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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惯例在货物买卖中的作用

时间:2023-08-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贸易惯例所涉及的,通常是货物买卖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的细节问题。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当事人经常在他们签订的合同中规定采用某种国际贸易惯例,用以确定他们之间具体的权利和义务。随后,国际商会对该惯例进行了多次修订。同时,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该惯例对信用证项下的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国际贸易惯例在货物买卖中的作用

国际贸易惯例所涉及的,通常是货物买卖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的细节问题。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当事人经常在他们签订的合同中规定采用某种国际贸易惯例,用以确定他们之间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目前有关国际货物买卖通行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 retation of Trade Term s)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国际商会(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制定,其中包括了一系列广泛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实践的商业术语。这些术语对国际货物买卖流程中各方的义务、成本和风险,作出了清晰的表述。制定该通则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国际贸易术语做统一的解释,减少或消除因不同国家对这些术语的不同理解而造成的不确定性。目前,由该通则确定的术语,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不同国家的政府、法律机构和商业界人士的采纳。该通则最初发表于1936年,到2021年为止,先后形成了9个版本。2020年的版本是最新的。

(二)《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为了对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合同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统一规定和解释而制定的。该规则的制定过程是,1928年,国际法协会在华沙首次制定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此后,在1930年纽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牛津会议上,将该规则修订为21条,称之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该规则在“总则”中说明,这一规则供交易双方自愿采用。该规则曾经在国际上有过较大的影响,但目前已经由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得到普遍采纳而失去了其原有的地位。

(三)《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 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90)(www.xing528.com)

1919年,美国的九大商业团体共同制定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The US Export Quotations and Abbreviations)。其后,由于贸易习惯发生了很多变化,由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和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组成的联合委员会于1941年7月31日对前述1919年的文件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文本定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1990年,经过进一步的修订,该文本改称《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简称《1990年修订本》)。它包含了EXW、FOB、FAS、CFR、CIF和DEQ六种贸易术语。

(四)《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 s and Practice for Comm 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与《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被普遍使用的支付手段。最初,由于国际上缺少对跟单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定义和解释,各国银行根据各自的习惯和利益各行其是。为了减少由此引起的争端,国际商会于1930年拟定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并于1933年正式公布,建议各国银行采用。随后,国际商会对该惯例进行了多次修订。其中,2007年的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 600》,共有39条,适用于所有的在正文中标明按该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同时,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该惯例对信用证项下的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了信用证外,托收作为一种付款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也经常得到采用。为了明确各有关当事人在托收关系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统一各国银行在托收安排方面的做法,国际商会在1967年制定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后几经修订,于1995年公布了新的《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 522》,并于1996年1月1日将其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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