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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美贸易产品责任问题

时间:2023-08-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美国法院同意把中国的出口商或制造商拉入同一诉讼的前提是,该法院对中国的出口商或制造商拥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审理以中国的当事人为被告的案件不能超出该法院受理案件的权限范围。总之,美国法院在对境外的被告行使管辖权时手伸得很长,在产品责任案件中就更是如此。因此,其他国家只能依互惠原则决定是否执行美国法院的判决。最后,如果中国的被执行人仅在中国境内有财产,美国法院的判决目前还不能得到执行。

中国对美贸易产品责任问题

(一)美国的原告在美起诉的可能性

通常,中国制造的产品要经过许多中间环节才能到达美国使用者或者消费者手中,比如,中国的制造商通过中国的出口商将产品卖给美国的进口商,美国的进口商把产品批发给美国的零售商,美国的零售商将产品出售给美国的消费者。这种中间环节的存在造成了美国使用者或消费者直接对中国出口商或制造商起诉的困难;在许多情况下,他们甚至不知道产品的出口商或制造商是什么人。然而,当消费者或者使用者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蒙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美国的法律既允许他们对产品的制造者起诉,也允许他们对任何一个中间商(包括出口商、进口商、批发商和零售商等)起诉。这些因素使美国的消费者或使用者通常把直接向他们出售商品的美国零售商或上一手的美国批发商作为首要的诉讼对象。

美国的中间商在收到起诉状后,为了让中国的出口商或制造商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至少能与他们分担赔偿责任,往往力图把中国的出口商或制造商拉入诉讼。在这种对各方责任合并审理的诉讼中,美国的消费者是原告;美国的中间商是被告,同时又是第三方原告;中国的出口商或制造商是第三方被告。

然而,美国法院同意把中国的出口商或制造商拉入同一诉讼的前提是,该法院对中国的出口商或制造商拥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审理以中国的当事人为被告的案件不能超出该法院受理案件的权限范围。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45年的国际鞋公司案中判决:宪法正当程序要求,如果被告没有在法院地存在,对他行使对人管辖权的前提便是,他与法院之间具有某种最低限度的接触,因而对该管辖权的行使不会违反“传统的公平审理与实质性公正的观念”。“公平审理”指程序上的公正,“实质性公正”指实体上的公正结果。“公平审理与实质性公正”要求对管辖权的行使要具有合理性和适当性,这是总的原则。“最低限度的接触”是评判这种合理性和适当性的具体尺度。

在国际鞋公司案的判决作出之后,美国的各个州相继通过了自己的“长臂法”(long-arm statutes),就构成最低限度的接触的各种情况作出规定,而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法院则在一系列判决中对州的长臂法确认的构成这种接触的标准是否具有合宪性进行了审查。在此过程中,美国联邦法院通过对上述原则的运用又创立了若干具体标准,其中最重要的有两条:(1)被告的行为有意地指向了法院所在的州。比如,一家中国公司派代表到美国的某一州,与那里的一家公司进行谈判,以便把某种产品出口到那里;一家中国公司在美国的某一州设立了分公司或代表机构,以便在那里从事经营活动;一家中国公司在美国的某一州做广告,以便在那里推销产品等。所有这些行为都可以使该州与被告之间产生一种最低限度的联系,从而使该州对该中国公司拥有管辖权。(2)被告将其产品投入了商业的潮流,并预见到法院所在州的消费者将购买其产品,而其产品后来使该州的消费者受到了伤害。比如,某中国公司把其产品卖给了某香港公司,该香港公司把该产品卖给了一个美国进口商,其中的一件产品最终卖给了一个美国消费者并使他受到了伤害,该中国公司在出售该产品时知道该香港公司将把它们销往美国或很可能会把它们销往美国,因为美国是这种产品的主要消费市场。目前,美国法院对于应否采纳后一标准尚有意见分歧,但采纳这一标准的判例已经有许多件。

总之,美国法院在对境外的被告行使管辖权时手伸得很长,在产品责任案件中就更是如此。在此类案件中,当原告是美国的消费者时,美国法院通常会认为,本地的消费者的利益高于外国的被告在减轻其诉讼负担方面拥有的利益;同时,法院所在地在行使管辖权、保护本地的消费者方面拥有的利益高于外国的利益。其结果是,在多数情况下,美国法院能够找到对境外的被告行使管辖权的理由。(www.xing528.com)

(二)美国法院判决对中国被告的影响

如果中国的产品制造商或出口商在美国受到起诉,在收到美国法院发出的传票后没有应诉,或者虽然应诉但未能胜诉,美国法院作出的令中国的出口商或制造商对美国的进口商、其他中间商或消费者进行赔偿的判决能不能得到执行呢?这取决于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如果中国的被执行人在美国境内拥有可供执行判决的财产,该判决通常能得到执行。因为美国的各个州在承认和执行其他州的判决方面是提供互惠的。

其次,如果中国的被执行人在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拥有财产,这一判决是否得到执行主要取决于美国是否与该国建立了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方面的互惠关系。迄今为止,美国没有与任何国家订立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双边条约,也没有参加过任何具有此种性质的国际公约。因此,其他国家只能依互惠原则决定是否执行美国法院的判决。依互惠原则,甲国法院执行乙国法院判决的前提条件是,乙国法院在相同的情况下也会执行甲国法院的判决。这些因素无疑会给美国法院判决在其境外执行造成困难。

最后,如果中国的被执行人仅在中国境内有财产,美国法院的判决目前还不能得到执行。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法院执行某一外国法院判决的前提是,该外国与中国加入或签署了一个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双边条约或国际公约,或者,两国之间存在着相互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互惠关系。目前,中美之间既不存在这样的条约或公约,也不存在这种互惠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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