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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23-08-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出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若违反相关规定,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1.概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5年7月26日向社会公布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0号),于200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出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车站设施、车辆段、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

2.主要内容

(1)对工作人员的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2)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www.xing528.com)

工作人员有权制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在车站、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擅自摆摊设点堵塞通道;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攀爬、跨越围墙、护栏、护网、门闸;强行上下列车;在车厢或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张贴;携带宠物乘车;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其他行为。

工作人员有权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乘车;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污损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防护监视等设备;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其他行为。

(3)突发事件的处理。

当发生地震火灾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和疏散人员,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救援措施,按照应急预案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处置。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安全运营的紧急情况,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受伤者,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若违反相关规定,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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