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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消防灭火管控机制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发生特大火灾,省公安厅消防局和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局在24小时内向公安部消防局报告火灾基本情况,并及时续报、补报,火灾发生后一个月内上报特大火灾专题报告;军队、矿井地下部分发生特大火灾,其主管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公安部消防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发生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100万元,但政治、经济影响较大的,也按此规定执行。

全面消防灭火管控机制

执行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1989年11月发布、1996年11月修订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火灾统计范围;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

火灾统计依据“谁监督、谁统计”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管理:全国火灾统计工作由公安部统一归口管理,负责掌握火灾情况,汇总和公布火灾统计资料,实施火灾统计监督;省、市、县(区)、乡镇的火灾统计工作,分别由各级公安部门负责,行使相应的管理监督职能;火灾统计表式、内容、计算方法和统计编码,由公安部负责制定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接受地方公安部门监督的单位发生火灾,由所在地公安部门负责统计;跨区域的油田、管道、交通工具等发生火灾,由起火地公安部门负责统计;由铁道、交通、民航公安部门实施消防监督的单位,其火灾统计分别由铁道、交通、民航公安部门负责;军队、矿井地下部分、森林发生的火灾,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统计;一起火灾如涉及到几个独立统计调查单位,其火灾统计由主管起火单位监督工作的公安部门负责。

发生火灾后,受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核。省公安厅和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局每月12日前将上月火灾数据报公安部消防局,全年火灾数据(含补报)在次年的1月12日前上报;军队、矿井地下部分的主管部门于当年7月和次年1月,向公安部消防局报半年和全年的火灾数据。(www.xing528.com)

发生重大火灾,市(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上报省公安消防部门。发生特大火灾,省公安厅消防局和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局在24小时内向公安部消防局报告火灾基本情况,并及时续报、补报,火灾发生后一个月内上报特大火灾专题报告;军队、矿井地下部分发生特大火灾,其主管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公安部消防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发生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100万元,但政治、经济影响较大的,也按此规定执行。

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发生火灾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国家统计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等规定执行,伤亡事故情况在上报公安消防部门的同时,上报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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