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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义仓管理的发展及完善

时间:2023-08-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北宋前、中期,义仓随设随废,没有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77]元丰元年二月五日,宋廷诏令义仓隶提举常平司[78]。元丰五年,改革官制,罢三司之职归户部左右曹,而司农寺亦不再主管青苗、免役等法,其事务及义仓赈济之事全部归户部右曹掌管。此后,由户部右曹——提举常平的义仓管理体系至南宋末没有改变。随着义仓制度的确立,其管理制度也逐渐完善。

北宋义仓管理的发展及完善

北宋前、中期,义仓随设随废,没有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元丰改制前,义仓在中央或领于司农寺。如皇祐五年(1053年)七月九日,宋廷诏曰:“荆湖南北路灾伤州军折将义米救济民,访闻司农寺却令理纳,甚非朝廷振乏之意,宜特与除破。”[75]在地方,诸路由转运司或提点刑狱司负责,在州县由通判及令、丞等负责。如庆历元年(1041年)九月,宋廷诏置义仓,“领于本路转运司”[76]。又熙宁十年(1077年)九月十六日,诏令“开封府界提刑司先自丰稔畿县立义仓之法”。[77]

元丰元年(1078年)二月五日,宋廷诏令义仓隶提举常平[78]。元丰五年(1082年),改革官制,罢三司之职归户部左右曹,而司农寺亦不再主管青苗、免役等法,其事务及义仓赈济之事全部归户部右曹掌管。[79]各路、各州县的常平机构仍然维持原状,在诸路,义仓属提举常平司;在州仍由通判负责[80]

绍圣元年(1094年)重建义仓至南宋绍兴间,诸路提举、提点交相存废,义仓亦归属不一,直到绍兴十五年(1145年)八月,提举常平官最终得以确定。此后,由户部右曹——提举常平的义仓管理体系至南宋末没有改变。

随着义仓制度的确立,其管理制度也逐渐完善。义仓粮受纳时,“诸义仓计夏秋正税谷数每一斗纳五合,同正税为一抄,不收头子脚剩钱,及民限当日交入本仓”[81]。义仓谷收纳完毕,州、县“具申本路提举司,须管躬亲巡历检点,在远则分头选差清强官,照数核实桩管”[82]。每年岁末“令、丞合诸乡所入之数上之守贰,守贰合诸县所入之数上之提举常平,提举常平合一道所入之数上之朝廷”[83]。自乡及县,县及州,州及路,路再至中央,层层申报

遇有水旱饥馑,须各县检查灾患情况,核定放税分数,确定抄札缺食人口数量,逐级上报。但义仓专用于灾荒赈济,灾情紧急时也可由路、州核定是否开仓赈济,如早在乾德三年(965年)北宋初建义仓,宋太祖即下诏:“比置义仓,以备凶岁,若上言待报,则恐乖轸恤。自今人户欲借义仓粟充种食,委本县具灾伤人户申州,州即处分,计户赈贷,然后以闻。”[84]比起常平仓动辄申奏朝廷,然后等待朝旨,要有效率、灵活一些,地方官对义仓较有支配权力。[85](www.xing528.com)

义仓发放完毕后,由监司复检,有作弊者由提举刑狱司问责,义仓的各项支出必须向中央上报,是为专款专用,防止侵用。如乾道元年(1165年)四月六日,诏:“去岁两浙被水州郡民庶艰食,累降指挥以常平、义仓米减价赈粜,所有粜到价钱,州委通判,县委县丞拘收封桩,不得移易借兑,候秋成日尽数收籴补额,仍先具见桩钱数申尚书省,余路依此。”[86]

主管官吏更替时,需要详细考察义仓盈亏,将之作为评价官员政绩的一项标准,“令、丞替移,必批印纸,考其盈亏,以议其殿最”[87]

可见,义仓的征收、存储、发放等环节都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制度,为义仓救荒职能的发挥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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