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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风景名胜区的概念及保护研究

时间:2023-08-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长达千余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形成了以下主要关于“风景名胜区”的概念:胜迹、名胜即著名的古迹或风景优美的著名地点。1990年,建设部发出通知将我国的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英译确定为“National Park of China”,相应地,一些地方将本地的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英译定为“Provincial Park”。综上所述,我国的风景名胜区是基于我国的自然条件和文化传统、开发活动而形成的文化景观。

我国风景名胜区的概念及保护研究

在长达千余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形成了以下主要关于“风景名胜区”的概念:

胜迹、名胜即著名的古迹或风景优美的著名地点。“胜迹”的说法出自唐代诗人孟浩然《与诸子登岘山诗》:“江山留胜迹,我辈复登临。”[2]《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1999)界定了胜迹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遗址遗迹;(2)摩崖题刻;(3)石窟;(4)雕塑;(5)纪念地;(6)科技工程;(7)游娱文体场地;(8)其他胜迹。

风景名胜长期以来在我国指自然风光优美,同时又包含大量人文信息的风景地。著名的风景名胜专家朱畅中先生认为“风景名胜是稀有的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愈古愈少,愈古愈珍。”[3]

历史胜迹指“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中,人们不断创造出属于时代的景观和建筑文化,其中有许多仍然保存至今,成为珍贵的历史胜迹。不仅如此,每个时代还会对前人留下的文化遗存进行维修保护或做出某些改变以适应新的要求。”[4]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1999)指出“风景名胜区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1990年,建设部发出通知将我国的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英译确定为“National Park of China”,相应地,一些地方将本地的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英译定为“Provincial Park”。1994年,建设部在《中国风景名胜区形势与发展》绿皮书中指出,中国的风景名胜区与国际上的国家公园相对应,同时又有自己的特点[5]。这样,许多学者就认为中国风景名胜区相当于现代国际上的国家公园,应当依据国外国家公园的保护方法形成我国的风景名胜保护与管理制度[6]

1974年,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制定颁布了“国家公园”的四条认定标准[7]

(1)面积不小于10平方千米,具有优美景观、特性生态或地形,具有国家代表性,未经人类开采、聚居或建设;

(2)为长期保护自然原野景观、原生动植物群、特殊生态系统设置的保护区;

(3)应由国家最高权力机构采取措施,限制工商业及聚居开发,禁止伐木、采矿、设电厂、农耕、放牧及狩猎等行为,以有效地维护自然及生态平衡;(www.xing528.com)

(4)保持现有的自然状态,准许游人在一定条件下进入,可作为现代及未来的科研、教育、游览与启智的场所。

在我国近期的权威学术刊物如《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汇刊》《中国园林》《规划师》等期刊上,关于“风景名胜区”的英译至少有如下数种:landscape and historic spots(蔡立力),famous scenic sites(吴承照、徐杰),scenic area(陈战是、俞孔坚、黄刚、李迪华、刘海龙),scenic spot(陈勇、吴人韦),scenic sites(李铭,谢凝高),national park(唐军、杜顺宝),national park of China(张晓)等,说明“风景名胜区”等于“National Park of China”的观念在我国还远未达成共识。

那么,我国的“风景名胜区”和国外的“国家公园”到底有何异同呢?针对IUCN关于“国家公园”的四条标准,我们来逐一比较。

(1)纵观我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史,风景名胜区的发展和人类的营建活动密切相关,如“春秋战国之际的城市建设推动了邑郊风景区的发展,离宫别馆与台榭苑囿建设促进了楚国古云梦泽的营建和太湖风景区的形成和发展;战国中叶为开发巴蜀而开凿栈道,形成了千里栈道风景名胜走廊;公元前276年至公元前251年,李冰率众修建水利工程形成了都江堰风景名胜”等[8]。又根据有关专家对55个国家风景名胜区的调查,景区的居民人口平均密度为268人/平方千米,而同期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平均密度仅为118人/平方千米[9]。这些事实都说明“未经人类开采、聚居或建设”这一情况在我国大部分风景名胜区并不存在。

(2)我国的大部分风景名胜区长期保持着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但这只是它们保护内容的一个方面,“名胜”——通过传奇、传说、胜迹而形成的著名景观——这本身就说明了它们包含大量无形或有形的文化遗产,因此我国的风景名胜区应属于文化景观范畴,而不是一个单纯的自然保护区,这是它和“国家公园”主要的区别之一。

(3)由于我国风景名胜区大部分经过长期开发,因此形成了空间构成形态、土地产权形式和利益主体的多元性,风景名胜区有空间独立的,也有位于城郊交接处或位于城市中心的;风景区外部边缘情况复杂,内部也包括政府、部门、集体和个人对风景名胜区土地的多种利用方式,权属、利益多元错综[10]

因此IUCN关于“国家公园”的四条标准的第3条、第4条应当作为我国风景名胜区保护的目标之一,但实现起来任重而道远,要完全实现必须经历一个痛苦的功能置换过程,在我国现有的经济条件下还很难做到。

综上所述,我国的风景名胜区是基于我国的自然条件和文化传统、开发活动而形成的文化景观。而国际上国家公园是自然保护区的一种类型,在我国现有的风景名胜区中也有一些开发较少、自然资源及景观保护具有绝对优势的地方可以以国家公园方式保存,这就要求我们对现有的保护地体系重新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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