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时就必须按照规范设置专用的消防控制室。按照规范的说法,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应具有接受火灾报警、发出火灾信号和安全疏散指令、控制各种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及显示系统运行情况等功能。
(1)一般规定
①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显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附录A规定的建筑物内设置的全部消防系统及相关设备的动态信息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附录B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应为远程监控系统预留接口,同时应具有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②消防系统及其相关设备(设施)应包括火灾探测报警、消防联动控制、消火栓、自动灭火、防烟排烟、通风空调、防火门及防火卷帘、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消防应急广播、消防设备电源、消防电话、消防电梯、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电气火灾监控等全部或部分系统或设备(设施)。
③建筑或建筑群具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上一级的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下一级的消防控制室的各类系统的相关状态。
b.上一级的消防控制室可对下一级的消防控制室进行控制。
c.下一级的消防控制室应能将所控制的各类系统相关状态和信息传输到上一级的消防控制室。
d.相同级别的消防控制室之间可以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不可互相控制。
④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⑤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www.xing528.com)
⑦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⑧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2)消防控制室的布置要求
①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 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 m。
②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 m。
③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 m。
④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 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 m的通道,如图2.148所示。
图2.148 消防控制室设备布置平面图
⑤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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