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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矿长安全资格审查及发证管理要求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规定获得矿长安全技术资格的条件,培训、审查程序,发证及复审管理要求。经审查合格,由劳动部门颁发省劳动人事厅统一印制的“河北省地方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资格证”。各级劳动部门建立辖区矿山矿长安全技术资格管理档案,对其安全技术资格行使检查监督权。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在申报“采矿许可证”之前,其矿长必须取得劳动部门签发的“安全技术资格证”,否则地矿部门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河北省矿长安全资格审查及发证管理要求

1986年省劳动人事厅、省煤炭厅开展地方煤矿矿长安全技术资格审查试点。对地方煤矿主要负责人(矿长、生产技术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按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培训考试,合格者发给“安全技术资格证”,无证者不能任职。到1988年底,全省共举办矿长学习班63期,培训3194人,经审查取得资格证的3230人(含正规院校采矿专业毕业或已受过采矿安全培训不须再培训人员)。

在试点基础上,1989年7月省政府印发省劳动人事厅制定的《河北省地方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资格审查暂行办法》,矿长安全技术资格审查由地方煤矿扩展到全省所有地方矿山:本省境内地方和军队开办的所有矿山企业,其矿(场)长和主管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的副矿(场)长(以下统称矿长),均须具备矿长安全技术资格。各级劳动部门对所辖范围内矿山企业矿长的安全技术资格行使检查监督的职权。同时规定获得矿长安全技术资格的条件,培训、审查程序,发证及复审管理要求。

省属矿山企业的矿长,由省劳动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地、市、县(市、区)所属和军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开办的矿山企业的矿长,由地、市劳动部门会同同级企业主管部门审查;乡镇矿山企业的矿长,由县(市、区)劳动部门会同同级企业主管部门审查。省劳动部门负责组织编写《河北省地方矿矿长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审查部门按《培训大纲》对矿长进行理论培训、考试和实际工作考核。经审查合格,由劳动部门颁发省劳动人事厅统一印制的“河北省地方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资格证”。“资格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负责任命矿长的部门必须在有证人员中遴选,对无证者不得任命为矿长。

各级劳动部门建立辖区矿山矿长安全技术资格管理档案,对其安全技术资格行使检查监督权。逾期未取得“安全技术资格证”或“安全技术资格证”失效而担任矿长职务者,劳动部门提请任命、聘任单位撤销其矿长职务,并参照有关监察规定,对所在企业和本人处以罚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在申报“采矿许可证”之前,其矿长必须取得劳动部门签发的“安全技术资格证”,否则地矿部门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到1990年全省8594名应参加资格审查的矿长中,8000人经审查取得“安全技术资格证”。

在基本完成矿长安全技术资格审查的基础上,1991年省劳动人事厅制定《矿长资格审查管理办法》,将审查管理纳入经常化、制度化的日常监察工作。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随时了解所辖范围内矿长任免、调动、调整情况,同时组织开展对后备矿长的资格审查,经培训、审查、考核,合格者颁发矿长资格证书,现任矿长与持证后备矿长比例保持在1∶1.2左右。矿山主管部门任命矿长时首先从持证后备矿长中选调。(www.xing528.com)

1996年9月省劳动厅制定《河北省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资格审查工作的补充规定》,组织对部属和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矿长实行安全技术资格审查。由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矿长安全技术资格应具备的条件,组织矿长培训,省劳动厅负责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合格由省劳动厅颁发《河北省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资格证》。

1997年使用新的《河北省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资格审批表》和《河北省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资格复审审批表》,全省换发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的《河北省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资格证》。

2000年起河北煤监局负责全省煤矿矿长安全技术资格审查工作,2002年起省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矿长安全技术资格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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