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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地质灾害评价指标选取原则

时间:2023-08-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这样的认识,此处不再将系统性和普适性作为构建评价指标体系的首要原则,而是着重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基本准则,强调在普适的框架之下充分考虑评价研究区的具体实际。这同时也再一次表明,将“滑坡地质灾害危险性”这样一个集合概念直接作为评价目标、制定一套普适的评价指标体系确实是不尽合理的。

公路地质灾害评价指标选取原则

但凡进行区域评价或区划,不论针对的是何具体问题,几乎都会特别强调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的重要性,历年来探讨建立各种区划的评价指标体系的文献也是不胜枚举。而且在概念内涵上,似乎都倾向于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标准化的、普适性的评价指标体系。历年文献关注的着眼点也不尽相同,有的重在讨论选择哪些指标,有的重在探讨指标的量化表达,有的则重在论证指标数据库存储的字段结构和数据编码。

科学研究的困顿不仅存在于殚精竭虑地从复杂的现象中提炼简单的普适性规律,也存在于在形式上简单的描述体系中不幸失去了对研究对象原本具有的复杂性的掌控。倘使想要制定出一个全国范围内合适区域的滑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指标体系,恐怕不得不面对这样的双重困顿。

基于这样的认识,此处不再将系统性和普适性作为构建评价指标体系的首要原则,而是着重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基本准则,强调在普适的框架之下充分考虑评价研究区的具体实际。

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一基本准则的指导下确定某个地区的评价指标体系时,仍然应从地质分析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全面地考虑控制和影响各种滑坡地质灾害发生的因素,同时尽量使各个因素之间相互独立,并分清主要因素和诱发因素,敏感性因子和先决性因子。具体地讲,在选取滑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指标时应该尽量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评价指标宜分为内在因素和外部因素、敏感性因子和先决性因子。

1)依据其性质,可以将评价指标分为内在因素和外部因素。

内在因素是指诸如岩性、构造等那些坡体固有的因素,它们随时间的变化较小,对坡体稳定性和滑坡地质灾害危险性具有主要的控制作用。外部因素主要是指地震、降水和人类工程活动等这些随时间变化较大的因素,它们对滑坡地质灾害的发生常常起触发作用。

将因素指标明确划分为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还有一个重要意义。内在因素反映了斜坡自身地质条件的优劣,内在因素组合特征决定了滑坡地质灾害的易发性。

2)还有必要引入敏感性因子和先决性因子这两个概念。(www.xing528.com)

这里所言的敏感性因子是指那些具有“一票否决权”的因子,在评价实践中,只要有这样的因子存在,则可直接判定滑坡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高。比如假设在一定范围内的山体普遍发育拉裂缝,且裂缝处于扩展阶段,从区域滑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所要求的精度来讲,判定这些山体具有高的滑坡地质灾害危险性将是合理的,这里的地面变形情况就是敏感性因子。

先决性因子是指对类型的滑坡地质灾害而言,其发生必须具备一定的先决条件,如果没有这些先决条件存在,则发生该类型滑坡地质灾害的危险性为零。比如崩塌的发生要求斜坡坡度达到一定的临界值,再如矿山开采引起的“前缘蠕滑—采空区塌陷—后缘拉裂”型灾害则必须有一定规模和时长的采矿活动为先决条件,否认这种类型的地质灾害的危险性为零。这里的坡度和采矿活动便是相应灾害类型发生的先决性因子。

从上面的论述中不难看出,虽然一般情况下内在因素对斜坡的稳定性起着控制性作用,但是敏感性因子和先决性因子并非只能是内在因素。细想起来,这并不矛盾,单就直观来看,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是针对斜坡可能遭受的所有形式的破坏而言,而敏感性因子和先决性因子则仅是针对某一特定形式的破坏来讲的。这同时也再一次表明,将“滑坡地质灾害危险性”这样一个集合概念直接作为评价目标、制定一套普适的评价指标体系确实是不尽合理的。

(2)评价指标对评价目标是必要的。选择评价指标时,宜尽可能剔除那些对评价目标影响很小的评价指标。

(3)评价指标对评价目标是充分的。对评价目标的影响程度达到一定水平的评价指标,原则上必须参与评价。

(4)评价指标力求简明、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强。强调指标的简明性和可操作性对区域滑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这类复杂系统尤其重要。简明性是指评价指标应尽可能的简单、明确,具有代表性;可操作性是指评价指标的内容是可以通过实际工作比较方便地获取或实现的。

(5)评价指标之间应尽可能相互独立。选择评价指标时,应考虑问题的阶段性、针对性,选择有代表性的指标,避免指标之间的重叠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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