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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修理工:高级-转向机构各部件要求

时间:2023-08-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转向机构各部件在汽车转向过程中不得与其他部件相干涉。5)驾驶室总成采用翻转机构的载货汽车,行驶中应无异响,减振有效;翻转轻便灵活,翻转角度符合原设计规定;定位及锁止机构可靠、完整、有效;隔热、隔振措施有效,符合原设计规定。

汽车修理工:高级-转向机构各部件要求

1.发动机

发动机应符合《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汽油

发动机》(GB/T3799.1—2005)和《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第2部分:柴油发动机》(GB/T3799.2—2005)的规定。

2.转向操纵机构

1)转向盘应转动灵活,操纵轻便,无异响,无偏重或卡滞现象。转向机构各部件在汽车转向过程中不得与其他部件相干涉。

2)转向盘应能自动回正,具有稳定的直线行驶能力,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驶时不得有摆振或其他异常现象,曲线行驶时不得出现过度转向。

3)转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中有关条款的要求。

4)汽车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中有关条款的要求。

5)车轮定位、最大转向角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6)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应无裂纹和损伤现象,并且球销不得松旷,横、直拉杆不得拼焊。

3.传动机构

1)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操作轻便、工作可靠,不得有异响、打滑或发抖现象,踏板力应不大于300N。

2)离合器踏板的自由行程、有效行程应符合原设计规定;动作时不应与其他非相关件发生干涉,踏板在放松后应能迅速回位。衬套与轴的配合应符合原制造厂维修技术要求。

3)手动变速器及分动器应换挡轻便、准确可靠;互锁和自锁装置有效,不得有乱挡和自行跳挡现象,运行中无异响,正常情况下不过热。

4)当自动变速器的操纵装置位于除P位、N位外的任何挡位时,发动机均应不能起动;当位于P位时,应有驻车锁止功能;车辆行驶中应能按规定的换挡点进行升、降挡;换挡时应平顺,不打滑,无冲击,无异响,正常情况下不过热。

5)传动轴及中间轴承应正常工作,无松旷、抖动、异响及过热现象。对于装备缓速器的车辆,其缓速器应作用正常有效,缓速率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6)主减速器差速器和轮边减速器应正常工作,无异响,正常工况下不过热。

4.行走机构

1)车轮总成的横向摆动量和径向圆跳动误差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中有关条款的要求。

2)对于最大设计车速不小于100km/h的汽车,其车轮应进行动平衡试验。车轮动不平衡质量应不大于10g。

3)汽车装用的轮胎应与其最大设计车速相适应。

4)轮胎胎冠和胎侧不得有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

5)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中有关条款的要求;同轴上装用的轮胎型号、品种、花纹应一致;汽车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轮胎;轮胎气压应符合原设计规定;用滚型工艺制作的轮辋损坏后必须换装相同的轮辋。

6)转向节与衬套的配合及轮毂轴承预紧度应符合原制造厂维修技术要求。

7)对于非独立悬架式车辆,其转向节与衬套的配合、轴颈与轴承的配合、轴承预紧度调整应符合原制造厂维修技术要求,并且无异响,正常工况下不发热;减振器、钢板弹簧应作用良好、有效,无异响;各连接杆件应不松旷。

8)独立悬架式车辆的转向节上下球销应不松旷;轴承与轴颈的配合和轴承预紧度调整应符合原制造厂维修技术要求,并且无异响,正常工况下不发热;减振弹簧、扭杆弹簧、气囊弹簧、减振器的作用应正常、有效,无异响;各连接杆件以及衬套、球销、垫片应齐全、不松旷。

5.制动机构

1)汽车在行驶中应无自行制动现象。

2)对于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其制动系统的装备及性能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中有关条款的规定。(www.xing528.com)

3)制动系统装备的比例阀、限压阀、感载阀、惯性阀或制动防抱死装置,应工作正常、有效。

4)对于装有排气制动装置的柴油车,当排气制动装置关闭3/4行程时,联动机构应使喷油泵完全停止供油,而当排气制动装置开启时,又能正常供油。

5)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有效行程应符合原设计规定,动作时不应与其他非相关件发生干涉,放开后应能迅速回位;衬套与轴的配合应符合原制造厂维修技术要求。对于采用液压制动系统的汽车,其制动踏板行程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中有关条款的规定。

6)驻车制动操纵杆的有效行程应符合原设计规定,动作时不应与其他非相关件发生干涉。衬套与轴的配合应符合原制造厂维修技术要求。

6.车架、车身、驾驶室

1)载货汽车车架纵梁上平面及侧面的纵向直线度公差,在任意1000mm长度上为3mm,在全长上为其长度的0.1%。

2)载货汽车车架总成左、右纵梁上平面应在同一平面内,其平面度公差为被测平面长度的0.15%。

3)对载货汽车车架进行分段(前钢板前支架销孔轴线—前钢板后支架销孔轴线—后钢板前支架销孔轴线—后钢板后支架销孔轴线)检查,各段对角线长度差应不大于5mm。

4)载货汽车的驾驶室、货厢应平整完好,无变形、裂损、锈蚀等缺陷;货厢边板、铰链应铰接牢固,启闭灵活。

5)驾驶室总成采用翻转机构的载货汽车,行驶中应无异响,减振有效;翻转轻便灵活,翻转角度符合原设计规定;定位及锁止机构可靠、完整、有效;隔热、隔振措施有效,符合原设计规定。

6)载货汽车驾驶室座椅可调节部位应调节灵活,锁止有效。

7)载货汽车驾驶室、货厢、保险杠及翼子板应左右对称。各对称部位离地面高度差:货厢不大于20mm,其他不大于10mm。

8)载货汽车货厢边板和底板应平整完好;左、右边板应平行,其高度差应不大于10mm,边板关闭后,各边缝隙不应超过5mm;货厢铰链支架及锁钩应按原设计修配齐全、有效。

9)载货汽车备胎架应安装牢固、可靠,操纵灵活。

10)载货汽车发动机罩应无裂损变形现象,盖合严密;附件应齐全有效、灵活可靠、支撑牢固。

11)载货汽车后视镜应成像清晰、调节灵活,支架应无裂损及锈蚀现象并且安装牢固;刮水器应工作可靠,有效刮水面积达到原设计要求。

12)载货汽车内、外装饰件外观应平顺贴合,紧固件整齐牢固;电镀、铝质装饰件应光亮,无锈斑、脱层、划痕。

13)载货汽车的可开启式门窗应开闭轻便,关闭严密,锁止可靠,合缝均匀,不松旷;门把和玻璃升降器应齐全完好、灵活有效。

14)载货汽车门窗玻璃应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有关规定的要求。

15)载货汽车门窗及防尘、防雨密封设施应齐全、完好。

16)载客汽车身应符合《大客车车身修理技术条件》(GB/T5336—2005)的规定。

17)载客汽车车身、保险杠及翼子板应左右对称,各对称部位离地面高度差应不大于10mm。

7.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他电气设备

1)全车电气线路应布置合理、连接正确;线束包扎良好、牢固可靠;线束通过孔洞处应有防护设施,且距离排气管不小于300mm;导线规格及线色符合规定,接头牢固、良好;熔体、熔丝及继电器的使用应符合原设计规定;裸露的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应距燃油箱的加油口和通气口200mm以上。

2)灯光、信号、电气设备等及其控制装置应齐全有效,各元器件性能良好、工作正常,符合原设计要求。

3)前照灯光束的照射位置和发光强度应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中有关条款的规定。

4)对于装备有空调系统的载客汽车,其空调的性能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5)与制动、行车安全有关的电子控制系统的元器件应按原设计装备齐全,且监控有效、正常。电子控制装置(ECU)应无故障码显示。

6)蓄电池应外观整洁、安装牢固,接线柱完好,正负极标志分明,接线柱卡头及搭铁线连接牢固;电解液密度、液位及电压差应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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