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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研究:学术权力的自主性

时间:2023-08-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法律法规主要是通过对高职院校内部的学术组织做出相应的立法规定来保障大学内部的学术权力。学术权力的主要内容表现为学术组织对于学术政策的制定权、学术水平的评议权、学术资源的分配权和学术活动的管理权等。国内有些理论研究将大学内部承担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主要学术性功能的学院、系、教研室和科研机构都视为大学的基层学术组织。

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研究:学术权力的自主性

学术活动以追求“真理”为根本目标,而追求真理的学术所凭借的则是人类作为智慧生命个体的理性思维和个性思考,这也就决定了学术本身必然是一种基于个人理性的自发自觉活动。只有学术的参与者和从事者充分、主动、自觉地去钻研学术,才能真正地进入所谓“学术的状态”,进而获得认识上和知识上的进步。因此,自主性是学术的本质属性和根本特征,学术权力的特征可总结为:依附于学者个人生命的“属人性”,依托学者学术软性权力的“非强制性”以及随着学者个人学术状态改变而改变的“动态性”三点。在现实中,学术自由并非意味着完全无束缚的自我行动权力,完全和绝对意义上的自由权必然意味着相互之间的无自由乌托邦秩序,绝对的学术自由和学术自主在现实中根本无法找到。为了达成学术自由同学术管理和学术约束之间的微妙平衡,学者依托学术性组织对学术事务进行集体选择和自主性管理就成为现实中的唯一可行途径。因此,学术权力不仅表现为学者的个人影响能力,更多的时候也同样表现为学者群体或学术性组织通过集体选择而产生的一种带有强制性色彩的能力,即学术权力的自主性不仅要以学者们自主行使个人学术“权利”为基础,更要以学术组织自主进行学术事务管理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作为基本保障,自主性仍然是学术权力的根本属性。

国家法律法规主要是通过对高职院校内部的学术组织做出相应的立法规定来保障大学内部的学术权力。如《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高职院校要“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高职教育是中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职院校学术权力的行使主体主要是各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高职院校自身制度性规定所成立的学术性组织。学术权力的主要内容表现为学术组织对于学术政策的制定权、学术水平的评议权、学术资源的分配权和学术活动的管理权等。学术组织的上述权力,一方面,要以国家法规或高职院校自身制定的科学合理的制度来保障;另一方面,要依靠“学术权威”的个人影响来得以充分实现。国内有些理论研究将大学内部承担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主要学术性功能的学院、系、教研室和科研机构都视为大学的基层学术组织。很明显,这种认识同国家的立法初衷和本书所探讨的“单纯性”的学术权力组织存在本质差别。本书所说的“学术组织”只是指向公办高职院校内部由专家学者组成的各级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专门咨询委员会等承担学术评价和决策的学术自主管理机构,而学院、系、教研室和科研机构还是划归学校行政管理的基层组织和基本功能单位的范畴。(www.xing528.com)

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是当下中国公办高职院校内部权力的基本类型,高职院校的党委和党组织、校长和以校长为“首脑”的行政管理系统以及学校内部的学术组织是与上述三种权力相对应的主要权力主体。三者之间的层级体系和互动关系共同构成了高职院校内部的基本权力结构,并在这种权力结构的基础上构成高职院校内部的基本制度框架。政治权力领导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行政权力执行政治权力的决策并服务于学术权力,学术权力在政治权力的约束下和行政权力的服务下进行自主管理,则是公立高职院校内部符合现代治理理念的理想制度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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