上》曰:“律吕相生,皆三分而損益之。……凡三分益一爲上生,三分損一爲下生。”[34]《律書》曰:“以下生者,倍其實,三其法。以上生者,四其實,三其法。”[35]瀧川資言云:“倍其實,三其法者,算家所謂也。……四其實,三其法者,算家所謂也。”[36]

我們在明白十二律及五聲上生、下生次序以及上生、下生方法後,便可知兩組律數原是依三分損益法産生:首先,依九進制,9寸×9=81分,以81(分)即“八十一”爲首數,按照三分損益法産生第一組律數;其次,再依十進制,81分÷10=8.1寸,以8.1(寸)即“八寸十分一”(八寸又十分之一寸)爲首數,按照三分損益法産生第二組律數。

今將第一組律數進行推算(計算一):9寸×9=81分(宫);81分-81分×=81分×=54分(徵)(宫下生徵);54分+54分×=54分×=72分(商)(徵上生商);72分-72分×=72分×=48分(羽)(商下生羽);48分+48分×=48分×=64分(角)(羽上生角)。

今將第二組律數進行推算(計算二):黄鐘:81分(81分÷10=8.1寸);黄鐘下生林鐘:81分×=54分;林鐘上生太簇:54分×=72分;太簇下生南吕:72分×=48分;南吕上生姑洗:48分×=64分;姑洗下生應鐘:;應鐘上生蕤賓:;蕤賓上生大吕:;大吕下生夷則:;夷則上生夾鐘:;夾鐘下生無射:;無射上生仲吕:

十二律數表

(续表)

今已將計算結果列表如上。第二組律數中的各具體數字(律數四)實乃真實律數(律數一)分子取整的結果,即取寸、分、釐數,而釐數下的毫、絲、忽、微等數則不取,此乃《律書》有意識的處理。那麽,爲何要這樣處理呢?因爲第二組律數是以首數“八寸十分一”(八寸又十分之一寸,8.1寸)按照三分損益法産生,但三分損益存在一個問題,那就是所有的相生之數,因爲要三分,按照下生、上生計算出的最終結果,不可能都被整除,也就是説會出現無限位小數存在的情况。這種情况下,應作何取捨呢?《律書》作者就是將計算出的結果截取至釐數,按照這一取數原則,得到的就是如今我們計算出的結果。

我們通過算理證明了黄鐘長“八寸七分一”當校改爲“八寸十分一”,亦證明了歷代校勘家校“七分”作“十分”無誤。因爲只有如此校改,始能使十二律數符合三分損益。

夷則一律“五寸三分二”當訂正爲“五寸零分三分一”。今本《史記》的底本(即金陵局本)將夷則律數刻作“五寸四分三分二”,而點校人員認爲“四分”爲衍文,删衍之後作“五寸三分二”,但不確。因爲“五寸三分二”(五寸又三分之二寸)與“五寸零分三分一”(五寸零分又三分之一分)不相等,今人多有混淆者,[37]故特辨明之。古籍中的“零”多用“□”表示,金陵局本《史記》將夷則律數刻作“五寸四分三分二”,此“四”字實是將“零”鈔(刻)作“□”後在版本上的形譌。

今本《史記·律書》餘外十個律數皆正確無誤。

第二組律數,宫、商、角、徵、羽五聲與十二律相配有譌誤。上述梁玉繩引《史詮》曰“太簇‘角’當作‘商’,姑洗‘羽’當作‘角’,林鐘‘角’當作‘徵’,南吕‘徵’當作‘羽’。俱後人傳寫之誤”,其説甚是。今據律數應是:黄鐘(八寸十分一)——宫(八十一);太簇(七寸十分二)——商(七十二);姑洗(六寸十分四)——角(六十四);林鐘(五寸十分四)——徵(五十四);南吕(四寸十分八)——羽(四十八)。《史記·曆書》曰“黄鐘爲宫,林鐘爲徵,太簇爲商,南吕爲羽,姑洗爲角”,已見前引。今又考《淮南子·天文篇》曰:“凡十二律,黄鐘爲宫,太簇爲商,姑洗爲角,林鐘爲徵,南吕爲羽。”[38]

仲吕下有徵,夷則下有商,應鐘下有羽,此“徵”、“商”、“羽”三字當爲衍文。《律吕新書》云:“仲吕下有‘徵’,夷則下有‘商’,應鐘下有‘羽’字,三者未詳,疑後人誤增也。”[39]王元啓曰:“仲吕下‘徵’字,夷則下‘商’字,直當定爲衍文,删去,庶可稍通。……‘應鐘長四寸二分三分二,羽’,‘羽’字衍。”[40]今考《漢書·律曆志上》有云:“黄鐘爲宫,則太簇、姑洗、林鐘、南吕皆以正聲應,無有忽微,不復與它律爲役者,同心一統之義也。非黄鐘而它律,雖當其月自宫者,則其和應之律有空積忽微,不得其正。此黄鐘至尊,亡與並也。”[41]顔師古引孟康曰:“忽微,若有若無,細於髮者也。謂正聲無有殘分也。”[42]黄鐘(宫)、太簇(商)、姑洗(角)、林鐘(徵)、南吕(羽)皆爲“正聲”,亦即“無有殘分”,這與其各自律數之八寸十分一(八十一分)、七寸十分二(七十二分)、六寸十分四(六十四分)、五寸十分四(五十四分)、四寸十分八(四十八分)皆無殘分適相契合。有殘分的仲吕下之“徵”,夷則下之“商”,應鐘下之“羽”,三字爲衍文。

今本《史記·律書》“律數”一節,其文當修正如下:九九八十一以爲宫。三分去一,五十四以爲徵。三分益一,七十二以爲商。三分去一,四十八以爲羽。三分益一,六十四以爲角。黄鐘長八寸十分一,宫。大吕長七寸五分三分二。太簇長七寸十分二,商。夾鐘長六寸七分三分一。姑洗長六寸十分四,角。仲吕長五寸九分三分二。蕤賓長五寸六分三分二。林鐘長五寸十分四,徵。夷則長五寸□分三分一。南吕長四寸十分八,羽。無射長四寸四分三分二。應鐘長四寸二分三分二。

今修訂本《史記·律書》“律數”之文曰:“九九八十一以爲宫。三分去一,五十四以爲徵。三分益一,七十二以爲商。三分去一,四十八以爲羽。三分益一,六十四以爲角。黄鐘長八寸七分一,宫。大吕長七寸五分三分一。太簇長七寸七分二,角。夾鐘長六寸一分三分一。姑洗長六寸七分四,羽。仲吕長五寸九分三分二,徵。蕤賓長五寸六分三分一。林鐘長五寸七分四,角。夷則長五寸四分三分二,商。南吕長四寸七分八,徵。無射長四寸四分三分二。應鐘長四寸二分三分二,羽。”[43]

修訂本《史記·律書》篇末“校勘記”曰:“黄鐘長八寸七分一。七,《索隱》本、殿本作‘十’。黄鐘長八寸七分一之‘七’,沈括、蔡元(定)、王元啓、張文虎皆以爲當依《索隱》作‘十’。與此相應,本篇所載律數,唐代司馬貞《索隱》已疑其誤,宋代沈括《夢溪筆談》、蔡元(定)《律吕新書》繼起考辨,清代錢大昕《考異》、梁玉繩《志疑》、王元啓《正譌》等多有考證,張文虎《札記》亦有申論,諸家考辨校改凡八處。董樹巖、戴念祖、羅琳《〈史記·律書〉律數匡正——兼論先秦管律》指出:經過嚴格推算可以認定,《律書》所載不是弦律,而是管律,其資料基本無誤,各家考辨誤以爲弦律而加以推算校勘,結論有誤。《隋書》卷一六《律曆志上》:‘傳稱黄帝命伶倫斷竹,長三寸九分,而吹以爲黄鐘之宫,曰含少。次制十二管,以聽鳳鳴,以别十二律,比雌雄之聲,以分律吕。上下相生,因黄鐘爲始。《虞書》云:“叶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夏禹受命,以聲爲律,以身爲度。《周禮》,樂器以十二律爲之度數。司馬遷《律書》云:“黄鐘長八寸七分之一,太簇長七寸七分二,林鐘長五寸七分三,應鐘長四寸三分二。”此樂之三始,十二律之本末也。’《隋志》所引,與今本《史記》大致相同,而與各家校改格格不入。今一仍其舊。”[44]引張文虎《校刊史記集解索隱正義札記》曰:“‘七’字誤。《索隱》本作‘十’,是。然云舊本多作‘七分’,則承譌久矣。”[45]文字的處理是“一仍其舊”,保留了底本《史》文原貌。

董樹巖、戴念祖、羅琳合撰《〈史記·律書〉律數匡正——兼論先秦管律》一文,對於該文的結論,今有商榷的必要。

董、戴、羅氏三人在其文章中經過一番討論,認爲《史記·律書》中的“律數”是經過管口校正的管律數據,並將《律書》“律數”第二組數字校正如下:黄鐘長八寸七分一;大吕長七寸五分三分一,校作八寸一分二;太簇長七寸七分二;夾鐘長六寸一分三分一,校作七寸一分三分一;姑洗長六寸七分四;仲吕長五寸九分三分二,校作六寸三分二;蕤賓長五寸六分三分一,校作五寸九分三分二;林鐘長五寸七分四,校作五寸六分三分二;夷則長五寸四分三分二,校作五寸二分三分二;南吕長四寸七分八,校作四寸九分八;無射長四寸四分三分二,校作四寸六分三分二;應鐘長四寸二分三分二,校作四寸三分三分二。[46]

這種校改對《律書》“律數”一節的數字變動甚大,只有黄鐘、太簇、姑洗三律仍其舊,而大吕、夾鐘、仲吕三律則將寸數改動,又將林鐘一律多出釐數,剩下的蕤賓、夷則、南吕、無射、應鐘五律亦有比較大的改動(即數字間的校改無迹可尋,如很難看作因形近而誤,等等),這種校改距離《律書》的原貌相差太遠,恐《律書》原文不至有如此之大誤。董氏三先生的校改只是爲了證明黄鐘、太簇、姑洗三律原作“七分”不誤,爲此却改動另外的所有律數來遷就此三律,大有削足適履之感。

黄大同説:“在《〈史記·律書〉律數匡正——兼論先秦管律》一文作者的十二律校正之數中,連同生律首數黄鐘僅有三律與《史記·律書》中的該組數據相同,其餘九律相異,並且這些相異之數散亂無序,之間未表現出任何有聯繫的規律現象來,這與‘九分之寸法’和‘實積之數’兩説,在改‘七’爲‘十’的校勘中所體現出來的規律性完全不能比擬。因而僅從概率的角度看,《史記·律書》中的這一組律數是先秦‘經過管口校正的管律數據’的可能性也應予以排除。”[47]修訂本《史記》爲謹慎起見,只採用董氏三人之黄鐘、太簇、姑洗三律作“七分”的校勘結果,作爲保留底本文字原貌的依據,但對於他們餘外律數的校改則没有採用,亦見此三人的校改難以使學者完全信服。

《律書》“律數”一節,究竟是管律還是弦律,對各個具體律數數字並不存在影響。因爲這兩組律數按照三分損益法産生,關鍵在於首數,只要首數確定,按照三分損益法相生,後面的各個具體律數數字都有其自身的固定值。十二個律數就是一個有機整體,只要其中某個律數發生了變動,其餘十一個律數都必須作出相應的調整,以便使十二律數符合三分損益。

胡企平曾在《“黄鐘長八寸七分一”是先秦管律中完全正確的黄鐘宫音管長嗎?——與戴念祖先生〈先秦管律的可能性〉[48]一文中所據以校改的觀點商榷》的實驗性文章中,通過必要的“制管驗聲”這一實驗性手段加以驗證,以“實驗報告”的形式將有關數據和結果呈現給大家。胡氏在其文“實驗報告”的“小結”中説:“無論從測音實驗後的音響高下事實,還是從分析推理來看,舊本《史記·律書》所記述的‘黄鐘長八寸七分一,宫’不是先秦管律中正確的黄鐘宫音管長。既然‘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因此,他們(謂《〈史記·律書〉律數匡正——兼論先秦管律》——引者注)所推算出的‘管律十二律’,以及所提供的‘管口校正數’,根本就是無稽之談。”[49]在其文最後的“結論”中重新加以歸結,説:“筆者認爲,可以肯定的説《史記》中所謂‘八寸七分一’的黄鐘律管是不存在的。究其‘十’成爲‘七’的原因:一因往昔暴秦焚書,先秦之管律於漢代已經失傳,自時厥後,後人因舊文之遺殘,在删補時往往增損其語所致;二係後人傳寫之誤。它非先秦管律中正確的黄鐘宫音管長,歷代校勘家改‘七’爲‘十’是正確的,而所校改成的‘八寸十分一’符合司馬遷撰《史記·律書》中這組弦律三分損益律數之本意。”[50]胡氏之文,其方法雖與我們不同,然其結論則與我們深相契合。

《隋書·律曆志上》引《史》文雖作“七分”,但《隋志》所據《史》本,恐即是司馬貞所云“舊本”[51],《隋志》文字當是承誤本《史記》而來。我們仍堅持“七分”當作“十分”,因爲只有如此,十二律數才能符合三分損益。

今有必要談談《史記·律書》“律數”爲何要合用九進制、十進制。

如若《律書》“律數”不合用九進制、十進制先將黄鐘長“九寸”轉换爲“八寸十分一”,而是徑直以“九寸”作三分損益相生,其前五律,即五聲所主之律,應爲(計算三):黄鐘(宫):9寸;黄鐘(宫)下生林鐘(徵):;林鐘(徵)上生太簇(商):6寸×=8寸;太簇(商)下生南吕(羽):;南吕(羽)上生姑洗(角):。因第一組律數爲黄鐘長“九寸”依九進制换算成以“分”爲單位,今再依九進制回算成以“寸”爲單位表直接長度的律數(計算四):宫(黄鐘):81分÷9=9寸;徵(林鐘):54分÷9=6寸;商(太簇):72分÷9=8寸;羽(南吕):48分÷9=;角(姑洗):64分÷9=。計算結果乃爲前五律直接長度,此與《律書》第二組“律數”表示的間接長度(見計算二)不同。

今考《後漢書·律曆上》劉昭引鄭玄曰:“宫數八十一,黄鐘長九寸,九九八十一也。三分宫去一生徵,徵數五十四,林鐘長六寸,六九五十四也。三分徵益一生商,商數七十二,太簇長八寸,八九七十二也。三分商去一生羽,羽數四十八,南吕長五寸三分寸之一,五九四十五又三分寸之一,爲四十八也。三分羽益一生角,角數六十四,姑洗長七寸九分寸之一,七九六十三又九分寸之一,爲六十四也。”[52]其“三分去一”即下生,“三分益一”即上生,鄭氏之説可證我們的計算不誤。

《律書》“律數”一節,之所以要合用九進制、十進制,是因爲只有將黄鐘長“九寸”先依九進制轉换爲“八十一”(九九八十一,81分),再依十進制换算成“八寸十分一”(八寸又十分之一寸,8.1寸)之後,始能保證依三分損益法相生之前五律,即五聲所主之律,其律數全部爲整數,無殘分(參見計算二),即:宫——黄鐘——八十一(分)——八寸十分一;徵——林鐘——五十四(分)——五寸十分四;商——太簇——七十二(分)——七寸十分二;羽——南吕——四十八(分)——四寸十分八;角——姑洗——六十四(分)——六寸十分四。這種整齊而無殘分的現象,即前引《漢書·律曆志上》所謂“黄鐘爲宫,則太簇、姑洗、林鐘、南吕皆以正聲應,無有忽微”,寓有“同心一統”、“黄鐘至尊,亡與並”之意。如果“律數”一節不合用九進制、十進制先將黄鐘長“九寸”轉换爲“八寸十分一”,而是徑直以“九寸”據十進制作三分損益相生,其前五律(五聲所主之律)不能全部爲整數,會有殘分(參見計算三),即:羽——南吕————;角——姑洗————。如此,南吕、姑洗兩律因有殘分而致其不能“以正聲應,無有忽微”,便不能表現出“同心一統”、“黄鐘至尊,亡與並”之大義。

曆書第四

名察度驗。(4/1260/11)

《漢志》作“名察發驗”。(2/766/6)

按:梁氏止出列《史》《漢》異文,因無所裁斷,故爲之補説。

考此《曆書》曰:“蓋聞昔者黄帝合而不死,名察度驗,定清濁,起五部,建氣物分數。然蓋尚矣。書缺樂弛,朕甚閔焉。朕唯未能循明也,紬績日分,率應水德之勝。今日順夏至(謂夏至及冬至——引者注),黄鐘爲宫,林鐘爲徵,太簇爲商,南吕爲羽,姑洗爲角。自是以後,氣復正,羽聲復清,名復正變,以至子日當冬至,則陰陽離合之道行焉。”[53]裴駰《集解》引臣瓚曰:“題名宿度,候察進退,謂三辰之度,吉凶之驗也。”[54]司馬貞《索隱》曰:“《漢書》作‘名察發歛’。韋昭云:‘發,氣發;歛,氣歛。’又《續漢書》以爲道之發歛,景之長短,則發歛是日行道去極盈縮也。”[55]又考《漢書·律曆志上》曰:“蓋聞古者黄帝合而不死,名察發斂,定清濁,起五部,建氣物分數。”[56]顔師古引孟康曰:“春夏爲發,秋冬爲斂。”[57]

《史》《漢》“度驗”、“發斂”,當以何者爲是呢?

方苞辨此曰:“名察者,五星二十八宿之名於是而辨也;度驗者,其宿離遲速之度皆可驗也。”[58]王元啓曰:“名察度驗猶言察名驗度,謂察諸星宿之名,驗其廣狹之度也。”[59]二人乃是據《曆書》“名察度驗”四字立説,其解頗相類,然未敢信從。《曆書》作“度驗”,恐有譌誤,當從《漢志》作“發斂”。王念孫辨《曆書》之文,引王引之曰:“名察度驗,《漢志》作‘名察發斂’。應劭曰:‘名節會,察寒暑,致啓閉分至。’孟康曰:‘春夏爲發,秋冬爲斂。’晉灼曰:‘蔡邕《天文志》渾天名察發斂,以行日月,以步五緯。’又《周髀算經》:‘冬至、夏至者,日道發斂之所生也。’趙君卿曰:‘發猶往也,斂猶還也。’則當作‘發斂’爲是。《史記》作‘度驗’者,發字,古通作廢,其草書與‘度’相似,又涉上文‘星度’而誤耳。斂、驗,聲相近,故字亦相通。下文曰:‘今日順夏至,黄鐘爲宫,林鐘爲徴,太簇爲商,南吕爲羽,姑洗爲角。自是以後,氣復正,羽聲復清,名復正變,以至子日當冬至,則陰陽離合之道行焉。’是律之清濁,出於氣之發斂,故曰‘名察發斂,定清濁’,無取於度驗也。薛瓚以爲‘題名宿度,候察進退’,乃不得其解而曲爲之説。”[60]則知《曆書》“度驗”二字,蓋本作“廢驗”,猶《漢志》“發斂”也。梅文鼎曰:“發斂二字,乃日道發南斂北之謂。蓋主乎北極爲言,則夏至近極爲斂,冬至遠極爲發。而自冬至以至夏至,則由遠而近,自夏至以至冬至,則由近而遠,總謂之發斂。古諸家曆法皆以‘發斂’另爲一章,其中所列爲二十四氣、七十二候之類,而加時之法附焉,故曰‘發斂加時’。”[61]王玉樹曰:“歲有分、至、啓、閉,察其日躔發斂焉。分謂春分秋分,至謂冬至、夏至,啓謂立春立夏,閉謂立秋立冬,是謂八節。夏至日極北,以後漸向南,至秋分南北中,至冬至而南極,極則復向北,至春分而中,夏至而復北極。自南而北爲斂,自北而南爲發。發斂一終,而歲成焉。”[62]所謂“發斂”者,即往還、進退,乃謂日道發南斂北,察發斂以定節氣。《漢志》“名察發斂”,王先謙引周壽昌據《後漢書》云:“道之發斂:日道發南,去極彌遠,其景彌長,遠長乃極,冬乃至焉;日道斂北,去極彌近,其景彌短,近短乃極,夏乃至焉。”[63]沈欽韓引《明史》曰:“古曆以‘發斂’爲一章。日道發南斂北之細數也。”[64]沈氏又曰:“冬至後,日行南陸爲發;夏至後,日行北陸爲斂。”[65]今從此説。

天官書第五

中宫天極星。(4/1289/7)

《史記考異》曰:“此中宫及東宫、南宫、西宫、北宫五‘宫’字皆當作‘官’,下文云‘天之五官坐位’,可證史公本文皆作‘官’矣。”(2/767/34)

按:錢大昕之説未必可從,梁氏不當遽信之。

考此《天官書》曰:“中宫天極星,其一明者,太一常居也。”[66]司馬貞《索隱》引姚氏據《春秋元命包》云:“官之爲言宣也。宣氣立精爲神垣。”[67]用“宣”字訓“官”,似《史》文原作“官”字。

錢大昕辨此,嘗曰:“此中宫天極星及東宫蒼龍、南宫朱鳥、西宫咸池、北宫玄武,五‘宫’字皆當作‘官’。案:下文云:‘紫宫、房心、權衡、咸池、虚危,此天之五官坐位也。’可證史公本文皆作‘官’矣。《索隱》於‘中宫’下引《春秋元命包》:‘官之爲言宣也。’古卜取音義相協,展轉互訓,以宣訓官,音相近也。流俗本亦譌作宫,由於不知古音。下文‘紫宫’下乃引《元命包》:‘宫之言中也。’又可證小司馬元本中宫作中官矣。小司馬解‘天官’云:‘天文有五官。官者,星官也。星座有尊卑,若人之官曹列位,故曰天官。’”[68]

錢氏之論有誤。《天官書》“此天之五官坐位”,方苞曰:“官,當作‘宫’,即篇首所列五宫也。”[69]又《天官書》“紫宫”,《索隱》引《元命包》曰“宫之言中也”,適證小司馬原本當作“宫”字。今考《史記·秦始皇本紀》“(信宫)象天極”《索隱》引《天官書》曰:“中宫曰天極。”[70]可證《索隱》所見《史》本《天官書》作“中宫”。小司馬解“天官”曰:“天文有五官。官者,星官也。”乃是小司馬題解太史公《天官書》之語,自與中宫天極、東宫蒼龍、南宫朱鳥、西宫咸池、北宫玄武之五宫不同。考《漢書·天文志》稱中宫天極、東宫蒼龍、南宫朱鳥、西宫咸池、北宫玄武,[71]《漢志》五“宫”字皆不作“官”。《晉書·天文上》亦作“中宫”[72],《隋書·天文上》同,[73]皆可證作“宫”字者爲是。

王叔岷引高平子曰:“清儒(錢大昕)以爲‘宫’當作‘官’,然《天官書》雖以天官命星座,而分全天星官爲中、東、南、西、北等五大區,以每區爲一宫,其義甚順,‘官’字未必更當。中宫下接天極星者,以天極星爲中宫之主要星座也。”[74]

李人鑒辨此甚詳,其言曰:“《漢書·天文志》諸‘宫’字皆不作‘官’。其篇首云:‘凡天文在圖籍昭昭可知者,經星常宿中外官凡百一十八名,積數七百八十三星,皆有州國官宫物類之象。’《後漢書·天文志》云:‘斗、衡、太微、攝提之屬百二十官,二十八宿各布列,下應十二子。’《晉書·天文志》引張衡云:‘中外之官,常明者百有二十四,可名者三百二十,爲星二千五百,微星之數蓋萬有一千五百二十。’《天文志》又云:‘後武帝時,太史令陳卓總甘、石、巫咸三家所著星圖,大凡二百八十三官,一千四百六十四星,以爲定紀。’各書《天文志》言中外之官,或曰‘百一十八名’,或曰‘百二十官’,或曰‘百有二十四’,或曰‘二百八十三官’,雖不盡同,而皆未嘗有東官、西官、南官、北官、中官之稱,更未嘗有合稱此五者爲五官者。此書下文有‘此天之五官坐位也’一語,方苞《史記注補正》以爲‘官’當作‘宫’。觀《國語·楚語下》有‘五官’一語,而云:‘於是乎有天地神民類物之官,是謂五官。’《淮南子·天文訓》亦有‘五官’一語,而云:‘何謂五官?東方爲田,南方爲司馬,西方爲理,北方爲司空,中央爲都。’皆與各書《天文志》所云‘中外之官’迥非一事,是證史公此《書》初無‘中官、東官、南官、西官、北官’及‘五官’之稱。帝王所居,必在宫廷。故漢高祖未徙治長安時,居洛陽南宫,既徙治長安,則居於長樂宫。後又營作未央宫,而新豐復有新豐宫,沛亦有沛宫。天宇遼闊,衆宫布列,擬之人間,自當有宫廷以處之。故北辰所在,則有中宫,四方則有東宫、北宫、西宫、南宫。此絶不悖於情理,安得以爲非實,而必云諸‘宫’字皆‘官’字之誤乎?後人以天子宫廷,悉在京師,京師之外,雖亦有行宫之屬,似不得比於京師之宫廷也,故《晉書·天文志》第言中宫,餘則云東方、北方、西方、南方。而其中宫之稱,固本之於史公此《書》也。此亦可爲此篇之言中宫、東宫、南宫、西宫、北宫者非誤之明證矣。本書《高祖本紀》云:‘八年,蕭丞相營作未央宫,立東闕、北闕、前殿、武庫、太倉。’《集解》引《關中記》曰:‘東有蒼龍闕,北有玄武闕,玄武所謂北闕。’《索隱》云:‘東闕名蒼龍,北闕名玄武,無西南二闕者,蓋蕭何以厭勝之法故不立也。’《正義》云:‘北闕爲正者,蓋象秦作前殿,渡渭水屬之咸陽,以象天極閣道絶漢抵營室。’未央宫之營作,蓋仿天象爲之。未央宫猶之中宫。東有蒼龍闕,猶之此篇所云‘東宫蒼龍’也;北有玄武闕,猶之此篇所云‘北宫玄武’也。北闕爲正,渡渭水屬之咸陽,象天極閣道絶漢抵營室,即此篇中宫下所云‘紫宫後六星絶漢抵營室,曰閣道’、北宫下所云‘營室爲清廟,曰離宫、閣道’。觀此亦可知天人之間之相仿效處。未央之言宫闕,正猶此篇之先言中宫而依次及於東宫、北宫等,安得謂此篇‘宫’字誤,而以小司馬所見本之作‘官’字者爲是耶?此篇叙中宫諸天官時有‘皆曰紫宫’一語,是史公固以紫宫爲中宫也。環紫宫之十二星,後世稱爲紫微垣,而東宫亦有天市垣,南宫亦有太微垣。有宫始得有宫垣。據此亦可知史公此篇蓋本作中宫、東宫、南宫、西宫、北宫,而非作中官、東官、南官、西官、北官也。以有以上諸端,吾故以錢氏此篇‘宫’字當作‘官’之説爲不可信從也。”[75]

今考此《天官書》[76]:其“中宫天極星”句,《索隱》引《文耀鈎》曰:“中宫大帝,其精北極星。”又“東宫蒼龍”句,《索隱》引《文耀鈎》曰:“東宫蒼帝,其精爲龍。”又“南宫朱鳥”句,《索隱》引《文耀鈎》曰:“南宫赤帝,其精爲朱鳥。”又“西宫咸池”句,《索隱》引《文耀鈎》曰:“西宫白帝,其精白虎。”又“北宫玄武”句,《索隱》引《文耀鈎》曰:“北宫黑帝,其精玄武。”又“(東宫蒼龍)房、心”句,《索隱》引《春秋説題辭》曰:“房、心爲明堂,天王布政之宫。”又“(南宫朱鳥)太微”句,《索隱》引宋均曰:“太微,天帝南宫也。”《文耀鈎》既稱大帝、蒼帝、赤帝、白帝、黑帝,必不得目之爲中官、東官、南官、西官、北官矣。《春秋説題辭》、宋均之説,亦可證《天官書》原作“宫”字不誤。

其下之國,可以重致天下。禮、德、義、殺、刑盡失,而填星乃爲之動摇。(4/1320/4-5)

填星爲信,而仁、義、禮、智以信爲主,故以信爲重。《漢志》亦云“從填以重”也。“德”字當衍。“義”乃“仁”之誤,宜云“仁、禮、殺、刑盡失”,蓋歲星爲仁,熒惑爲禮,太白爲義,辰星爲智,殺即義,刑即智,故《漢志》云:“從太白以兵,從辰以法。”(2/775/4-6)

按:梁氏此説多有誤。

考此《天官書》曰:“義失者,罰出歲星。……五星皆從而聚於一舍,其(歲星——引者注)下之國可以義致天下。”[77]又曰:“禮失,罰出熒惑,熒惑失行是也。……五星皆從而聚於一舍,其(熒惑——引者注)下國可以禮致天下。”[78]又曰:“五星皆從而聚於一舍,其(填星——引者注)下之國可以重致天下。禮、德、義、殺、刑盡失,而填星乃爲之動摇。”[79]又曰:“殺失者,罰出太白。……五星皆從太白而聚乎一舍,其(太白——引者注)下之國可以兵從天下。”[80]又曰:“刑失者,罰出辰星。……五星皆從辰星而聚於一舍,其(辰星——引者注)所舍之國可以法致天下。”[81]則知歲星爲義,熒惑爲禮,太白爲兵,辰星爲法,殺即兵,刑即法。

《史》文“可以重致天下”句,原無“以”字,王念孫曰:“填星所居,五星皆從而聚於一舍,其下之國可以重致天下。今本脱‘以’字,上文歲星云‘可以義致天下’,熒惑云‘可以禮致天下’,下文太白云‘可以兵從天下’,辰星云‘可以法致天下’,今據補。《正義》曰:‘言五星皆從填星,其下之國倚重而致天下。’《漢書·天文志》:‘凡五星所聚宿,其國王天下,從歲以義,從熒惑以禮,從填以重,從太白以兵,從辰以法。’韋昭解‘從填以重’曰:‘謂以威重得。’念孫案:韋氏、張氏皆未曉‘重’字之義。重猶厚也。高誘注《秦策》及《吕氏春秋·振亂篇》並曰:‘厚,重也。’又注《吕氏春秋·盡數篇》及《淮南·俶真篇》並曰:‘重,厚也。’是厚、重二字同義。填星爲土,土德厚重,故五星從填星,則其下之國可以厚重之德致天下也。《開元占經·五星占》引《春秋運斗樞》曰:‘填星帥五精聚于中央,黄帝以重厚賢聖起。’又引《石氏星經》曰:‘填星所在五星皆從而聚於一舍,其下之國可以重德致天下。’(《天官書》即本於此,‘重’下無‘德’字者,省文耳。止文曰‘填星主德’,德即重德也)皆其明證矣。”[82]

王氏謂“重”下無“德”字者,乃省文,蓋不然。若是省文,則無以明其爲重德之義。《天官書》之文當同《石氏星經》,原作“可以重德致天下”。《隋書·天文下》作“必有重德致天下”[83],是“重”字下當有“德”字。《天官書》下文曰“禮、德、義、殺、刑盡失”,此“德”字本當在上文“重”字下,今本誤衍在“禮”字下。《天官書》原只作“禮、義、殺、刑盡失,而填星乃爲之動摇”,禮謂熒惑,義謂歲星,殺謂太白,刑謂辰星,止此四星,故《漢書·天文志》曰:“四星皆失,填星乃爲之動。”[84]《晉書·天文中》亦云:“四星皆失,填乃爲之動。”[85]如若《天官書》原有“德”字,則爲五星而非四星矣。

填星爲德,不爲信。《天官書》云“禮、德、義、殺、刑盡失,而填星乃爲之動摇”,此“德”字雖爲衍文,但當補在上文“重”字之下,云“禮、義、殺、刑盡失”,前後承熒惑(禮)、歲星(義)、太白(殺、兵)、辰星(刑、法)四星而言,故“義”字亦非“仁”字之誤。歲星爲義,熒惑爲禮,太白爲兵,辰星爲法,殺即兵,刑即法。

中華書局修訂本《史》文亦補“以”字,甚是,但“德”字仍誤衍在“禮”字下。[86]

金爲白衣會若水。金在南曰牝牡,年穀熟。(4/1320/12)

“水”乃“木”之譌。《漢》、《晉》《志》作“爲水”,亦非。(2/775/14)

按:梁氏此説不可從。

《天官書》曰:“木星與土合,爲内亂,饑,主勿用戰,敗;水則變謀而更事;火爲旱;金爲白衣會若水。金在南曰牝牡,年穀熟。金在北,歲偏無。”[87]木與土合爲内亂,饑;木與水合爲變謀,更事;木與火合爲旱;木與金合爲白衣會及水事也。其“金在南曰牝牡”句,張守節《正義》引《星經》云:“金在南,木在北,名曰牝牡,年穀大熟;金在北,木在南,其年或有或無。”[88]

梁氏不知《史》文“若”字之義,讀“若水”二字屬下爲句,將“若水、金在南曰牝牡”作一句讀,又依《正義》引《星經》之説校“水”作“木”字,讀作“若木、金在南曰牝牡”。然而,經此校改,木位則與《星經》之説相反矣。

若水,義訓“及水”,上屬“白衣會”爲句,今本句讀不誤。王念孫曰:“‘若水’二字,文與上屬,不與下屬。金爲白衣會若水者,水謂水災也。《漢書·高祖紀》注曰:‘若,及也。’言木與金合,則爲白衣會及水災也。上文曰:‘填星失次下二三宿曰縮。有后戚,其歲不復。不,乃天裂若地動。’下文曰:‘月蝕歲星,其宿地饑若亡。’文義並與此同。《漢書·天文志》作:‘歲與太白合,則爲白衣之會爲水。’《開元占經·五星占》引巫咸曰:‘大白與歲星合,爲白衣之會爲水。’此皆其明證矣。”[89]瀧川資言引陳仁錫曰:“若,及也。言木與火合則爲旱,木與金合則爲國家喪及水澇也。”[90]《經傳釋詞》“若”字條嘗云:“若,猶及也。《書·召誥》曰:‘越五日甲寅,位成,若翼日乙卯。’言及翼日乙卯也。《吴語》越大夫種曰:‘王若今起師以會。’言及今起師以會戰也。故成二年《左傳》‘病未及死’,《晉語》作‘病未若死’。”[91]

《漢》、《晉》《志》作“爲水”,實亦不誤。

爲,訓及。考《史記·齊太公世家》曰:“田氏卒有齊國,爲齊威王,彊於天下。”[92]瀧川資言引中井積德曰:“威王是田和之孫,是文似混同,豈脱文邪?或曰:爲,字當作及。”[93]王叔岷曰:“爲,猶及也。此無脱文,無煩改字。”[94]今人蕭旭先生著有《古書虚詞旁釋》一書,其“爲”字條,一訓作“及”義,曰:“《韓子·難勢》:‘上不及堯舜,而下亦不爲桀紂。’《論衡·龍虚》:‘丘上不及龍,下不爲魚,中止其龜與?’上二例,爲、及互文。按,下例,《吕氏春秋·舉難》作‘下不若魚’。(爲、若,二字同,此即明證——引者注)……《莊子·至樂》:‘夫子貪生失理而爲此乎?將子有亡國之事、斧鉞之誅而爲此乎?將子有不善之行、愧遺父母妻子而爲此乎?將子有凍餒之患而爲此乎?將子之春秋故及此乎?’上四‘爲’字與‘及’異字同義。曹植《求通親親表》:‘伊尹耻其君不爲堯舜。’按,《文苑英華》卷六五一《重上直言諫東宫啓》:‘古人耻其君不及堯舜。’卷四一《高祖受命造唐賦》:‘耻其君不及唐堯。’可爲旁證。”[95]爲水,即若水、及水。

去地可六丈。(4/1333/14)

《漢志》云“大而黄”,與前後文“大而赤”、“大而白”相類,此缺“而黄”二字。或謂徐廣“大”一作“六”,則“大”字當提行,與下節“賊星”爲一句,觀《正義》稱“大賊星,一名六賊”可證。曰:以徐注指下節“賊星”,是也;以“大”字與“賊星”爲句,非也。蓋此自缺“而黄”二字,下節另脱“大”字,各本誤以徐注屬此耳。(2/782/15—783/2)

按:梁氏認爲《史》文缺“而黄”二字,當是,但又説下節另脱“大”字則非。

考此《天官書》曰:“五殘星,出正東東方之野。其星狀類辰星,去地可六丈。大賊星,出正南南方之野。星去地可六丈,大而赤,數動,有光。”[96]裴駰《集解》引徐廣曰:大賊星“大,一作六”[97]。張守節《正義》曰:“大賊星者,一名六賊,出正南,南方之野。”[98]梁氏讀“(五殘星)去地可六丈大”爲句,故有此論。

今本《天官書》“(五殘星)去地可六丈”下當脱“大而黄”三字,而“大賊星”之“大”字,當如徐廣所見,本作“六”字。《天官書》“(五殘星)去地可六丈大賊星”,錢大昕辨此曰:“大,當作六。‘六’字連下句讀。六賊,星名也。”[99]李人鑒曰:“‘賊星’上‘大’字,當據《漢志》《晉志》改作‘六’。”[100]或是“大賊星”之“大”字,上屬“去地可六丈”爲句,下脱“而黄”二字,下節“賊星”上另脱“六”字,即傳抄誤脱“而黄六”三字。

今考《天官書》曰:“國皇星,大而赤,狀類南極。所出,其下起兵,兵彊;其衝不利。昭明星,大而白,無角,乍上乍下。所出國,起兵,多變。五殘星,出正東東方之野。其星狀類辰星,去地可六丈。大賊星,出正南南方之野。星去地可六丈,大而赤,數動,有光。司危星,出正西西方之野。星去地可六丈,大而白,類太白。獄漢星,出正北北方之野。星去地可六丈,大而赤,數動,察之中青。此四野星所出,出非其方,其下有兵,衝不利。”[101]正東之五殘星,正南之大賊星(六賊星),正西之司危星,正北之獄漢星,是謂“四野星”。

《漢書·天文志》叙此“四野星”曰:“五殘星,出正東,東方之星。其狀類辰,去地可六丈,大而黄。六賊星,出正南,南方之星。去地可六丈,大而赤,數動,有光。司詭星,出正西,西方之星。去地可六丈,大而白,類太白。咸漢星,出正北,北方之星。去地可六丈,大而赤,數動,察之中青。此四星所出非其方,其下有兵,衝不利。”[102]顔師古引孟康曰:咸漢星“一名獄漢星”[103]

《漢志》“司詭星”即《天官書》“司危星”,危、詭字同。《漢志》咸漢星即《天官書》獄漢星。孟康解《漢志》不言六賊星一名大賊星,顔師古亦不言,是兩人皆無此説。《晉書·天文中》叙“妖星”有此“四野星”[104],其與《天官書》同作“司危”[105],又與《漢志》同作“獄漢”,云“獄漢,一名咸漢”[106],但“六賊”下不曰“一名大賊”,止曰“去地可六丈,大而赤,動有光”[107],則《晉志》亦無此説。大賊星,史書不見有此稱。張守節《正義》“大賊星者,一名六賊”云云,乃承誤本强爲之説,故洪亮吉[108]、沈家本[109]兩人不信。

其本曰火。(4/1335/2)

《漢志》作“其本曰人”,孟康注:“星,石也。金石相生,人與星氣相應也。”則此是誤“人”爲“火”。(2/783/12-13)

按:考此《天官書》曰:“星者,金之散氣,其本曰火。星衆,國吉;少則凶。漢者,亦金之散氣,其本曰水。漢,星多,多水,少則旱,其大經也。”[110]火、水對舉,《史》文不誤,而是《漢志》文誤。張文虎曰:“疑《漢志》‘人’字即‘火’字壞文,孟康承誤本强爲之説。”[111]

姚範《援鶉堂筆記》載方東樹辨《漢志》“其本曰人”云:“下‘漢者,亦金散氣,其本曰水’,則此當從《史記》作‘火’。”[112]又辨孟康注“人與星氣相應”云:“人,字亦當作‘火’。如以金擊石取火矣。”[113]沈欽韓《漢書疏證》曰:“《史記》‘人’作‘火’。按:《淮南·天文篇》:‘天道曰圜,地道曰方。方者主幽,圜者主明。明者,吐氣者也,是故火曰外景;幽者,含氣者也,是故水曰内景。’蓋星爲陽精,爲外景,《史記》作‘火’爲是。”[114]今考《初學記》引《春秋説題辭》曰:“星之爲言精也,陽之榮也。”[115]陽之榮,亦當屬火。

星茀于河戍。(4/1349/2)

《漢志》作“河戍”,疑“戒”字之譌。南戒爲越門,北戒爲胡門也。(2/790/13)

按:梁氏所見本《史》文作“戒”字,文與今本相異,故有此論。

考此《天官書》曰:“越之亡,熒惑守斗;朝鮮之拔,星茀于河戍;兵征大宛,星茀招摇:此其犖犖大者。”[116]司馬貞《索隱》引《漢書·天文志》曰:“武帝元封之中,星孛于河戍,其占曰‘南戍爲越門,北戍爲胡門’。其後漢兵擊拔朝鮮,以爲樂浪、玄菟郡。”[117]小司馬又曰:“其河戍即南河、北河也。”[118]今本《史》文皆作“河戍”,則與《漢志》合。《史記會注考證》作“河戒”[119],水澤利忠曰:“戒,慶、中統、彭:戍。”[120]

王念孫所見本《史》文作“河戒”,則是與梁氏所見本同。王念孫引王引之曰:“作‘戍’者是也。戍,讀戍申、戍甫之戍。《説文》:‘戍,守邊也。’戍訓守邊,故南戍爲越門,北戍爲胡門。《晉書》、《隋書》《天文志》並云:‘南河曰南戍,北河曰北戍。’《開元占經》南、北河戍字前後凡百餘見,皆作戍,不作戒,其《歲星》《熒惑》《太白》《辰星》四占並引《石氏》曰:‘守南河戍,蠻夷兵起,邊戍有憂。’《太白占》又引《甘氏》曰:‘太白守北河戍,邊戍有謀。’《流星占》引巫咸曰:‘流星犯南河,蠻夷兵起,防戍有憂。’《彗星占》引《海中占》曰:‘彗星犯南河,蠻越兵起,邊戍有憂。’然則河戍之戍,本作邊戍字明甚。上文‘鉞北,北河;南,南河’《正義》曰:‘南河三星,北河三星,分夾東井南北,置而爲戍。’今本《正義》戍作戒,後人所改也。戍,可言置;戒,不可言置。南河南戍,一曰陽門,亦曰越門;北河北戍,一曰陰門,亦曰胡門。置而爲戍者,謂置守邊之亭障也。故《開元占經·石氏中官占》引《黄帝占》曰:‘南、北河戍,一名天高,一名天亭。’義取戍邊之人,登亭障以侯望也。《唐書·天文志》曰:‘一行以爲,天下山河之象存乎兩戍。北戍,自三危、積石,負終南地絡之陰,東及大華、逾河,並雷首、厎柱、王屋、太行,北抵常山之右,乃東循塞垣,至濊貃、朝鮮,是謂北紀,所以限戎狄也。南戍,自岷山、嶓冢,負地絡之陽,東及太華、連商山、熊耳、外方、桐柏,自上洛南逾江、漢,攜武當、荆山,至于衡陽,乃東循嶺徼,達東甌、閩中,是謂南紀,所以限蠻夷也。故《星傳》謂北戍爲胡門,南戍爲越門。’一行所論正取邊戍之義,其字亦當作‘戍’。且一行開元中受詔治新曆,與司馬貞、張守節及作《開元占經》之瞿曇悉達皆同時人,斷無諸家‘河戍’字不誤,而一行獨誤作‘戒’之理。自傳寫者誤書作‘戒’,而文義遂不可通。淺人襲謬承譌,反以作‘戒’者爲正文,而改《史記》之‘河戍’以從之則惑矣。”[121]其説甚精,故全録如上,毋煩辭費。

封禪書第六

祠之萊山。皆在齊北。(4/1367/14)

《史詮》曰:“‘山’指之罘、之萊二山,故云‘皆’也。今本‘山’字屬上句,誤。”(2/801/6)

按:《史詮》讀“山皆在齊北”爲句,“山”字屬下,實誤。

《史》此處“山”字,即萊山;“皆”字,乃謂之罘、萊山。考此《封禪書》曰:“八神:一曰天主,祠天齊。天齊淵水,居臨菑南郊山下者。二曰地主,祠泰山梁父。蓋天好陰,祠之必於高山之下,小山之上,命曰‘畤’;地貴陽,祭之必於澤中圜丘云。三曰兵主,祠蚩尤。蚩尤在東平陸監鄉,齊之西境也。四曰陰主,祠三山。五曰陽主,祠之罘。六曰月主,祠之萊山。皆在齊北,並勃海。七曰日主,祠成山。成山斗入海,最居齊東北隅,以迎日出云。八曰四時主,祠琅邪。琅邪在齊東方,蓋歲之所始。皆各用一牢具祠,而巫祝所損益,珪幣雜異焉。”[122]裴駰《集解》引韋昭云:“(六曰月主,祠之萊山)在東萊長廣縣。”[123]此叙“八神”,曰“祠泰山梁父”、“祠三山”,曰“祠之罘”,曰“祠成山”,曰“祠琅邪”,各山名前皆無“之”字,則“祠之萊山”之“之”字恐是衍文。萊山,山名。《漢書·地理志上》曰:“(琅邪郡)長廣,有萊山萊王祠。”[124]此乃韋昭注所本。今考《漢書·郊祀志上》曰:“五曰陽主,祠之罘山;六曰月主,祠萊山:皆在齊北,並勃海。”[125]《史》《漢》相校,得失自見。《史》言“祠之萊山”,衍“之”字。

《通志·諸雜祠》叙“八神”有云:“五曰陽主,祠之罘山,在東莱;六曰月主,祠莱山,山在東莱長廣:皆在齊北,並勃海。”[126]《齊乘》引《史記·封禪書》云:“祠萊山,爲月主。”[127]皆作“祠莱山”。水澤利忠校《封禪書》云:“祠之萊山,景、蜀:無‘之’字。”[128]《封禪書》“六曰月主,祠之萊山”,郭嵩燾辨曰:“《漢志》琅邪長廣縣有萊山,此當云‘月主,祠萊山’。云‘祠之萊山’,承上‘祠之罘’而衍‘之’字。”[129]甚是。

《史詮》不知《史》文“祠之萊山”衍“之”字,故讀“祠之萊”爲句,將“之萊”作一山名解。中華書局修訂本《史》文將“萊山”作山名解,而不以“之萊”作山名,[130]甚是。

禹疏九江。(4/1391/1)

“江”乃“河”之誤,《漢志》是“九河”。(2/813/3)

按:《封禪書》作“九江”不誤,不必盡據《漢志》改。古書自有此叙事之法。

今考《史記·河渠書》曰:“禹疏九江。”[131]文與《封禪書》同。古書有作“三江”者,如《吕氏春秋·貴因篇》曰:“禹通三江。”[132]《淮南子·本經篇》曰:“舜乃使禹疏三江。”[133]又考《五帝本紀》曰:禹“决九河”[134]。則與《漢志》同。

江水分道,故謂之九江、三江。河水分道,故謂之九河。魏源曰:“九江猶九河。九河爲河水之自分爲九,則九江亦必一江自分爲九。”[135]姚鼐曰:“昔禹主名山川。九河自河分,故名曰河。三江、九江皆自江分,故名曰江。”[136]言九、三,乃極言河水、江水分道之多,寫河水、江水泛濫中國之狀,不可泥於其數而實求。《五帝本紀》曰:“禹之功爲大,披九山,通九澤,决九河。”[137]九,乃虚指可知。

大禹疏通九州水道,治水之泛濫,故《荀子·成相篇》曰:“禹北决九河,通十二渚,疏三江。”[138]《淮南子·泰族篇》曰:“禹鑿龍門,闢伊阙,决江濬河,東注之海。”[139]《要略篇》曰:“禹剔河而道九岐,鑿江而通九路。”[140]《後漢書·方術列傳上》曰:“昔大禹决江疏河,以利天下。”[141]

平準書第八

初先是往十餘歲河决觀,梁楚之地固已數困,而緣河之郡隄塞河,輒决壞,費不可勝計。(4/1424/12)

“初先是往”四字疊用,殊乖文義,當依《漢志》作“先是十餘歲”。(2/828/2)

按:初、先是、往,同義,此乃史公行文慣用繁重字之例。

劉淇《助字辨略》“先”字條嘗云:“《漢書·食貨志》:‘先是十餘歲河决灌,梁楚地固已數困。’先是,追原之辭也。《史記·平凖書》作:‘初先是往十餘歲河决觀,梁楚之地固已數困。’初先是者,重言也。往,亦先是之辭。此以四字爲重言者也。”[142]《史》文多重言,有重兩詞者,有重三詞者,亦有重四詞者。

重兩詞:例如《鄭世家》曰:“初往年鄭文公之卒也。”[143]既云“初”,又云“往年”;又如《陳杞世家》曰:“夏后禹之後苗裔也。”[144]既云“後”,又云“苗裔”。

重三詞:例如《平準書》此文之“初先是往”,既云“初”,又云“先是”,再云“往”;又如《項羽本紀》曰:“孤特獨立而欲常存。”[145]既云“孤”,又云“特”,再云“獨”,而《漢書·項籍傳》則作“孤立而欲長存”[146],是《漢》減《史》“特”、“獨”兩字。

重四詞:例如《曹相國世家》曰:“(曹)參見人之有細過,專掩匿覆蓋之,府中無事。”[147]既云“掩”,又云“匿”,再云“覆”,後云“蓋”;又如《伯夷列傳》曰:“此其尤大彰明較著者也。”[148]既云“彰”,又云“明”,再云“較”,後云“著”。

【注释】

[1]趙生群師説:“《兵書》今題作《律書》。……今本《律書》凡二稱‘太史公曰’,全文言兵與言律兩部份涇渭分明,言律之文顯係後人割取《律曆書》的内容充數者。”(趙生群:《〈史記〉亡缺與續補考》,《太史公書研究》,第44頁)張大可説:“《律書》篇首之序乃《兵書》遺文,‘七正二十八舍’以下割取《律曆書》之文。……補亡者取成書補亡,……分《律曆書》以補《兵書》而更名《律書》。”(張大可:《〈史記〉殘缺與補竄考辨》,《史記研究》,第180—186頁)

[2]近年專門探討或涉及《史記·律書》“律數”内容的論文,包括劉文榮《律名與律數》(《大舞臺》2011年第3期)、譚映雪《〈史記·律書〉中“律數”與“生黄鐘術”》(《天津音樂學院學報》2010年第1期)、黄大同《千年聚訟的〈史記·律書〉律數考》(《文化藝術研究》2009年第6期)、劉文榮《〈史記·律書〉中的生律法研究》(《黄河之聲》2009年第7期)、關曉武《也論〈史記·律書〉中的律數》(《内蒙古師範大學學報》自然科學漢文版2007年第6期)、劉勇《漢代律學概覽》(《中國音樂學》2003年第1期)。今之學界雖對《史記·律書》“律數”多所討論,但仍難以取得一致的意見。

[3]〔漢〕司馬遷:《史記》卷二五,第1249—1250頁。

[4]〔宋〕蔡元定:《律吕新書》卷二,《文淵閣四庫全書》第212册,第22—23頁。

[5]〔宋〕蔡元定:《律吕新書》朱序,《文淵閣四庫全書》第212册,第4頁。

[6]〔清〕王元啓:《史記三書正譌》,《二十五史補編》第1册,第61頁。

[7]同上。

[8][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二五,第715頁。(www.xing528.com)

[9]丘瓊蓀:《歷代樂志律志校釋》第1册,人民音樂出版社,1999年,第120頁。

[10]〔宋〕沈括撰、胡道静校證:《夢溪筆談校證》卷八,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258頁。

[11]〔清〕錢塘:《史記三書釋疑》卷一,《二十五史補編》第1册,第100頁。

[12]黄大同:《千年聚訟的〈史記·律書〉律數考》,《文化藝術研究》2009年第6期。

[13]蔡元定《律吕新書》“虚”條云:“黄鐘圍(面冪、底面積——引者注)有九方分(平方分——引者注)黄鐘爲龠(容積單位——引者注)爲八百一十分(立方分——引者注)。”(〔宋〕蔡元定:《律吕新書》卷二,《文淵閣四庫全書》第212册,第26頁)錢塘《史記三書釋疑》曰:“律體圓如柱體,積八百十分(立方分——引者注),則面冪(圍、底面積——引者注)必九分(平方分——引者注),以冪除積而得九寸之長。”(〔清〕錢塘:《史記三書釋疑》卷一,《二十五史補編》第1册,第100頁)《太平御覽》引《月令章句》曰:“黄鐘之管長九寸……圍九分(平方分——引者注)。其餘皆稍短,唯大小圍數無增減。”(〔宋〕李昉等:《太平御覽》卷一六,第82頁)

[14]〔漢〕班固:《漢書》卷二一上,第963頁。

[15]〔元〕劉瑾:《律吕成書》卷一,《文淵閣四庫全書》第212册,引用有删節,第141頁。

[16]〔元〕劉瑾:《律吕成書》卷一,《文淵閣四庫全書》第212册,第122頁。

[17]〔宋〕蔡元定:《律吕新書》卷一,《文淵閣四庫全書》第212册,第7頁。

[18]〔宋〕蔡元定:《律吕新書》卷二,《文淵閣四庫全書》第212册,第25頁。

[19]黄大同説:“在古代數學中,不論作爲面積平方數還是體積立方數的積數的表示,均爲長度單位形式。”(黄大同:《千年聚訟的〈史記·律書〉律數考》,《文化藝術研究》2009年第6期)

[20]〔漢〕班固:《漢書》卷二一上,引用有删節,第956—970頁。

[21](南朝宋)范曄:《後漢書》志一,第2999頁。

[22]〔宋〕蔡元定:《律吕新書》卷二,《文淵閣四庫全書》第212册,第20頁。

[23]〔漢〕劉安撰、劉文典集解:《淮南鴻烈集解》卷三,馮逸、喬華點校,第135頁。

[24]〔漢〕班固:《漢書》卷二一上,第966頁。

[25]〔明〕朱載堉:《律吕正論》卷一,《續修四庫全書》第114册,第316—317頁。

[26]〔明〕朱載堉:《律吕正論》卷一,《續修四庫全書》第114册,第320頁。

[27]〔明〕朱載堉:《律吕正論》卷一,《續修四庫全書》第114册,第321頁。

[28]〔清〕江永:《律吕闡微》卷一,《文淵閣四庫全書》第220册,第556—557頁。

[29]〔戰國〕吕不韋撰、陳奇猷校注:《吕氏春秋新校釋》卷六,第328頁。

[30]〔漢〕劉安撰、劉文典集解:《淮南鴻烈集解》卷三,馮逸、喬華點校,引用有删節,第135—140頁。

[31]〔漢〕司馬遷:《史記》卷二六,第1260頁。

[32]〔漢〕司馬遷:《史記》卷二五,第1252頁。

[33]〔漢〕班固:《漢書》卷二一上,第958頁。

[34]〔梁〕沈約:《宋書》卷一一,第211—212頁。

[35]〔漢〕司馬遷:《史記》卷二五,第1251頁。

[36][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二五,第716頁。

[37]譚映雪:《〈史記·律書〉中“律數”與“生黄鐘術”》,《天津音樂學院學報》2010年第1期;劉文榮:《〈史記·律書〉中的生律法研究》,《黄河之聲》2009年第7期;丘瓊蓀:《歷代樂志律志校釋》第1册,第119頁。

[38]〔漢〕劉安撰、劉文典集解:《淮南鴻烈集解》卷三,馮逸、喬華點校,第135頁。

[39]〔宋〕蔡元定:《律吕新書》卷二,《文淵閣四庫全書》第212册,第23頁。

[40]〔清〕王元啓:《史記三書正譌》,《二十五史補編》第1册,第62頁。

[41]〔漢〕班固:《漢書》卷二一上,第962頁。

[42]〔漢〕班固:《漢書》卷二一上,第963頁。

[43]〔漢〕司馬遷:《史記》卷二五,中華書局,2014年,第1490頁。

[44]〔漢〕司馬遷:《史記》卷二五,中華書局,2014年,第1497頁。

[45]同上。

[46]董樹巖、戴念祖、羅琳:《〈史記·律書〉律數匡正——兼論先秦管律》,《自然科學史研究》1994年第1期。

[47]黄大同:《千年聚訟的〈史記·律書〉律數考》,《文化藝術研究》2009年第6期。

[48]今據胡氏文之尾注知,此即戴念祖《〈史記·律書〉律數匡正——兼論先秦管律》一文。

[49]胡企平:《“黄鐘長八寸七分一”是先秦管律中完全正確的黄鐘宫音管長嗎?——與戴念祖先生〈先秦管律的可能性〉一文中所據以校改的觀點商榷》,《黄鐘》2012年第4期。

[50]同上。

[51]丘瓊蓀評論《隋志》引《史記·律書》作“七分”之時説:“是初唐時之《律書》已作‘七分一’,其誤已久。”(丘瓊蓀:《歷代樂志律志校釋》第1册,第123頁)

[52]〔南朝宋〕范曄:《後漢書》志一,第3001頁。

[53]〔漢〕司馬遷:《史記》卷二六,第1260頁。

[54]〔漢〕司馬遷:《史記》卷二六,第1261頁。

[55]同上。

[56]〔漢〕班固:《漢書》卷二一上,第975頁。

[57]〔漢〕班固:《漢書》卷二一上,第976頁。

[58]〔清〕方苞:《史記注補正》,《二十五史三編》第1册,第63頁。

[59]〔清〕王元啓:《史記三書正譌》,《二十五史補編》第1册,第68頁。

[60]〔清〕王念孫:《讀史記雜志》,《二十五史三編》第1册,第536—537頁。

[61]〔清〕梅文鼎:《曆學答問》,《叢書集成初編》第1325册,第7頁。

[62]〔清〕王玉樹:《經史雜記》卷七,《續修四庫全書》第1156册,第437頁。

[63]〔清〕王先謙:《漢書補注》,第400頁。

[64]〔清〕沈欽韓:《漢書疏證》卷一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381頁。

[65]同上。

[66]〔漢〕司馬遷:《史記》卷二七,第1289頁。

[67]同上。

[68]〔清〕錢大昕:《廿二史考異》卷三,方詩銘、周殿傑校點,第39頁。

[69]〔清〕方苞:《史記注補正》,《二十五史三編》第1册,第66頁。

[70]〔漢〕司馬遷:《史記》卷六,第242頁。

[71]〔漢〕班固:《漢書》卷二六,第1274—1279頁。

[72]〔唐〕房玄齡等:《晉書》卷一一,中華書局,1974年,第289頁。

[73]〔唐〕魏徵、令狐德棻:《隋書》卷一九,中華書局,1973年,第529頁。

[74]王叔岷:《史記斠證》卷二七,第1091頁。

[75]李人鑒:《太史公書校讀記》,第335—337頁。

[76]〔漢〕司馬遷:《史記》卷二七,第1289—1308頁。

[77]〔漢〕司馬遷:《史記》卷二七,第1312頁。

[78]〔漢〕司馬遷:《史記》卷二七,第1318頁。

[79]〔漢〕司馬遷:《史記》卷二七,第1320頁。

[80]〔漢〕司馬遷:《史記》卷二七,第1325頁。

[81]〔漢〕司馬遷:《史記》卷二七,第1328頁。

[82]〔清〕王念孫:《讀史記雜志》,《二十五史三編》第1册,第539頁。

[83]〔唐〕魏徵、令狐德棻:《隋書》卷二一,第607頁。

[84]〔漢〕班固:《漢書》卷二六,第1285頁。

[85]〔唐〕房玄齡等:《晉書》卷一二,第319頁。

[86]〔漢〕司馬遷:《史記》卷二七,中華書局,2014年,第1574頁。

[87]〔漢〕司馬遷:《史記》卷二七,第1320頁。

[88]〔漢〕司馬遷:《史記》卷二七,第1321頁。

[89]〔清〕王念孫:《讀史記雜志》,《二十五史三編》第1册,第539頁。

[90][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二七,第751頁。

[91]〔清〕王引之撰、孫經世補:《經傳釋詞附補及再補》卷七,第156頁。

[92]〔漢〕司馬遷:《史記》卷三二,第1512頁。

[93][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三二,第878頁。

[94]王叔岷:《史記斠證》卷三二,第1328頁。

[95]蕭旭:《古書虚詞旁釋》卷二,廣陵書社,2007年,第44頁。

[96]〔漢〕司馬遷:《史記》卷二七,第1333—1334頁。

[97]〔漢〕司馬遷:《史記》卷二七,第1334頁。

[98]同上。

[99]〔清〕錢大昕:《廿二史考異》卷三,方詩銘、周殿傑校點,第29頁。

[100]李人鑒:《太史公書校讀記》,第371頁。

[101]〔漢〕司馬遷:《史記》卷二七,第1333—1334頁。

[102]〔漢〕班固:《漢書》卷二六,第1291—1292頁。

[103]〔漢〕班固:《漢書》卷二六,第1292頁。

[104]〔唐〕房玄齡等:《晉書》卷一二,第324—325頁。

[105]〔唐〕房玄齡等:《晉書》卷一二,第324頁。

[106]〔唐〕房玄齡等:《晉書》卷一二,第325頁。

[107]同上。

[108]〔清〕洪亮吉:《四史發伏》卷一,《四庫未收書輯刊》肆輯第20册,第74頁。

[109]〔清〕沈家本:《史記瑣言》,《二十四史訂補》第1册,第344頁。

[110]〔漢〕司馬遷:《史記》卷二七,第1335頁。

[111]〔清〕張文虎:《校刊史記集解索隱正義札記》,《二十四史訂補》第1册,第135頁。

[112]〔清〕姚範:《援鶉堂筆記》卷二一,《續修四庫全書》第1148册,第597頁。

[113]同上。

[114]〔清〕沈欽韓:《漢書疏證》卷二〇,第580頁。

[115]〔唐〕徐堅等:《初學記》卷一,第11頁。

[116]〔漢〕司馬遷:《史記》卷二七,第1349頁。

[117]〔漢〕司馬遷:《史記》卷二七,第1349頁。

[118]同上。

[119][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二七,第762頁。

[120][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二七,第780頁。

[121]〔清〕王念孫:《讀史記雜志》,《二十五史三編》第1册,第542—543頁。

[122]〔漢〕司馬遷:《史記》卷二八,第1367頁。

[123]〔漢〕司馬遷:《史記》卷二八,第1368頁。

[124]〔漢〕班固:《漢書》卷二八上,第1586頁。

[125]〔漢〕班固:《漢書》卷二五上,第1202頁。

[126]〔宋〕鄭樵:《通志》卷四三,中華書局,1987年,第583頁。

[127]〔元〕于欽:《齊乘》卷一,《宋元方志叢刊》第1册,中華書局,1990年,第523頁。

[128][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二八,第807頁。

[129]〔清〕郭嵩燾:《史記札記》卷三,第142頁。

[130]〔漢〕司馬遷:《史記》卷二八,中華書局,2014年,第1645頁。

[131]〔漢〕司馬遷:《史記》卷二九,第1415頁。

[132]〔戰國〕吕不韋撰、陳奇猷校注:《吕氏春秋新校釋》卷一五,第933頁。

[133]〔漢〕劉安撰、劉文典集解:《淮南鴻烈集解》卷八,馮逸、喬華點校,第307頁。

[134]〔漢〕司馬遷:《史記》卷一,第43頁。

[135]〔清〕魏源:《書古微》卷五,《續修四庫全書》第48册,第540頁。

[136]〔清〕姚鼐:《惜抱軒九經説》卷三,《續修四庫全書》第172册,第619頁。

[137]〔漢〕司馬遷:《史記》卷一,第43頁。

[138]〔戰國〕荀况撰、王天海校釋:《荀子校釋》卷一八,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990頁。

[139]〔漢〕劉安撰、劉文典集解:《淮南鴻烈集解》卷二〇,馮逸、喬華點校,第815頁。

[140]〔漢〕劉安撰、劉文典集解:《淮南鴻烈集解》卷二一,馮逸、喬華點校,第863頁。

[141]〔南朝宋〕范曄:《後漢書》卷八二上,第2710頁。

[142]〔清〕劉淇:《助字辨略》卷二,中華書局,2004年,第67頁。

[143]〔漢〕司馬遷:《史記》卷四二,第1767頁。

[144]〔漢〕司馬遷:《史記》卷三六,第1583頁。

[145]〔漢〕司馬遷:《史記》卷七,第308頁。

[146]〔漢〕班固:《漢書》卷四三,第1805頁。

[147]〔漢〕司馬遷:《史記》卷五四,第2030頁。

[148]〔漢〕司馬遷:《史記》卷六一,第21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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