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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矽尘治理监督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级劳动、卫生部门负责对厂矿企业矽尘危害的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劳动、工会等部门开展经常性的督导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防尘管理制度。各级卫生、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负责协同各工业主管部门,对厂矿企业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工厂的矽尘作业场所,采取湿法生产或通风密闭除尘等措施。

职业卫生管理-矽尘治理监督

职业卫生始称工业卫生,主要任务是防治尘毒有害物质和恶劣生产环境危害,保证劳动者人身健康,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涉及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铸造翻砂以及石油化工、纺织印染、建材陶瓷电镀箱包家具皮革制造等多个行业。

(一)尘毒防治

1949年全省工业化水平较低,粉尘危害主要集中在唐山地区沿用落后工艺进行生产的传统陶瓷手工业。当年唐山各陶瓷厂对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发放口罩进行简易防护,但效果不甚理想。20世纪50年代初对陶瓷厂土碾、干粉磨和石膏加工等粉尘浓度较高的工序进行治理,公私合营明华窑业公司研制土碾简易封闭防尘装置,粉尘浓度减少90%,相继在唐山各陶瓷厂推广普及。

“一五”期间(1953—1957年)随着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展,开始对矿山粉尘危害进行治理。1956年贯彻国务院《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省人委成立由副省长胡开明任主任,省劳动局、省卫生厅、省计委、省第一工业厅、省第二工业厅、省总工会参加的河北省防止矽尘危害委员会。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群众经验,在生产方式方法和生产设备上进行防尘改进。制造石英粉和其他含矽矿石粉的工厂推广湿磨生产,限于技术条件只能采取干磨的尽量实行机械化、密封化,并增加吸尘滤尘装置。矿山开采采用湿式凿岩和机械通风,并采取吸尘、洒水等措施。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厂矿企业车间和工作地点每立方米空气所含游离二氧化矽10%以上的粉尘不得高于2毫克,并根据需要发给接触矽尘工人防尘口罩、防尘工作服和保健食品。食堂、宿舍与车间或工作地点保持适当距离。生产的干石英粉产品采用纸袋包装,禁用草袋以防粉尘逸散。同时对涉尘企业的干部职工进行防尘教育,提高防护意识。各级劳动、卫生部门负责对厂矿企业矽尘危害的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957年9月省劳动局召开全省第一次防治矽尘危害工作会议,要求矽尘危害较重的市、县成立防尘工作委员会,指导和督促企业治理粉尘。重点在矿山开采中采用轴心式风或旁侧风,在工厂中采取密闭、抽尘、除尘等综合技术措施,厂矿企业粉尘浓度开始明显下降。

1958年5月在唐山市召开全省陶瓷行业防尘现场会,推广裕丰、裕兴成、公聚成陶瓷厂防尘先进经验。同时采取专群结合的方式加强工矿企业防尘设施的管理维修,推广土洋结合的各种防尘方法进行粉尘防治。卫生、劳动、工会等部门开展经常性的督导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防尘管理制度。全省18个较大煤矿、铁矿、铜矿、矾土矿中,60%以上矽尘浓度一度降至国家规定标准2毫克/立方米以下。1959年全省673个有矽尘危害的企业中,有573个达到或接近国家规定标准,占有矽尘危害企业的85.14%。

1960—1962年三年困难时期,防尘工作出现反复。1963年全省589个有矽尘危害作业单位的2734个作业场所中,粉尘浓度达到国家标准的171个,只占6.3%。全省新增矽肺病人1965人,疑似矽肺病人3893人。当年7月执行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修订)》,组织厂矿企业制订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计划,作为防治矽尘危害措施计划的一部分列入生产计划贯彻执行。对准备参加矽尘作业的工人进行就业健康检查,未经就业健康检查或发现有结核病或其他禁忌症的,不得录用参加矽尘作业。对从事矽尘作业的在职工人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并根据不同岗位粉尘浓度等具体情况,确定定期健康检查的不同期限。各级卫生、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负责协同各工业主管部门,对厂矿企业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1964年11月省劳动局印发《关于加强防尘监督的通知》,要求全省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有防尘设计且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准施工。1965年重点开展陶瓷、铸造两个行业的防尘工作,在陶瓷业推广水磨粉碎硬软质原料新工艺,在铸造业推行“六五清砂法”。[9]并在矿山企业推广湿式凿岩和综合防尘措施。年底全省接触矽尘危害的7.8万名职工中有2.5万人摆脱或基本摆脱矽尘危害,占32%。1963—1966年全省使用防尘经费(国家拨款加企业自筹)449万元,工业矽尘危害明显减轻。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防尘机构撤销,防尘制度废弃,粉尘危害加重。1972年检测一些厂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几十倍甚至几百倍。1975年石家庄市测定97个企业,粉尘浓度达到国家标准的仅占11%。1976年张家口市抽查71个企业161个粉尘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达到国家标准的1个,接近国家标准的23个,合计仅占14.9%。宣化钢铁厂第一炼铁厂料场粉尘浓度高达2280毫克/立方米,第二炼铁厂白灰窑粉尘浓度高达3100毫克/立方米,为国家标准的1000—1500多倍。

面对严重的粉尘危害,国家有关部门开始重视和加强尘毒治理工作。1973年10月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加强防止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工作的通知》,要求将有计划地改善企业劳动条件、防止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由各地区、各部门指定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并根据各自情况订出具体规划,力争三、五年内解决企业中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问题。

主要规划措施:有矽尘、石棉尘和有毒物质危害的单位,改革工艺设备,开展技术革新,采用新技术,加强设备维修管理。防尘防毒设备被挪用的立即归还。严格按章作业,防止跑冒滴漏,改善劳动条件,消除有毒物质对职工的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

防尘。所有矿山凿岩工程普遍采用湿式凿岩,并加强通风和冲洗岩帮、喷雾、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确实无水源的采用干式捕尘。工厂的矽尘作业场所,采取湿法生产或通风密闭除尘等措施。铸造清砂作业采取“六五清砂”、水力清砂、密闭震动落砂和湿式开箱等措施,喷砂作业采取喷雾或有效密闭等除尘措施。

防毒。企业积极创造条件采用新工艺,以无毒、低毒物料替代有毒、高毒物料,并采用无毒害或毒害较小的工艺流程;将散发有毒物质的工艺过程与其他无毒工艺隔开,散发有毒气体的工艺过程使用密闭的生产设备并使其保持负压状态,或采取通风排毒、隔离操作和自动化控制等措施;采用通风排毒或抽尘装置时考虑进行净化处理、回收或综合利用,以保护周围环境。

同时加强对尘毒防治的管理。新、改、扩建企业必须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不得削减其中的防尘防毒措施项目。各级建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在审查工程设计和进行竣工验收时,要有环境保护、卫生、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发现有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令其改进,在未改进前不准施工和投入生产。企业制造新机器设备、采用新工艺时,也要符合保护职工安全健康的要求。

但由于“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政治环境和无政府主义的严重干扰,各项规划治理措施并未得到有效落实。粉碎“四人帮”后,全省实行拨乱反正,恢复尘毒防治管理。

1978年5月省革委召开全省安全生产会议,倡导企业革新改造技术设备,改善劳动条件。按照1963年国务院“五项规定”和1973年国家计委治理尘毒的要求,企业每年从留用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10%—20%(矿山、化工、金属冶炼企业应大于20%),用于包括工业卫生在内的安全技术措施。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等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工业卫生措施)计划,报送主管部门并抄送各地劳动部门备案。劳动部门负责对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其专款专用,及时消灭重大事故隐患,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对职工的危害。

同年10月,省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不仅要降低伤亡事故,而且要在今后三年内集中力量基本解决矽尘和铅、苯、汞等对职工健康严重危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用五年时间基本解决常见的尘毒危害。各有关部门对改善劳动条件给予必要的经费和物资保证。对严重危害职工健康和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作业,有关地区和部门制定具体措施限期治理,少数不能治理的坚决停产或转产。

1979年全省有尘毒作业点的厂矿4782个,接触尘毒作业职工36.2万人。同年3月省革委要求各地市、各企业将所有尘毒危害作业场所分类排队,逐个提出改造计划并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国民经济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企业技术改造规划和计划。除企业按国家规定比例每年提取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费用并安排实施方案外,省、地、市每年从集中使用的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10%,作为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分别由省、地、市劳动部门掌握分配。省各企业主管部门也要在返回的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10%,作为本部门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没有更新改造资金的部门从生产维修和技措挖潜费用中解决,由劳动部门编制使用计划,报经委审查平衡后下达。劳保技术措施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对于不按规定提取或挪用的,各级安委会、劳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检查并予以纠正。各单位对现有尘毒作业场所进行检查测定,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必须采取坚决措施限期解决。对接触尘毒的职工普遍进行体检,对其中患病者给予治疗,并视病情安排适当工作岗位。

6月,省劳动局、财政局下达经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批准的当年全省劳动保护重点技措项目和资金指标,相应增加挖潜改造资金支出。要求当年项目当年完成,当年确实完成不了的,国家补助经费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7月,省革委印发《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的通知》,继续组织地、市、县革委,省直主管厅局和厂矿企业,结合各自实际分别制订防尘防毒规划,落实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实行防尘防毒“三定、四不推”:定人员、定措施、定期限;凡自己能解决的,班组不推给车间,车间不推给厂部,厂部不推给主管局,主管局不推给政府。对确有困难的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地、市和省直主管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将所需资金、材料、设备一一列出,汇总报省劳动局综合平衡。各级计委、经委、财政、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同时要求各级对新、改、扩建工程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包括尘毒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规定。

1981年全省接触尘毒作业的职工36.7万人,其中15%的职工有中毒现象和患有不同程度的矽肺病。同年4月省安委会要求把消除尘毒危害作为安全生产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改造方案逐个审查,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群策群力加速实施尘毒治理规划,力求投入少、效果好,尽快消除尘毒危害。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简称安措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严把新、改、扩建企业(工程)“三同时”审查关,避免产生新的尘毒危害。鉴于社队企业是全省安全管理的一个薄弱环节,要求各级安委会督促社队企业局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限期解决乡镇企业尘毒危害严重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问题,企业自身确实无力解决的令其停产或转产。

11月,省政府再次重申,各工业部门要按规定在每年集中掌握的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10%左右,各企业提取10%—20%(矿山、化工、冶金企业应大于20%),用于包括尘毒防治的劳动保护。劳动保护所需设备、材料,各级计委、经委和物资部门纳入计划优先解决。对尘毒危害严重、事故隐患大又无有效防护措施,经检查能改进又不做改进的生产作业点或企业,除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改进或转产外,还要追究领导者责任。

当年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劳动总局、建材部、农业部《关于手纺石棉尘危害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组织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对所属石棉加工企业逐个检查,对存在问题按照国务院要求进行改进或实行关停转产,使石棉尘浓度限期达到国家卫生标准。任何石棉企业和单位都不得安排农民和城镇居民手纺石棉线。

1984年10月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省经委组织冶金、煤炭、化工、建材、轻工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防尘防毒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查出六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全省通报

尘毒危害量大面广。全省工矿企业有1.6万多个粉尘作业点、1.02万个化学毒物作业点;接触粉尘作业职工37.29万人,接触毒物作业职工3.74万人(不含乡镇企业);全省职业性毒害500多种,常见毒物有铅、笨、汞、氨、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三硝基甲苯有机磷硫酸硝酸盐酸等;粉尘主要有煤尘、水泥尘、石英粉尘、陶土粉尘、石棉尘等。

尘毒浓度严重超标。检测粉尘作业点10557个,只有3311个达到国家标准,合格率31%;检测化学毒物作业点3813个,有1689个达到标准,合格率44.3%。有些尘毒作业点浓度超过国家标准几百倍至上千倍。

危害呈扩散趋势。尘毒作业项目向乡镇企业转移现象严重,一些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受利益驱使,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从事有毒有害的小电镀、石棉制品、农药、化工和毛皮裘革产品加工,生产技术落后,作业方式原始,尘毒危害严重。

防治资金普遍缺乏。有些部门和企业特别是承包企业的领导只顾眼前利益,舍不得在尘毒治理上投资,造成作业环境恶性循环。一些无利、微利企业不能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尘毒作业点多的小企业提取的费用大大少于治理项目所需。1984年用于省属以上企业的技措费2.64亿元(不含唐山市),其中安全卫生措施项目只有184万元,占0.7%,大大低于国务院规定10%的最低比例。

专业技术人员不足。多数中、小企业无防尘防毒专业人员,尘毒治理无人管。检测力量薄弱,许多企业投产以来就没有检测过粉尘或毒物浓度。县一级卫生防疫系统没有检测仪器和人员,有的项目甚至连地、市一级都检测不了,导致许多地方对本地尘毒危害程度心中无数。

职业病患病人数剧增。全省1982—1984年矽肺病人逐年增加,累计矽(尘)肺病人1.4万多人,可疑矽(尘)肺病人3万人。职业中毒仅1983年就发生2376例。

同月,省安全生产办公室、省劳动人事厅、省经委、省卫生厅、省总工会组成调查组,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张家口市树脂厂和磁县二一九厂进行典型调查。两厂主要产尘点均无有效防尘措施。经测定,张家口市树脂厂电石和水泥等车间9个产尘点粉尘平均浓度411毫克/立方米,超国家标准40倍;最高浓度1125毫克/立方米,超标准111.5倍;该厂氯乙烯工段毒物浓度竟然高达38504毫克/立方米,超标准1283倍[10]。磁县二一九厂9个尘毒点三硝基甲苯(TNT)尘毒浓度平均为6.14毫克/立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5倍;最高的轮碾作业点为45毫克/立方米,超国家标准44倍。由于尘毒浓度高,职业中毒发展迅速。1984年磁县二一九厂共有观察对象和轻度中毒者109人,占现有接触粉尘人数的91%;其中中毒性白内障患者79人,占全厂人数的25.5%。

针对存在问题,省政府决定由各地区行署和市、县政府各明确一名负责人主抓防尘防毒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抓出成效:

第一,保证防治经费。各级防治尘毒劳动保护经费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提取并专款专用。各地市、各部门今后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及全厂性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执行尘毒治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规定,基建项目由计委牵头,技改项目由经委牵头,协调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施工单位与劳动、卫生、工会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三同时”把关。

第二,落实防治措施。对存在尘毒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各级经委帮助制订规划限期治理。尘毒危害较重的企业建立防尘防毒领导小组,把防尘防毒作为企业整顿和企业承包重要内容。大中型企业设立防尘防毒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检测尘毒、维修和增设防尘防毒设备。对工艺落后、尘毒危害严重且无法治理的企业坚决关停并转,对拖着不办的由劳动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交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加强监督检查。劳动部门负责实施安全卫生监察;卫生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督查;工会组织负责发动群众开展劳动卫生监督;有条件的市建立职业病防治所。

第四,加强宣教培训。开展企业安全卫生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安全卫生技术素质。省劳动人事厅、省卫生厅、省总工会会同宣传部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图片展示等形式,广泛宣传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增强企业广大干部职工和全社会防尘防毒自觉性。

1985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河北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试行)》。省经委、省安全生产办公室、省劳动人事厅、省总工会组织各地市、各部门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全面检查,根据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条例》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与职责、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经费、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劳动场所和劳动卫生、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奖励与惩罚等各项规定。

同年7月,省政府批准实施《河北省劳动安全卫生经济处罚办法》,对新、改、扩建和技改项目违反防尘防毒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规定、企业随意拆毁防尘防毒安全设施或有设施而不使用、企业劳动场所尘毒浓度超标接到《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后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企业在《河北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试行)》发布前将有毒有害产品生产转移外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和个人且未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企业发生急性中毒等情况,分别规定对相应企业的罚款数额,和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负责人、事故有关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的数额。同时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实施加倍处罚的具体情节。

9月,省计经委牵头成立全省粉尘治理领导小组,开展以小水泥企业为重点的粉尘治理。会同省卫生厅、省建材局在衡水地区建材厂召开粉尘治理方案审查会,在秦皇岛市武山水泥厂召开全省计经委系统粉尘治理现场会。当年审查确定工业安全技术措施项目48项,投资300多万元,对80个老企业实施粉尘治理改造。

11月,省卫生厅、省经委、省劳动人事厅发布《河北省劳动卫生检测暂行办法》,设立企事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固定监测点,分别规定矽尘、煤尘等6种粉尘,铅、苯等21种毒物,其他粉尘和毒物,X射线、封闭性辐射源,工业噪声及高温作业岗位和矿山劳动卫生定期检测的范围和频次。地、市卫生防疫站或职业病防治所负责对企事业单位检测人员进行尘毒检测的技术培训,经培训合格持《劳动卫生监测员证书》进行尘毒检测,按要求填写检测表并逐级上报。

通过多方面工作,一些尘毒危害严重的企业得到初步治理,全省尘毒作业点合格率开始上升。但据1987年11月省政府转发省总工会、省卫生厅《关于我省粉尘危害情况及意见的报告》反映,全省粉尘危害仍然十分严重:

粉尘浓度仍然超准。1986年全省监测粉尘作业点达到国家标准的仅占39%。水泥、煤炭行业粉尘危害尤重,有些作业点粉尘浓度仍然超过国家标准几百倍甚至上千倍。全省170个县以上水泥厂中粉尘作业点平均合格率只有5%。

矽肺发病率高。1980年以前30年全省矽肺病人年均递增400人,1980年后年均递增800人。到1986年底全省各期矽肺病人15720人,可疑矽肺病人35132人,合计50852人,占接尘工人总数的12.3%。全省1984—1986年因矽肺病死亡1864人,年均死亡621人,为此前年均死亡人数的4倍,是同期工业其余工伤死亡人数的2倍。(www.xing528.com)

经济损失巨大。仅据9个重点企业调查,因矽肺病支付工资和医疗、抚恤、补助费2220.52万元,其他损失1129.91万元。另外水泥行业因生产设备跑、冒、滴、漏严重,生产过程中约4%的原料和成品对空排放跑掉。按全省1100万吨水泥年产量计算,每年约44万吨物料排入大气,不仅污染环境,而且按每吨50元计,一年就损失2200万元。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有些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强调产值利润,忽视防尘;尽管反复强调,但有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还是没有防尘设施;老企业工艺技术落后,改造难度大;企业每年应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10%—20%防尘资金的规定还是落实不好。为此省政府要求:

加强防治领导。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必须正视尘毒危害的严重性,把防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轨道,并作为企业升级和评比先进的重要条件。在经营承包方案中一定要有防尘内容、防尘指标和保证措施,否则经营承包方案不得实施。各级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负责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贯彻落实。

开展综合治理。各地、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在进一步调查摸清本地区、本部门粉尘危害底数基础上,做出治理规划,突出重点,分期分批,分级负责,限期治理。对到期仍未达到规划要求的企业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领导责任。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河北省厂矿企业劳动卫生设施建设暂行规定》,做到防尘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落实治理资金。有粉尘作业的厂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劳动保护措施经费并专款专用。尘毒危害严重的盈利企业还可再增加自筹资金进行治理;微利企业由政府部门给予适当优惠,解决治理粉尘资金问题;尘毒危害严重既无技术力量又无治理资金的亏损企业,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对其实施关停并转。

1989年省劳动人事厅调查并通报全省国营矿山企业防尘工作情况:国营矿山粉尘合格率50%,其中化工矿山最好,为97.3%;铁矿次之,为82.3%;煤矿最差,为25.6%。按地市划分,张家口地、市粉尘合格率为73.2%;其次承德地区,为69.9%;最差是石家庄市,仅为10.6%。要求落后行业和后劲地市正视差距,改进管理,尽快扭转被动局面。

1992年2月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各级劳动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参加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明确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条件,并规定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对职工安全健康有较大危害因素项目,在项目整体验收前必须先进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初步验收。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并限期整改。建设项目未经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强行投产的,劳动部门不予建设单位办理劳动业务;强行投产造成职业中毒、职业病等职业危害的,由劳动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批准投产者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6年3月省政府发布《河北省尘肺病防治实施办法》,要求各单位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改革工艺、湿式作业、密闭尘源、合理抽风等防尘措施,推广无尘或低尘技术、设备,禁止在没有防尘设施的作业环境中进行敞开式、干式粉尘作业。防尘经费纳入单位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防尘设备编入设备台账,列入维修计划,保持正常运转,不得任意停止运行。新、改、扩、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必须保证防尘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否则严肃追责。

凡有粉尘作业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和防尘工程技术效果进行检测。有条件的单位建立检测机构,配备检测人员。检测人员必须经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各自检测范围进行技术培训与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测定工作。没有条件进行自测的,向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卫生专业机构申请代测粉尘浓度,向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专门机构申请代测防尘工程技术效果。矽尘、石棉尘等危害严重的粉尘作业,每三至六个月测定一次;其他粉尘作业每年至少测定一次。检测结果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县级以上卫生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向职工公布。各级卫生、劳动部门有权对粉尘作业的检测结果随时进行抽查。

卫生部门负责对粉尘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监察;劳动部门负责对粉尘作业场所有关预防和治理粉尘危害的工程技术、组织管理措施及其效果进行监察;工会组织负责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群众性监督,协助单位开展防尘工作,教育职工遵守防尘规章制度。凡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又未进行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的,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2002年3月省卫生厅实施卫生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由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向所在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内容: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等。卫生行政部门据此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申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当年保定高碑店市白沟镇一箱包制造企业发生严重职业性苯中毒事故,死亡5人。

2003年9—10月省政府组织开展由各级政府负责,卫生、劳动、公安、安监、工商、环保、工会及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联合行动,为期两个月的全省尘毒防治专项整治活动。

整治的重点行业是箱包制造、制鞋、家具制造、小化工、小铸造、小冶炼等易发生职业中毒的行业以及采矿、建材生产等易发生尘肺病的行业。整治的重点企业是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家庭作坊式企业。

整治的主要内容: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各项尘毒防治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依法关停和取缔作业方式落后、环境污染严重,已造成职业病危害或具有潜在职业病危害和安全隐患,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造成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整治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各市开展调查摸底和宣传培训;第二阶段,企业自查自纠整改;第三阶段,组织部门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企业整改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准其进行生产经营,对整改后仍不合格和无照生产经营的依法取缔;第四阶段,各市卫生局汇总本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汇总全省情况上报省政府。

11—12月,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等10部门联合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整治查缺补漏工作。重点对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开展全面清查,按照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原则,推广应用尘毒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淘汰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落后技术、工艺和材料,严禁使用未经毒性鉴定的有毒化学品。落实企业承担本单位职业病病人救治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诊断和救治,保证职业病病人的健康权益。并通过兼并、发展股份制企业等形式,引导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向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2004年4月根据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关于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安监局以煤炭、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化工等职业危害严重行业为重点,依法加大对矿山开采、冶炼、水泥生产、箱包加工、玩具制造、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化工、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中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力度,尤其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工艺流程、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建设项目,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完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为员工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加强现场管理,开展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定期组织职工进行体检,实施健康监护,减少和消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同时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对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职业卫生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危害。

10—12月,省安监局再次组织对全省轻工、烟草、贸易、电力、机械、纺织6个行业的职业卫生状况进行专项整治检查。检查范围:属于卫生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存在粉尘、生产性毒物、高温、劳动强度过高等职业危害因素的所有企业。检查重点:存在高毒物质易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和职业病的场所。检查内容: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建立和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职业卫生安全生产责任制、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审查(安全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制度、高毒作业危害管理制度、定期健康检查及作业场所监测制度、职业危害因素告知制度等各项有关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情况;有毒有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超标情况;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病发病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安装、运行和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情况;急性中毒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立情况;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情况;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当地安监局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企业落实整改。省安监局组织对石家庄、保定、沧州、廊坊4市整治检查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2005年3月贯彻《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标准》,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成立河北省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制订《河北省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办法》,明确企业申报条件和评选程序,组织开展全省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活动。

《示范企业评选标准》分为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前期预防、材料和设备管理、作业场所管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履行告知义务、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健、群众监督12大项56小项,并分别明确其各自分值(总分1000分)。经评选,对达到标准的企业授予省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称号,有效期三年。一旦发生重大职业卫生危害事故或严重职业卫生违法行为,即行取消其示范企业称号。当年评选出省级职业卫生示范企业35家,并推荐申报河北凌云机械厂、石家庄市国家电子科技总公司第13所为国家级职业卫生示范企业。

从当年起,按照有关规定全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职能由卫生部门移交安监部门,一些地方在职能移交过渡期出现一定程度的监管“真空”。2006年全省接害职工人数170万人,全省累计尘肺病30163例,居全国第六位,尘肺病死亡率居全国第二位。

(二)职业病诊治

1956年10月卫生部、劳动部发布《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试行办法》,省卫生厅按要求选择在医疗机构比较健全的厂矿试行。医疗机构将每月发现的慢性职业中毒、矽肺、慢性职业性皮肤病病例,编写慢性职业中毒和慢性职业病患者名单,报告本市卫生防疫站。遇有急性职业中毒、热射病、热痉挛、电光性眼炎、潜函病[11]、职业性炭疽病例发生时,24小时内向市卫生防疫站发出“急性职业中毒和急性职业病发病通知书”,由市卫生防疫站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消灭发病原因。

1957年2月在全省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试行卫生部《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性比较明显的尘肺、热射病和热痉挛等14种疾病正式列为职业病。职业病的确定,由本单位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治疗的医师负责,经确定为职业病者,即发给职业病证明书。患职业病的工人、职员,在治疗或休养期间以及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按因工待遇处理。同年工矿企业较集中的唐山市,对部分企业接触矽尘作业工人进行体检,矽(尘)肺患病率唐山钢厂29.84%,开滦煤矿28.76%,德盛陶瓷厂12.9%。

“三年困难”时期矽(尘)肺发病率上升。开滦煤矿1962年矽肺病患者1108人,比1958年增加3.76倍,另有可疑矽肺132人。1963年4—6月省卫生防疫站组织唐山地、市卫生防疫站对德盛陶瓷厂、三合义陶瓷厂进行矽肺普查试点,体检矽肺患病率由1957年的12.9%上升至18.25%。

1963年8月省卫生厅、省总工会印发《关于加强矽肺病职工的医治与疗养工作的指示》,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在开滦、井陉、兴隆煤矿和龙烟钢铁公司等矽尘危害较大的厂矿企业医院,设置职业病科和病床,收容治疗矽肺病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职业病防治制度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矽肺病发病率再度上升。

改革开放后,1979年成立全省职业病普查领导小组,从当年起至1981年开展全省职业病普查。省卫生、劳动、工会、医药部门抽调人员,各地、市卫生局或职业病防治所、卫生防疫站派员参加,联合组成验收工作组,依据《河北省职业病普查验收标准》,对各地、市分批、分组进行普查验收。1980年12月第一批验收石家庄、唐山、承德、廊坊、沧州5地区和唐山、秦皇岛、邯郸、邢台、承德5市,1981年1月第二批验收其余地、市。

据普查验收数据,全省有矽尘作业厂矿2032个,接触矽尘332821人,普查率80.24%。1949—1980年累计确诊矽肺病11716人,患病率4.83%;另有可疑矽肺病30483人;确诊与可疑病人合计42119人,总检出率15.79%。调查铅、苯、汞、有机磷、三硝基甲苯“五毒”作业单位1935个,涉及37个部门、35个行业,接触毒物职工31205人。检查接触毒物职工30078人,受检率96.39%。查出中毒患者236人,患病率平均0.76%。农药中毒主要是有机磷中毒。1980年以前农药由生产队集中采购保管,统一施药,发生中毒现象较少。实行家庭联产责任制后,农户分散购药存药施药,由于缺乏专业防毒知识,中毒人数大幅上升。80年代初期全省年均中毒16711人,死亡101人。

1982年5月省卫生局、省劳动局执行卫生部、劳动部《关于恢复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制度的通知》和《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办法》,在全省恢复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制度。并将《报告办法》规定的执行范围由全民所有制厂矿企业扩展为县和县以上全民、集体厂矿企业,指定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和地、市、县卫生防疫站为执行《报告办法》的卫生监督机构。

1985年10月省卫生厅制定《河北省职业病诊断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省、地、市卫生部门成立职业病诊断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急慢性职业病诊断;万人以上大型厂矿企业经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成立职业病诊断组,负责本单位直属企业的职业病诊断;放射病由地、市职业病诊断组会同省放射卫生研究所诊断。除职业病诊断组外,其他各级医疗卫生部门有权诊断急性职业中毒和急性职业病,无权诊断慢性职业病和急性职业中毒后遗症。同时《细则》还具体规定对职业病报告和职业病诊断报告的管理要求。

同年11月,省卫生厅、省经委、省劳动人事厅印发《河北省厂矿企业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健康检查暂行办法》,组织开展接害职工健康检查工作。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健康检查,在当地卫生防疫站或职业病防治所指导下,由厂矿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负责进行。无医疗机构或不具备体检条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由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协助安排。有毒有害作业在增加新职工时必须进行就业前体检,发现有就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从事所禁忌的工作。对已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根据有毒有害物质种类、工种、劳动环境及健康状况等,按健康检查周期进行体检。

1987年11月执行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范围确定为:职业中毒、尘肺(含矽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9大类99种。按卫生部有关规定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由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所在单位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从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由所在单位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监督检查患职业病职工有关待遇的处理情况,对于不按国家规定处理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单位,可代表职工本人出面进行交涉,直至向法院起诉。

当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卫生厅《关于我省粉尘危害情况及意见的报告》,要求各地切实解决矽肺病人住院难问题。在工业比较集中而又没有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的地、市,指定一所综合医院,设10%—20%的职业病床,负责职业病的医疗和预防工作。

1988年按照全国统一部署,省卫生厅组织对1986—1988年全省尘肺病发生情况进行调查。据调查,1986年全省各工业系统粉尘作业厂矿企业2054个,接尘作业工人40.75万人,其中体检10.05万人,受检率24.66%。全省患12种尘肺病人累计1.38万人,其中矽肺6240人,煤工尘肺4364人,陶工尘肺1544人,合计1.22万人,占尘肺病人总数的87.99%。此外全省疑似尘肺病累计3.59万人。尘肺患病地区分布:唐山市占28.4%,张家口市占18.49%,邯郸市占18.65%,石家庄市占8.11%,秦皇岛市占4.5%,5市合计患尘肺病例1.08万人,占全省累计数的77.78%。尘肺患病系统分布:煤炭系统5706人,检出率0.67%;冶金系统3426人,检出率1.32%;建材系统1115人,检出率1.32%;轻工系统950人,检出率0.78%;机械系统490人,检出率0.49%;县煤炭系统456人,检出率0.72%。6系统共计1.21万人,占全省尘肺病例的87.96%。尘肺患病程度分类:Ⅰ期病人9819人,占71.13%;Ⅱ期病人3438人,占24.9%;Ⅲ期病人548人,占3.97%。1987年全省尘肺病报告681例,1988年报告687例。

1994年3月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省劳动厅、省卫生厅、省总工会制定《河北省企业职工劳动鉴定暂行办法》。适应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具体规定省、地、市、县(区)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和其下设办公室的机构设置与各自的职责划分,明确劳动鉴定的程序和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全省职工伤、病、残、职业病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以确定其伤病程度和社会保险待遇。

1996年3月省政府发布《河北省尘肺病防治实施办法》,规定有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对从事粉尘作业职工进行就业前体检和就业后定期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不得从事粉尘作业。从事矿石开采、金属冶炼、石棉加工、铸造和陶瓷业的接尘职工每年体检一次;从事采煤、耐火材料、玻璃制造、水泥生产、电焊作业的接尘职工每两年体检一次;其他作业的接尘职工每三年体检一次。已经确诊为尘肺病或者经体检发现为可疑尘肺病的接尘职工,每年复查一次。接尘职工的体检及尘肺病患者的复查,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卫生专业机构进行。

尘肺病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尘肺病诊断鉴定组集体诊断。确诊为尘肺病的,按照国家有关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做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记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根据尘肺病期和病情给予治疗和疗养。

2002年5月起施行《职业病防治法》。全省职业病诊断由省卫生厅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市卫生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必要时可由省卫生厅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执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卫生部的相关规定。

据统计,2004年全省有职业病危害的企业6375家,接害人员59.5万人。当年诊断职业病病例256例,其中尘肺231例,职业中毒23例,其他职业病2例;急性职业中毒2起,中毒5人(无死亡)。尘肺病依然是全省发病率最高、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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