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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成果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蒙娜丽莎 版权反馈
【摘要】:新中国成立之初,针对严峻的社会形势,党和政府在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的同时,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迅速建立起一套由内务部、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卫生部等部门主导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积极开展救灾救济和社会优抚活动,建立和实施企业劳动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根据《共同纲领》关于在企业中“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的规定,责成劳动部会同中华全国总工会草拟《劳动保险条例》。

新中国成立之初,针对严峻的社会形势,党和政府在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的同时,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迅速建立起一套由内务部(民政部的前身)、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卫生部等部门主导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积极开展救灾救济和社会优抚活动,建立和实施企业劳动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

1950年4月,内务部在北京召开中国人民救济代表会议,提出了救济工作的方针: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人民自救自助为基础进行的人民大众的救济福利事业。1954年以后,为适应新情况重新修订了救济工作方针:依靠集体群众互助生产自救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各地民政部门和救济分会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和社会救济工作,帮助数以百万计的失业人口解决了就业和生活中的困难问题,救济了千百万城乡贫民、难民和灾民。

新中国成立初期,百业待兴,人民大众刚从水深火热中解救出来,需要安定和谐的社会新秩序。一部分群众特别是一些鳏、寡、孤、独、老、弱、病、残人员缺吃少穿,灾民、乞丐和游民屡见不鲜,物价不稳,严重影响着社会治安。为整饬城乡治安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区委、区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措施,使以上诸问题逐步得到了解决。鳏、寡、孤、独、老、弱、病、残八类人员,农村占比例较大,当时,主要采取了农村集体照顾和国家救济两个方面解决,使这部分人的生活水平与当地生活水平基本相当。社会救济主要采取了劳动互助的办法,除自愿周济、群众互助外,主要是通过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包工,无偿代耕,集体供养等措施。对特别困难户政府给予救济。1949年至1956年,政府救济特困户200户、发放救济粮款3万多元。

对社会上流散的一些灾民、乞丐和游民,下花园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收容遣送和安置,将属本区的这类人员遣送到张家口收容遣送站。对属外地的这类人员给予相应的教育后,发给路费劝其返乡参加生产劳动,确无劳动能力的遣送回原籍并与其所在地协商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以期妥善安置。

下花园区委、区政府关爱残疾人,帮助残疾人。对城镇非农业户的残疾人,只要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政府尽力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乡、村都在工种上给予照顾,对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对其家庭和个人酌情给予救济和生活上的照顾。使他们体会到了党的关怀、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为做好烈、军属和革命伤残军人的优待抚恤工作,1952年12月,内务部公布了《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 《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及《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等。上述条例的颁布,使中国优抚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有了统一的法规,各项优抚工作的开展妥善解决了战争遗留的大量优抚任务。从1950年开始,对生活困难的烈属、军属,除在农村享受群众优待外,国家每年给予实物补助。全区烈属、军属200户,全部享受补助,从1952年开始,对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实行抚恤,发给一次性抚恤粮。同年下花园区有烈属13户,军属96户,共计109户473人。是年分4次发放了抚恤粮:第一次(春节)发给军烈属补助粮1220公斤,补助羊69只;第二次(5月)发补助粮3205公斤,补助羊134只;第三次(11月)发补助粮1060公斤;第四次发5510公斤,共补助了137户。1953年以后改发抚恤金(人民币)。抚恤金、粮由民政部门向其家属一次发给,并分别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 《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 《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 《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 《革命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 《革命牺牲民兵民工家属光荣纪念证》。

下花园区优抚对象大部分居住在农村,实行优待有三种形式:农村农业合作化之前,优待的主要形式是实行代耕。代耕的对象有:烈属、军属缺乏劳动力户;转业回乡的特等、一等、二等革命伤残军人家庭缺乏劳动力户。代耕方法以行政村为单位,由群众分摊,享受代耕军烈属150户,有耕地300亩,每年享受代耕工750个。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实现,对军属、烈属、伤残军人家属的优待形式也由代耕改为劳动日补助。基本方法是:以全社平均所得劳动日为标准,除去优待对象人所做的劳动日,不足部分由农业社以优待劳动日补助。全区享受优待劳动日的共150户,每年补助劳动日500个,基本保证了受优待户的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一般社员水平。(https://www.xing528.com)

1950年6月,劳动部公布《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确立了对城市有劳动能力的失业工人的救济原则和具体措施。根据《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下花园区在城镇矿区重点解决了失业人员的就业和生活救济。1951年9月- 1953年10月,共登记失业人员237人,组织以工代赈,解决就业和生活困难。

1953年,搞好优抚工作,按季发放补助款1406元,牲畜6头,猪6口,羊151只。根据“生产自救和群众互助相结合,并辅之以必要的救济”的方针,全年发放救济款1760万元,救济246户。

1954年3月,通过各种途径安置105人,3年计发救济费15000多元,到1956年基本解决了失业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根据《共同纲领》关于在企业中“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的规定,责成劳动部会同中华全国总工会草拟《劳动保险条例》。1950年,劳动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政务院于1951年2月26日正式颁布实施。为了贯彻“保险条例”,1951年3月24日,劳动部颁布并开始试行《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1953年1月,政务院公布了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劳动部也公布了《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适当扩大了实施范围,酌量提高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后,下花园发电厂、下花园矿务局等6个单位作为首批试行单位。1956年,劳动保险范围扩大到区商业、粮食、供销合作、金融等部门。

新中国成立初期,下花园商业大部分为私营,物价极不稳定,给人民生活带来极大不利。区政府积极创办国营商业,先后建立了百货、食品、烟酒、粮店等。1952年底,在全区开展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把分散店铺、个体摊贩、小商业等分别组成为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国营商业的建立,对商品的供应、物价的稳定起到了主导作用,打击了投机倒把,稳定了民心,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生产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新中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巩固新生政权、国防建设都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了新中国国民经济的恢复和“一五”计划的顺利完成。有力地支援了抗美援朝战争,弘扬了伟大的民族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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