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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西区志:计生手术优惠政策

时间:2023-08-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4年6月23日,西区办事处发出通知,规定计划生育对象落实节育措施者享受如下各项:凡是已生育第一胎的育龄妇女在生育10个月后上环,除享受医院建议书休假3天工资照发外,奖金同样照发;实行计生手术后的奖励额度由厂企自行确定。

中山市西区志:计生手术优惠政策

1970年起,按照中山县革委会规定,沙朗公社执行计生手术后的假期为:放节育环的2天(做体力劳动者术后一周不做重体力劳动),取环的1天,输精管结扎的7天,输卵管结扎的21天,人工流产同时上环的14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的30天。中期终止妊娠(引产)的30天,引产结扎的40天,产后结扎输卵管的按产期另加14天。在上述假期内,职工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奖,并发给绝育者适当营养补助。

1984年6月23日,西区办事处发出通知,规定计划生育对象落实节育措施者享受如下各项:凡是已生育第一胎的育龄妇女在生育10个月后上环,除享受医院建议书休假3天工资照发外,奖金同样照发;实行计生手术后的奖励额度由厂企自行确定。

2007年2月23日,西区办事处印发西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制定的《西区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第一,本办法适用于女方属西区户籍,女方属市外户籍且常住西区的育龄夫妇(其中超生人员不属本奖励和补助对象);第二,自觉按时上环节育措施的,一次性奖励150元;第三,自觉按时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奖励500元(2007年9月调整为1000元);结扎术后复孕主动落实补救措施的奖励1000元。第四,政策外怀孕主动落实补救措施的奖励500元;第五,农村户籍符合生育二孩主动放弃二孩指标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第六,经市计划生育医疗单位鉴定为术后并发症的,在并发症未治愈期间,每月给予补助250元;第七,若发现领奖励后,再违后计划生育的,将给予从重处罚,并收回全部奖励金额;第八,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按此办法,2007年开始将流动人口“四术”奖励为户籍人口之半提高为一致,即落实上环奖10元,结扎奖30元,人流引产奖50元,有效促进流动人口的计生工作;社区的落实计生措施的奖励或补助,各据经济条件而定,其中高者如后山社区,对外来人口查环查孕及“四术”补助每一对象为:流动育龄夫妇落实上环或结扎措施的每例补助150元,落实人流引产措施的每例补助200元,参加查环查孕的每次补助5元。

2008年2月26日,中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联合发文《关于印发〈中山市计划生育“节育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后,西区按照办法规定执行: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农业户籍居民,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申请“每月奖励”,一是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二是纯生二女户,且夫妇一方已落实结扎措施的,奖励对象包括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后离婚、丧偶,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独生子女的父亲(母亲)、纯生二女的父亲(母亲)。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给上述对象,对于符合政策且在规定时间内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给予“一次性奖励”,上环奖励300元,结扎奖励1000元。是年底,广东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决定从 2008 年 10 月开始,全省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明确扶助对象包括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按月发放一定的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才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终止发放扶助金。扶助标准是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www.xing528.com)

2009年3月26日,中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出文件《关于〈中山市计划生育“节育奖”实施办法(试行)〉有关政策界定的说明》后,西区办事处按照该文件规定实行:对于纯生二女结扎户,不受间隔限制,有一方按时落实结扎措施的,可享受“一次性奖励”和“每月奖励”。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妇,从该文件发出日起,60日内补办了结婚登记的,且其中一方按规定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享受“一次性奖励”和“每月奖励”。三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妇,六十日内补办了结婚登记的,第二个小孩为合理生育的纯生二女户夫妇,且其中一方按规定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享受“一次性奖励”和“每月奖励”。四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妇,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第二个小孩为合理生育的纯生二女户夫妇,凭提供缴交完社会抚养费的收据或证明,且其中一方按规定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享受“一次性奖励”,不能享受“每月奖励”。以上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2011年起,西区提高当年生育并按规定时间落实上环、结扎的育妇的计生奖励,其中上环奖励由300元提高到500元,结扎由1000元提高到2000元,落实补救措施的奖励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对往年生育并落实节育措施,属户籍人口的育龄妇女增加奖励,上环、结扎分别奖励200元、500元。对属于流动人口的育龄妇女上环奖励100元,结扎奖励200元,落实补救措施奖励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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