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高校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高校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时间:2023-08-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条校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主管机构。第十九条实验动物患病死亡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应定期组织人员对学校从事实验动物的活动实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校动管会。第二十四条鼓励全体教师和学生向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举报实验动物管理与使用中的违规行为。

高校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卫生部《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四部委《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生物安全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为加强学校实验动物的统一管理,确保教学科研的正常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 校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动管会”)是学校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主管机构。

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是校动管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校动管会的日常工作。

(2)负责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4)负责从事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岗位证书管理。

(5)根据实验动物相关学科发展的需要向校动管会提出工作建议。

第四条 学校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要加强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分工、资源共享。

第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行业均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第二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 学校从事动物实验及其相关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2)使用的实验动物应来源于校实验动物中心或国家认可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有实验动物合格证;所用的实验动物饲料、垫料、饮水以及实验动物的相关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3)从事动物实验的工作人员,须经过实验动物专业培训,并取得《江苏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

(4)应采取防护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定期体检。患传染性疾病,不宜继续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第七条 从事动物实验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维护动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 利用实验动物从事科研工作的单位,应在使用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

第九条 动物实验环境设施要符合相应实验动物的等级标准,使用合格的饲料、笼具、垫料等用品。

第十条 动物实验涉及放射性研究时,须在学校辐射安全许可证所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同位素实验必须在独墅湖校区402号楼活性区内进行,并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www.xing528.com)

第十一条 动物实验涉及微生物感染等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进行动物实验,应根据实验目的,使用相应等级标准的实验动物及饲料、用品和用具。如无特殊实验需要,同一实验室不得同时进行不同品种、不同等级或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

第十三条 不得在同一笼具内混合装运不同品种、品系、性别和等级的实验动物。

第十四条 按照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许可范围进行相关产品的保种、繁育和生产。

第十五条 实验动物进出口或需要使用野生动物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的实验动物,或者在不合格的实验环境设施内取得的动物实验结果无效,实验结果不得用于项目申报、成果鉴定、项目评奖及论文发表等。

第十七条 从事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替代、减少和优化的原则进行动物实验设计,使用正确的方法处理实验动物。

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防疫

第十八条 做好实验动物的疾病预防和免疫工作,防止病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第十九条 实验动物患病死亡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死亡原因不明或疑似传染病引发的死亡,应采取紧急隔离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 必须对实验动物尸体和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二十一条 实验动物发生疫情时,应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畜牧防疫部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应定期组织人员对学校从事实验动物的活动实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校动管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但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或中止动物实验等处理。多次(3次及以上)违反规定或未按要求执行整改者,不得申报下一年度与实验动物相关的科研课题和奖项。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全体教师和学生向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举报实验动物管理与使用中的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实验动物应按计划统一生产、采购、运输和供应。科研和教学使用动物只收取动物成本费(含动物购买费和饲料、垫料、运输等费用);在满足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可以对外提供动物实验服务,并合理收取资源占用费和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苏大设备〔2012〕3号,发布日期:2012-11-04)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