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认定程序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工作,一般应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核材料、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审批、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宣布送达和申诉复查。
1.审核材料
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首先要对全部证据材料再作一次审核,整理汇总。
2.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是对交通事故的说明,内容应当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肇事车辆、道路等的基本信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交通事故的证据,包括检验和鉴定的结论;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
3.上报审批
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由办案人员填写审批报告表,根据规定的审批权限,附上交通事故的全部案卷材料,逐级上报审批。
4.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www.xing528.com)
交通事故认定经领导审查批准后,由事故办案人员负责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一式数份,一份存档,其余送达给各方当事人。
5.宣布送达
交通警察按照规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后,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布相关证据,说明交通事故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宣布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经宣告后,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
6.复核申请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二)交通事故认定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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