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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庭祖训郑氏规范:孝义典范、家庭文化、家族信仰

时间:2023-08-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文献中,我们还看到极少数累世同居的大家庭,被官府旌表为孝义的典范。据其所订《郑氏规范》,这个庞大的家族设有祠堂,祭祀仪式,“并遵文公家礼”。又有羞服长一人专掌男女衣资之事;掌膳二人以供家众膳食之事。二人收掌钱货,二人主管营运,一人专掌畜收树艺。还设有知宾二人负责接待。在普通的家庭中,基本上保持父母在、不析居的风气。

大家庭祖训郑氏规范:孝义典范、家庭文化、家族信仰

元代每家的人口数,按《元史·地理志》“南北之户总书于策者,一千三百一十九万六千二百有六,口五千八百八十三万四千七百一十有一”计之,每户平均4.45人。腹里地区,除怀庆、卫辉济宁、曹州、德州、般阳等数处外,大多数地区,每户人口的平均数都远低于这个总平均数。北方主要从丁科差,隐匿丁口的现象当是很普遍的。关中、河南、两淮和辽东的每户平均数多普遍高出,延安甚至每户平均14.4人,我们很难对此现象作出合理的解释。至于江南地区,每户平均基本上是五口。湖广偏远山区则一般偏低。当然,《地理志》的人户数字来自旧额相沿的官牍,其准确性是尽可怀疑的,我们引用它只是仅供参考而已。

文献中,我们还看到极少数累世同居的大家庭,被官府旌表为孝义的典范。最著名的如浦阳郑氏,余阙誉之为“浙东第一家”。“世居县东二十五里,乡名感德,里曰仁义。其远祖冲素处士绮,自宋建炎初至今(元末明初),同居已十世,历二百六十余年,宋诗书礼乐之教弗坠。”[1318]“有司为请于中书而旌表之,号曰义门。”[1319]这实际上已是一个繁衍八世的小宗族,逮至明初,人口高达三千。据其所订《郑氏规范》,这个庞大的家族设有祠堂祭祀仪式,“并遵文公家礼”。拨田一百五十亩,别蓄其租,专充祭祀之费。总领这一家族的是家长,家长似乎是根据声望和能力来选择的,故家长不必是大宗嫡长。“宗子上奉祖考,下一宗族,家长当极力教养。若其不肖,当遵横渠张子之说,择次贤者易之。”家长总治一家大小之务,分设典事二人,以助家长行事;监视一人,纠正一家之是非;主记一人,以会货泉谷粟出纳之数;又选老成有知宪者协助家长应付赋税,计会财息,增拓产业。掌新事者二人,所掌收放钱息之类;掌旧事者二人,掌冠婚丧祭及饮食之类,皆每年轮充。又有羞服长一人专掌男女衣资之事;掌膳二人以供家众膳食之事。二人收掌钱货,二人主管营运,一人专掌畜收树艺。还设有知宾二人负责接待。家人不得私置产业,“一钱尺帛无敢私”。“各房用度杂物,公堂总买而均给之。”全部《规范》多达164条,详细地规定了其组织与全体成员立身行事的准则,其苛繁之程度,实难枚举。[1320]据孔齐所记,家规中还有这样的规定:“仆人无故不入中门,亦不可与媵妾亲授,既立一转轮盘供送器物,又立一灶于其侧,外则注水而爨,内则汲汤而。子孙守之,勿轻改易。”[1321]元朝政府对这些累世同居之家都特予旌表,以提倡孝义。“旧制:其旌表有听事步栏,前列屏树乌头。正门阀阅一丈二尺。乌头二柱端冒以瓦桶,筑双阙一丈,在乌头之南三丈七尺,夹树槐柳十有五步。今则唯存乌头二柱,大书其人姓名。”[1322]其制度已远较前时简易。其实,这一类数世同堂的大家庭只是封建礼法矫情的捏合,在社会上,它既是极少数,[1323]也是终究不可能长久维持的。

在普通的家庭中,基本上保持父母在、不析居的风气。政府也把亲在分居悬为禁律。至元十一年(1274年),“中书省御史台呈:切闻为人子者,养亲当致其乐,不敬其亲谓之悖礼。伏见随路居民,有父母在堂,兄弟往往异居者。分居之际,置父母另处一室,其兄弟诸人分供日用。父母年高,自行拾薪、取水,执爨为食。或一日所供不至,使之诣门求索。或分定日数,令父母巡门就食。日数才满,父母自出,其男与妇亦不恳留。循习既久,遂成风俗,甚非国家所以孝治之意。今后禁约:父母在堂之家,其兄弟诸人不许异居,著为定式。如此,庶使人子竭养亲之心,父母享终身之乐。都省准拟。”[1324]其实,政府这样做,除去礼教风化的考虑外,也同样存有经济上的实利。至元八年(1271)的户令中对析居户就明确规定:“军、站、急递铺、驾船、漏籍、铁冶户,户下人口析居者,揭照各籍相同,止令依旧同户当役;如无者,收系当差。”“民、匠、打捕鹰房诸色附籍漏籍人等,户下人口析居者,依例收系当差。”[1325]财产的分析直接对户等的划分带来影响,而导致赋税差役的征取。因此,政府对此是极为关注的。故在唐律中就有“祖父母、父母不得令子孙分另别籍”之令。然自金以来,“旧例女真人其祖父母、父母在日,支析及令子孙别籍者听;又条:汉人不得令子孙别籍,其支析财产者听”。元循之,故有“祖父母、父母许令支析别籍者听”的规定。[1326]这就实际上为大家庭的支析敞通了大门。(www.xing528.com)

财产的继承在元代已严格限于儿子。虽嫡、庶不同,皆取均分,长子的特权已不明显。至元三十一年礼部在给都省的报告中提到,对遗产的继承:“检会旧例,诸应争田产及财物者,妻之子各四分,妾之子各三分,奸良人及幸婢子各一分。”另一份文件也提到:“据父祖置到产业家财,与兄王福依例均分。”[1327]《事林广记》卷8《传家远虑》中,亦强调分财均给,不可轻重。诸子均分财物是后期封建社会继承制度上的特点,是促成贫富升沉加速的一大社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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