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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4版):一方可采取的救济措施

时间:2023-08-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是因为,根据《公约》第25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质性地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最终,买方可以依据《公约》第74条进行索赔。《公约》中的有些条款就卖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作了规定。

国际商法(第4版):一方可采取的救济措施

《公约》的有些条款专门就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作了规定。其第46条第2款赋予了买方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依第46条第3款,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对不符合同的货物进行修理;《公约》第50条规定,如果卖方所交的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可以要求降低价格。在这些救济方法中,应作特别讨论的条款之一是《公约》第51条。依据这一条,如果卖方只交付了一部分货物,买方只有在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同构成了根本违约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德国海德堡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20]中,来自德国的买方向美国马萨诸塞州的卖方订购了11部电脑元件。后来卖方仅交付了预订的11部元件中的5部。德国买方在收到这5部元件后拒绝付款,其理由是,由于卖方仅交付了部分货物,其不得不寻找替代货物,以履行与下一手的买方——一家奥地利企业签订的合同。此后,卖方提起诉讼,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该法院支持了卖方的请求,认为卖方有权根据《公约》第53条就交付的货物得到付款。

该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在本案中,买方不享有根据《公约》第49条第1款(b)项设定一段额外的履约时间,并在该期限届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根据《公约》第49条第2款(b)(ii)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根据《公约》第51条第2款的规定,买方只有在卖方不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本案中为部分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而本案中卖方的行为不能视为根本违约。这是因为,根据《公约》第25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质性地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特别是,买方购买货物的目的(至少应在合同中间接地加以体现)必须因卖方的违约而完全无法实现。为了确保合同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能够履行,买方应当进行替代交易。最终,买方可以依据《公约》第74条进行索赔。(www.xing528.com)

在买方可采用的救济方法中,《公约》第52条还规定了卖方提前或超量交货时的救济:“(1)如果卖方在确定的日期之前交货,买方可以收取货物或拒绝收取货物。(2)如果卖方交付货物的数量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或拒绝收取多交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就其付款。”

《公约》中的有些条款就卖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作了规定。例如,《公约》第65条规定了卖方在合同未就货物的规格作出规定时卖方自行确定货物的规格的权利:如果货物的规格应当由买方确定,但买方没有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时间内确定,则卖方可以依照他所知的买方的要求,自己确定货物的规格,但他必须把相关的细节通知买方,并留出合理时间使买方有机会确定不同的规格,如果买方在收到这种通知时没有另行作出选择,卖方确定的规格就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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