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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内部治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时间:2023-08-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所以,高职院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领导体制,其中,建立党政沟通与磋商制度尤为重要。

高职院校内部治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所以,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我国高职院校进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前提。高职院校必须在这个前提下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并充分发挥出这一领导制度的优势。

首先,正确理解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领导体制的内涵。在这一领导体制下,“党委领导是核心”,高职院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不仅是思想政治上的领导,而且是对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上的领导,其主要体现在对学校的宏观战略和改革发展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对重大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方面。其本质要求是强调集体领导,以充分挖掘党委成员的智慧和发挥集体领导的优势。所以,党委领导重在决策。“校长负责是关键”,校长是高职院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人,全面负责高职院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并且一般扮演“决策”和“执行”两个角色,既是学校党委决策的主要或重要决策者,也是党委决策的具体执行者,负责组织执行和实施党委的决议,以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所以,校长负责重在组织执行。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党委领导不同于党委管理:党委领导是通过党委会决议的方式把意志传递给行政人员,由校长负责组织实施,而不是党委直接管理、干预或接手具体的教学、科研和行政事务;否则,就变成了以党代政。

其次,明确权力边界、建立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是保障。《高等教育法》对高校党委和校长的职权做出了规定,但这一规定是针对全国所有高校做出的共性规定,比较宏观笼统。由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高职院校都具有自身的“个性”,因此容易出现执行上的偏差。高职院校要根据《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以及所在省市、所属行业的相关规定,再结合自身情况制定针对性强的党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校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以及其他配套的相关制度。与此同时,还要明确具体的议事范围,规范议题征询和确定程序、议事决策程序和决议落实要求,清晰权力边界,从而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不断提高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的运行效率。(www.xing528.com)

最后,建立党政沟通与磋商机制。有效沟通是管理的一项基本职能。对于一个群体来说,有效沟通十分重要,引发人际矛盾最常见的原因是沟通不善。所以,高职院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领导体制,其中,建立党政沟通与磋商制度尤为重要。高职院校应把党政联席会、党政沟通会等作为制度确定下来,党政班子成员定期就一些工作进行沟通,以增进理解。对于重大问题的决策,在提交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之前,可以先在党政联席会上进行充分的讨论和磋商,然后再根据议事范围提交相应的会议进行决策。这样可以使党政班子成员以及相关专业人士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提高决策的效率和执行决策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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