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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单证实务:ISBP681单据审核标准规定

时间:2023-08-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使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审核标准有据可依,2002年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标准银行实务》,详细规定了银行审单的标准实务,作为对UCP500的补充,成为判定单证是否相符时UCP的必备配套规则。新版ISBP仍然是反映跟单信用证项下各方当事人所应当遵从的做法,为从业者清晰准确地使用UCP600提供解释说明。ISBP681与UCP600一起,于2007年7月1日起生效。以下简要介绍ISBP681关于单据审核的一般原则规定。上述标注均不否认单据为正本。

外贸单证实务:ISBP681单据审核标准规定

为使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审核标准有据可依,2002年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标准银行实务》(国际商会第645号出版物,简称为ISBP),详细规定了银行审单的标准实务,作为对UCP500的补充,成为判定单证是否相符时UCP的必备配套规则。随着UCP600在2006年10月通过,原来的ISBP也随之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在645号出版物中被认为是比较恰当的内容被吸收到 UCP600 正文中,从而不再包含在新版ISBP中。新版ISBP(国际商会第681号出版物)仍然是反映跟单信用证项下各方当事人所应当遵从的做法,为从业者清晰准确地使用UCP600提供解释说明。ISBP681与UCP600一起,于2007年7月1日起生效。

以下简要介绍ISBP681关于单据审核的一般原则规定。

(一)关于在单据中使用缩略语

使用普遍承认的缩略语不导致单据不符,例如:用“Ltd.”代替“Limited”(有限)。

反之,用全称代替缩略语也不导致单据不符。但不得用斜线(“/”)代替词语,除非在上下文中可以明了其含义。

(二)关于证明、声明的规定

证明、声明或类似单据可以单独提交,也可以包含在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单据内。如果出现在另一份单据里,并且该单据有签字并注明日期,只要看来该单据和单据上的声明、证明是由同一人做出的,则声明或证明不必另行签字或加注日期。

(三)关于单据的修正和变更的规定

1.除了由受益人制作的单据外,对其他单据内容的修正和变更必须在表面上看来经出单人或出单人的授权人证实。

2.对经过合法化、签证、认证或类似手续的单据的修正和变更必须经使该单据合法化、签证、认证该单据的人证实。

3.未合法化、签证、认证或采取类似措施的由受益人自己出具的单据(汇票除外)的修正和变更无须证实。

4.同一份单据内使用多种字体、字号或手写,并不意味着是修正或变更。

5.当一份单据包含不止一处修正或变更时,必须对每一处修正都做出单独证实,或者以一种恰当的方式使一项证实与所有修正相关联。

(四)关于单据上的日期

1.即使信用证没有明确要求,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也必须注明日期。如果信用证要求上述单据以外的单据注明日期,只要该单据援引了同时提交的其他单据的日期,即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其他单据是否要求注明日期则取决于单据的内容和性质。

2.任何单据的日期都可以晚于装运日期。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一份单据证明装运前发生的事件,则该单据必须通过标题或内容来表明该事件发生在装运日之前或装运日当天。任何单据都不得显示在交单日之后出具。

3.载明单据准备日期和随后的签署日期的单据应视为在签署之日出具。

经常用来表示在某日期或事件之前或之后时间的用语:

(1)“在……后的2日内”(within 2 days after)表明的是从事件发生之日起至事件发生后两日的这一段时间。

(2)“不迟于在……后的2日”(not later than 2 days after)表明的不是一段时间,而是最迟日期。如果通知日期不能早于某个特定日期,则信用证必须明确就此作出规定。

(3)“至少早于……的前2日”(at least 2 days before)表明的是一件事情的发生不得晚于某一事件的前两日。该事件最早何时可以发生则没有限制。

(4)“在……的2日内”(within 2 days)表明的是在某一事件发生之前的两日至发生之后的两日之间的一段时间。

4.当“在……之内”(within)与日期连在一起使用时,在计算期限时该日期不包括在内。

5.日期可以用不同的格式表示,例如2021年11月12日可以用12 Nov.2021、12.11.2021、2021.11.12、21.12.11、121121、211211等形式表示,只要试图表明的日期能够从该单据或提交的其他单据中确定,上述任何形式都是可以接受的。为避免混淆,建议使用月份的名称而不要使用数字。

(五)UCP600未定义的用语

UCP600未定义此类用语,因此不应适用此类用语。如果使用,除非其含义应能通过信用证上下文得以确定,否则将做如下理解:(www.xing528.com)

1.“装运单据”:指信用证要求的除汇票以外的所有单据。

2.“过期单据可接受”:指在装运日的21日后提交的单据是可以接受的,只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

3.“第三方单据可接受”:指所有单据,不包括汇票,但包括发票,可由之外的一方出具。如果开证行意在表示运输单据可显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人作为托运人,则无须写入这一条款。

4.“出口国”指受益人住所地国,及/或货物原产地国,及/或承运人接收货物地所在国,及/或装运地或发货地所在国。

(六)单据使用的语言

受益人出具的单据应使用信用证所使用的语言。

(七)拼写错误或打印错误

如果拼写错误或打印错误并不影响单词或其所在句子的含义,则不构成单据不符。

(八)正本和副本

1.单据的多份正本可用“正本”(original)、“第二份”(duplicate)、“第三份”(triplicate)、“第一份正本”(first original)、“第二份正本”(second original)等标明。上述标注均不否认单据为正本。

2.提交的正本单据的数量必须至少为信用证或UCP600要求的数量,或当单据自身标明了出具的正本单据数量时,至少为该单据标明的数量。

3.有时从信用证的措辞难以判断信用证要求提交正本单据还是副本单据。

例如,当信用证要求:“发票”“一份发票”(One Invoice)或“发票一份”(Invoice in 1 Copy),这些措辞应被理解为要求一份正本发票。“发票四份”(Invoice in 4 Copies),则提交至少一份正本发票,其他用副本发票即满足要求。“发票的一份”(One Copy of Invoice),则提交一份副本发票或一份正本发票均可接受。

4.当银行不接受正本代替副本时,信用证必须规定禁止提交正本,例如,应标明“发票的复印件——不接受用正本代替复印件”或类似措辞。当信用证要求一份运输单据副本并且表明正本运输单据的处理指示时,正本运输单据不可接受。

5.副本单据不需要签字。

(九)关于唛头

集装箱运输货物的运输单据有时仅仅在“唛头”栏中显示集装箱号,其他单据则显示详细的唛头标记,不能因此认为不相符。

(十)关于签字的规定

1.即使信用证没有要求,汇票、证明和声明自身的性质决定其必须有签字。运输单据和保险必须根据UCP600的规定予以签署。

2.签字不一定手写。摹本签字、打孔签字、印章、符号(例如戳记)或用来表明身份的任何电子机械证实的方法均可。但是,有签字的单据的复印件不能视为签署过的正本单据,通过传真发送的有签字的单据如果不另外加具原始签字的话,也不视为签署过的正本。如果要求单据“签字并盖章”或类似措辞,则单据只要载有签字及签字人的名称,无论该名称是打印、手写或盖章,均满足该项要求。

3.除非另有规定,在带有公司抬头的信笺上的签字将被认为是该公司的签字。不需要在签字旁重复公司的名称。

(十一)关于单据名称的规定

1.单据可以使用信用证规定的名称或相似名称,或不使用名称。单据内容必须在表面上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

2.信用证列明的单据应作为单独单据提交。如果信用证要求装箱单和重量单,可以提交联合单据,只要该联合单据同时标明装箱和重量细节。

以上是UCP600、ISBP681对信用证项下单据制作、审核的一般性原则。此外,惯例对汇票、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重要单据的制作和审核都有明确具体的要求。受益人在制单时,不仅要严格按照信用证的具体要求来做,还要主动参照国际惯例的规定,提高缮制单据的准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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