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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的制作与索赔过程中的发票要求

时间:2023-08-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保险索赔时须提供发票,所以这样做还可以避免单单不符。大小写金额应保持一致。

保险单的制作与索赔过程中的发票要求

(一)发票号码(Invoice No.)

按本批货物的发票号如实填列。

(二)保险单号码(Policy No.)

保险公司编列。

(三)被保险人(Insured)和背书(Endorsement)

被保险人又称“抬头”。

1.被保险人通常填写出口人名称,并由出口人作空白背书,以表示保险权益的转让。

2.如信用证规定被保险人为受益人以外的某公司或某银行保险单应直接打该公司或银行名称。如信用证在被保险人名称前注有“to the order of…”,保险单也应照加,受益人不背书。

3.如信用证要求保险单做成“To order”,应在被保险人栏照打“To order”,并由受益人背书。

4.如信用证规定被保险人做成“To order of bearer”,保险单可照打,或在“To order of”之后注明受益人名称。这两种方式均应由受益人背书。

5.在FOB或CFR价格条件下,如国外买方委托卖方代办保险,被保险人栏可做成“××(卖方)on behalf of ××(买方)”,并且由卖方按此形式背书。

6.如信用证保险条款规定“Blank endorsed”或未作具体规定,则一律由被保险人作空白背书。如信用证规定“endorsed to order of ×××”或“endorsed in favour of ×××”,保险单被保险人栏应注明受益人名称,然后由受益人背书,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加注“To order of ×××”,“In favour of ×××”,“please pay to order of ×××”,“please pay in favour of×××”,“please deliver to ×××”或“claims, if any, please pay to ...”等。

7.如信用证规定“Loss if any, pay to ××”,保险单被保险人栏应注明受益人,并由受益人作空白背书,在索赔地栏后注明“pay to ××”。

(四)标记(Marks & Nos)

原则上应注明原唛头,并与发票和提单相符。如无唛头可填“N/M”。本栏目也可填“As per Invoice No.×××”(如×××号发票)。因为保险索赔时须提供发票,所以这样做还可以避免单单不符。

(五)包装及数量(Quantity)

有包装的要注明包装件数;裸装货要注明本身件数;散装货要注明净重;有包装但以重量计价的应将包装件数和计价重量都在本栏目内标注。

(六)保险货物项目(Description of Goods)

本栏目的填写应与发票和提单相同,允许使用货名统称。

(七)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和总保险金额(Total Amount Insured)

1.保险金额填小写金额,如“USD250.00”;如计算出来的保险金额有小数,总保险金额为大写累计金额,如“U.S.DOLLARS TWO HUNDRED AND FIFTY ONLY”。大小写金额应保持一致。

2.保险货币应与信用证一致,托收方式下应与合同货币一致。

3.保险金额的加成百分比应严格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掌握。如没有具体规定,应按CIF或CIP价格的110%投保。在无法确定货价时,应选择议付金额与发票金额中较大的投保。

4.保险金额一般不要辅币,小数点后尾数一律要向上进位为整数。例如,发票金额为USD1 507.30,加一成投保,保险金额为USD1 507.30×110%=USD1 658.03,则进位后保险金额应为:USD1 659.00。

5.如发票金额有扣除佣金时,保险金额应按扣佣前的毛额加成投保;如发票金额扣除折扣时,则保险金额可按扣除折扣后的净额加成投保。

(八)保费(Premium)和费率(Rate)

这两栏通常不注明具体数字而分别注明“As arranged”(按约定)。保费栏亦可打“Paid”或“Prepaid”。如信用证要求注明保费金额和费率时,则应如实注明。(www.xing528.com)

(九)装载运输工具(Per Conveyance S.S.)

1.海运方式下填写船名和航次。如:“Longhua V.103”。

2.铁路运输填写“By Railway”或加上车号,如:“Wagon No.12345”。3.航空运输填写“By Air”。

4.邮包运输填写“By Parcel Post”。

(十)开航日期(Slg.on or abt.)

本栏目填写本批货物运输单据的日期。如海运可以只填:“As Per B/L”。

(十一)起讫地点(From…To…)

1.在“From”之后填写装运港(地)名称,“To”之后填写目的港(地)名称,并与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相符。

2.如需转船,应在目的港后加注“W/T at ×××(转船港名称)”,例如:“From Shantou To London W/T At Hong Kong”。

3.如海运至某港口,保险承保到内陆某地,应在目的港后注明。例如:目的港马赛,保险承保到巴黎,则应填写“From ...To Marseille and thence to Paris”。

4.提单如为买方选港,例如:“Option London /Liverpool/Manchester”,保单目的港应照填。

(十二)承保险别(Conditions)

1.栏目应按信用证(托收方式下按合同)规定的保险险别填列。

2.本栏目除注明险别名称外,还应注明保险险别适用的文本及其生效日期,例如:“Covering All Risks and War Risks as per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 and 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s Clauses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Dated 1/1/ 1981”(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生效的海运货物条款和海运货物战争条款承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又如:“Covering Marine Risks Clause(A)as per Institute Cargo Clause(A)dated 1/1/1982”(按照伦敦保险协会1982年1月1日生效的协会货物(A)条款承保海运险(A)条款)。

3.在实际业务中,有些文句可采用缩略写的形式,例如上述第一个条款可写成:“…as per OMCC & OMCWRC of the PICC (CIC)dd.1/1/1981”或“…as per C.I.C.All Risks & War Risks”。上述第二个条款可写成:“…as per I.C.C.(A)dd.1/1/1981”等。

(十三)勘查理赔代理人(Agent)

指货物出险时负责检验、理赔的承保人的代理人。通常检验与理赔为同一代理人,但根据需要也可以分开各司其职。

保险勘查、理赔代理人由保险公司指定,但须提供详细地址,以便在损失发生时,收货人可及时通知该代理人进行勘查和理赔事宜。

(十四)赔付地点(Claim Payable at)

本栏目包括保险赔款支付地点和赔付的货币两项内容。

1.如信用证规定了赔偿地点,保单应照打。例如:信用证规定“Claims, if any, to be payable at Japan”,则本栏目可打上“Japan”;如信用证未作规定时,则可在本栏目打上目的港名称。如信用证规定不止一个目的港或赔付地,则应全部照打。

2.赔付的货币通常为信用证所使用的货币。如信用证另有规定时应按规定注明。例如:信用证规定“Claims, if any, are payable in Japan in USD”。则本栏目应打上“Japan in USD”。如信用证未规定赔付货币时,可以不打币别。

(十五)出单日期和地址(Dated at)

保单的出单日期不应晚于提单日期。保单的地址应为保险公司所在地。

(十六)保险公司签章(Authorized Signature)

保险单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签章。根据英国法律规定,海上保险单可只盖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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