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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及奖惩细则

时间:2023-08-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进一步促进实验室安全管理和规范标准的实施,及时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北京大学医学部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相关实验,直至安全隐患消除。除此之外,根据《北京大学医学部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中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和第六章“奖惩与责任追究”相关条款规定,医学部对相关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视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及奖惩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现实验室安全是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条件和医学部健康科学发展的生命线。为进一步促进实验室安全管理和规范标准的实施,及时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北京大学医学部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医学部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健全和完善医学部、院(所、中心)、系(实验室)三级管理体系,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及隐患处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隐患是指实验室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等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存在导致安全事件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医学部实验室安全防护委员会及相关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并抽查各学院(所、中心)自身的安全检查台账。

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检查人员应当场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实验室应立即整改,如不能立即整改的,检查人员于检查当日向该实验室发出整改通知单,明确整改意见和时间要求。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相关实验,直至安全隐患消除。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况者:

(1)未按整改通知要求按时整改安全隐患的。

(2)两次及多次检查中发现存在同样安全隐患的。

(3)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置若罔闻,拒不整改的。

(4)未建立相应安全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混乱,职责不清的。

(5)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但不执行或未落实,有明显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的行为且经教育不改的。

医学部将依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进行以下处置:

(1)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到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负责人督促整改落实。

(2)医学部约谈二级单位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进行警示教育。

(3)对相关实验室和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4)停止实验室负责人的各类报奖评优和年度支持奖励计划。

(5)停止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部分工作至全部工作。

第六条 对于确因空间原因或事业发展所限造成的需要医学部整体规划才能彻底解决的安全隐患,各实验室、学院(所、中心)、相关职能部门、实验室安全防护委员会均应高度重视,想办法采取临时措施,尽全力降低安全风险,并建立完整的安全隐患台账,做到心中有数,时刻防范,直到解决为止。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www.xing528.com)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造成一定直接经济损失、对正常教学、科研工作造成较大影响及该程度以上的事件和事故。包括设备运行、环境污染、职业损害、质量安全等在实验室发生的造成较坏影响的安全事件,也包括实验室火灾、人身伤害、放射性物质遗撒等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

第八条 各实验室首先应严格执行涉及实验室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到位,坚决做好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严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一旦出现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首先按公安、消防、环保等政府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除此之外,根据《北京大学医学部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中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和第六章“奖惩与责任追究”相关条款规定,医学部对相关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视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1)对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单位(院、系、实验室),该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优秀或先进集体;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医学部将减少直至停止对该单位的经费支持、各类项目计划的支持(如985项目等)等年度支持计划,并将考核结果与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考核挂钩。

(2)对医学部有实验室安全相关职责的职能部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级各类评奖评优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降职或免职。

(3)对出现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学院、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扣发当月津贴,停发年终绩效奖励,不得参加当年各级各类评奖评优活动,不得在本岗位连任,情节严重的予以免职。

(4)对出现安全事故的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室安全员,本年度聘任岗位下调一级,停发年终绩效奖励,不得参加当年各级各类评奖评优活动,实验室负责人两年内停止申报各类人才奖励计划和科研支持计划。

(5)对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本年度聘任岗位下调一级,停发年终绩效奖励,不得参加当年各级各类评奖评优活动,个人负担赔偿因事故造成的财物损失。

(6)事故直接责任人如为学生,则依据上述条款追究导师的责任,同时根据《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处理。

第十条 对实验室安全事故,各单位要坚决做到“四个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教训未吸取不放过。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

第十一条 医学部每年对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从医学部实验室安全专项经费中给予奖励,并在年度支持计划中考虑优先和增加支持。考核优秀的标准如下:

(1)有健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人员安全职责,有力保障实验室安全措施,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

(2)单位领导重视实验室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

(3)日常实验室安全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有改进。

(4)年度内单位和单位所属各类人员无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行为,未发生安全事件或事故。

(5)发现安全隐患后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或在事故隐患处置中表现突出。

(6)对医学部实验室安全管理提出切实可行的合理化建议或对实验室安全管理有特殊贡献的。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医〔2014〕部设实字153号,发布日期:201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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