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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志:加强矿山治理整顿监察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矿山治理整顿工作由各矿山主管部门逐企业地进行检查验收。要求各地、市、县参照沙河市做法,结合自身实际,采用具体规范的经济处罚手段,强化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并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非煤矿山和乡镇矿业实施重点现场监察,加强伤亡事故的调查和统计分析,严肃查处重大事故。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河北省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志:加强矿山治理整顿监察

1982年4月贯彻国务院《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省政府组织各级矿山主管部门开展全省矿山安全隐患治理整顿。省各矿山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条例》规定,修订本部门安全规程,制订本系统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矿山企业对照《条例》对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整改各种事故隐患。矿山治理整顿工作由各矿山主管部门逐企业地进行检查验收。

同月,省劳动局召开全省矿山安全监察工作会议,部署对矿山治理整顿的监察工作:在监察企业治理整顿各种安全隐患的同时,监察企业尘毒危害的治理整顿措施;在深入调研、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严格企业技措费的提取和使用,对未按规定提取的针对不同情况督促其按规定提取并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对已拨专款治理的技措项目,加强督导检查,抓紧施工竣工,争取尽快发挥预期效益。

1985年5月贯彻省人大常委会《河北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试行)》,由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当年治理整顿监察中发现的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责成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1986年11月省政府发布《河北省矿山安全卫生处罚试行办法》,对违反安全卫生法规矿山企业的经济处罚进一步做出规范性规定。12月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将矿山安全卫生罚款改按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管理费征收,其中按煤矿85%、非煤矿山70%的比例返还矿山企业,用于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

1988年1月省劳动人事厅转发沙河市政府《沙河市厂矿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经济处罚实施细则》,对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和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和安全教育、尘毒治理和文明生产、设备运转、伤亡事故和事故处理、矿产安全等各方面,逐条规定具体的违规罚款金额。要求各地、市、县参照沙河市做法,结合自身实际,采用具体规范的经济处罚手段,强化矿山安全监察工作。

当年省劳动人事厅还组织地、市劳动部门严把新、改、扩建矿山工程项目“三同时”关,完善审查程序和验收办法,避免治理整顿中再出现新的安全隐患。并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非煤矿山和乡镇矿业实施重点现场监察,加强伤亡事故的调查和统计分析,严肃查处重大事故。

由于矿山作业环境特殊、自然灾害多发、生产条件复杂,且多分布山区、交通不便,治理整顿虽取得一定成绩,但1988年全省矿山企业因工死亡仍占全省工业企业因工死亡总数的70.4%,矿山企业重、特大伤亡事故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全省工业企业重、特大伤亡事故和死亡人数的87.5%和90%。

1989年贯彻全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关于“矿山是安全工作的重点,煤矿是矿山的重点,小煤矿是煤矿的重点”的要求,各级劳动部门把矿山安全监察作为劳动安全监察的重点,在人、财、物等多方面予以支持,综合治理矿山安全,突出强化对矿山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降低事故发生率和伤亡率。(www.xing528.com)

1991年9月组织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地、市在开展巡回检查的基础上,分别列出事故多发矿、隐患大矿井名单,由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分工负责,实行责任制,帮助开展治理整顿,重点落实控制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的措施:设立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地、市、县劳动部门,督导瓦斯矿井配备连续检测仪器并加强维修服务;未设技术检验机构的地、市、县积极开展试点,逐步做到每个瓦斯矿井所有作业点,只要有人作业就必须配置仪器连续监测瓦斯情况,严防发生爆炸事故。

1995年3—4月省劳动厅抽调劳动系统12名矿山安全监察员,专项检查邯郸、邢台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6市、8县国有煤矿井田内非法小煤矿治理整顿情况,查出各种安全隐患314项;针对乡镇煤矿办矿审批不严、布点不合理、安全条件差、开采秩序和生产管理混乱、治理整顿反复性大等问题,提出50多条改进建议;对部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山企业下达《矿山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责令停产整顿。

同年12月,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对违反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实施经济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实行执罚分级:对央属、省属和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处罚,由省劳动厅委托市劳动局代罚;对市、地属和部队开办的矿山企业的处罚、县(市、区)属国有矿山企业的事故罚款,由市、地劳动局执行;对县(市、区)属以下矿山企业的处罚,由县(市、区)劳动局执行。劳动部门对矿山企业实施经济处罚时,要向受罚当事人下达《河北省矿山安全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开展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2003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对瓦斯、火灾、水害、机电运输、开采和建设、选矿和尾矿库、安全管理、其他导致矿山重大事故危险因素八类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行责任追究。要求矿山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制度和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做到责任、人员、资金、时间四落实。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实时监控,并制订应急救援预案。隐患监控情况、应急措施报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定期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果。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国有和国有控股矿山企业违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对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调离岗位、警告以至开除处分。非国有矿山企业违反规定,对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市、县、乡政府在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中未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按程序履行监管和监察职责,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调离岗位、警告、免职、撤职处分。

2005年12月省安监局成立河北省矿山安全生产监察总队后,监察总队当月会同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国土厅等部门,抽调35名矿山安全专业人员组成8个检查组,分赴各市开展矿山安全监察。重点检查企业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政府明令关闭的矿井是否关闭到位;政府明令停产整顿企业是否真正停产;基建、技改的乡镇煤矿是否按规定停止建设。共检查矿山327个(煤矿214个,铁矿69个,其他矿山44个),查出隐患421处,下达执法文书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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