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燃料部在其直接管理的开滦煤矿等国家重点统配煤矿率先推行安全监察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1995年4月贯彻煤炭部《煤炭工业安全监察暂行规定》,省、市(地)、县(市)乡(镇)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设立安全监察机构,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煤矿安全检查、矿井事故隐患排查、事故统计报告处理、安全监察例会、安全情况调度汇报、监察工作总结评比和表彰七项监察制度。
2000年12月根据国务院《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河北省进一步规范煤矿七项安全监察制度:
安全监察员管理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简称煤监机构)设煤矿安全监察员,明确其职权、责任、任用条件,由国家煤监局组织培训、考核、任免。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制度。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经煤监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安全设施竣工后或投产前,必须经煤监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煤矿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和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煤监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方式、程序和手段,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www.xing528.com)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煤矿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报告煤监机构、政府及有关部门。煤监机构依照国家规定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组织调查处理。
监察信息与档案管理制度。煤监机构负责安全监察信息及有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和分析,对每个煤矿建立安全监察档案,掌握所辖区域煤矿安全状况,每月15日向上一级煤监机构汇报安全监察情况。
监察行政处罚制度。煤监机构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没收采掘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停止建设施工,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提请县级以上政府实施关闭,提请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以及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并执行规定的行政处罚额度。
监察监督约束制度。在明确煤监机构和安全监察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的同时,规定对其在监察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对煤监机构和安全监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煤监机构或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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