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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台诗案:元丰年间的文字狱,苏轼因诗获罪

时间:2023-08-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乌台诗案是发生在元丰年间的一场典型的文字狱,事主苏轼因诗获罪,经办此案的御史台俗称乌台,故有此称。苏轼号东坡居士,故又称东坡诗案。据宋人朋九万所辑《东坡乌台诗案》,李定等人搜集的“谤讪”文字有60余处,分布在数十篇作品中。

乌台诗案:元丰年间的文字狱,苏轼因诗获罪

乌台诗案是发生在元丰年间的一场典型的文字狱,事主苏轼因诗获罪,经办此案的御史台俗称乌台,故有此称。苏轼号东坡居士,故又称东坡诗案。

苏轼,字子瞻,眉州眉山(今四川眉山)人,英才俊发,诗文有盛名,嘉祐间与弟苏辙同榜举进士,历官内外,是新法的主要反对者之一。熙宁四年(1071),苏轼权开封府推官,殚精竭虑写成一篇7400余字的《上(神宗)皇帝书》,列举自古以来君主辅相在治国纲纪方面的利弊得失,证明“国家之所以存亡者,在道德之深浅,而不在于强与弱;历数之所以长短者,在风俗之厚薄,而不在于富与贫”。针对初兴的变法风潮,文中提出九个字的救世方略:“结人心,厚风俗,存纪纲。”他还当面告诫神宗:“但患求治太速,进人太锐,听言太广。”(《宋史·苏轼传》)苏轼的言论从根本上否定变法,不啻为保守派反对新法的纲领和宣言,因而招致王安石的极大不满。

时值进士考试,苏轼发策问“晋武平吴以独断而克,苻坚伐晋以独断而亡;齐桓专任管仲而霸,燕哙专任子之而败,事同而功异”,原因何在?这道策问影射王安石鼓励神宗独断专任,将败坏国事。王安石越加恼怒,唆使御史谢景温搜集材料劾奏苏轼,结果一无所获。苏轼自知不宜留在汴京,请求外放,获准出任杭州通判,三年后移知密州,又三年权知徐州

元丰二年(1079),苏轼移知湖州。他到任后按规矩上谢恩表,即《湖州谢表》,内有这样几句:

皇帝陛下天覆群生,海涵万族,用人不求其备,嘉善而矜能。知其愚不适时,难以追陪新进;察其老不生事,或能牧养小民。(《经进东坡文集事略》卷二五)

也许作者无意,然而读者却有心。当时王安石已二度罢相,退居金陵颐养晚年。已经蜕化变性的变法派仍然得势,御史台一班鹰犬之臣尤为嚣张,随时注意反对派的言论举动,伺机出击。于是,御史中丞李定(即前文所叙奏邸狱的发难者)和监察御史里行舒亶、何正臣从这篇谢上表中摘出“追陪新进”、“老不生事”等句,指为讽刺朝中“新进”喜欢“生事”,是侮慢朝廷。他们又从苏轼在杭州等地所作的大量诗文中找出许多所谓“讪上骂下”、“公为诋訾”的篇章字句,一并于当年(元丰二年)七月具本参奏。

据宋人朋九万所辑《东坡乌台诗案》,李定等人搜集的“谤讪”文字有60余处,分布在数十篇作品中。这些作品牵涉到与苏轼有文字来往的20余人,一时名流如苏辙、司马光、曾巩、黄庭坚、刘攽等人俱在其中,所幸除苏辙外均未受株连。

指为“谤讪”的诗篇中,有的写民间疾苦,反映新法的弊病。如《山村绝句》五首的第二首反映盐法之弊云:

老翁七十自腰镰,惭愧春山笋蕨甜。

岂是闻韶解忘味?迩来山中食无盐。

第四首反映青苗法之弊云:

杖藜裹饭去匆匆,过眼青钱转手空,

赢得儿童语音好,一年强半在城中。

案发后,苏轼解释前首诗的用意云:“意言山中之人饥贫无食,虽老犹自采笋蕨充饥。时盐法峻急,僻远之人无盐食用,动经数月。若古之圣贤则能闻韶忘味,山中小民岂能食淡而乐乎?以讥讽盐法太急也。”(据《东坡乌台诗案》,下同)解释后首云:“意言百姓虽得青苗钱,立便于城中浮费使却。又言乡村之人一年两度夏秋税,又数度请纳和预买钱,今此更添青苗、助役钱,因此庄家子弟多在城中不着次第,但学得城中语音而已,以讥讽朝廷新法青苗、助役不便也。”此类解释应是真心话,有关诗篇的确属讽刺之作。

许多即兴之诗,与时事并无关系,作者未必别有深意,也被指为“谤讪”,被迫做出解释。

如《和陈述古冬日牡丹诗》四绝中的一首:

一朵妖红翠欲流,春光回照雪霜羞。

化工只欲呈新巧,不放闲花得少休。

苏轼解释道:“此诗讥当时执政。以‘化工’比执政,以‘闲花’比小民,言执政但欲出新意擘画,令小民不得暂闲也。”

又如《八月十五日看潮五绝》其四:

吴儿生长狎涛渊,重利轻生不自怜。

东海若知明主意,应教斥卤变桑田。

前二句,自释:“谓主上好兴水利,不知利少害多。”后二句,自释:“言此事之必不可成,讥讽朝廷水利之难成也。”

许多应酬赠答之诗流露消极情绪,本是文人常态,也被捃拾入罪。如《初到杭州寄子由二绝》:(www.xing528.com)

眼看时事力难胜,贪恋君恩退未能。

迟钝终须投劾去,使君何日换聋丞?

《赠莘老七绝》:

嗟余与子久离群,耳冷心灰百不闻。

若对青山谈世事,当须举白便浮君。

诸如此类,都被指为“谤讪”,苏轼被迫做了供认。如承认《初到杭州寄子由二绝》是“讥新法事烦难了办也”(胡仔《苕溪渔隐丛话》),《赠莘老七绝》“意言时事多不便,不得说也”(厉鹗《宋诗纪事》)。

此外,李定、舒亶等人还搜获一部杭州坊间刻印的《苏学士钱塘诗集》,当作罪证缴上,说苏轼到处题诗刻书,“鼓动流俗”。

御史台题本参劾获准,有诏逮问苏轼。七月底,使者皇甫僎领二卒到达湖州,径入州衙拘捕苏轼。苏轼乞准与家人诀别,然后随使者出城登舟而去,长子苏迈随行服侍。八月底,一行抵达京师,苏轼囚在御史台监狱中。御史台每隔数日派人提审一次,严词逼问。苏轼起初只承认《山村绝句》是咏时事,不承认其余文字是讥讽,后来经不住折磨,被迫对所有“罪诗”做出违心的解释,屈认“有此罪愆,甘伏朝典”。政敌们一心要把他整倒,苏轼自己也感到案情重大凶多吉少,作《狱中寄子由》诗二首分别诀别人世和胞弟子由(即苏辙)。诗中写道:

圣主如天万物春,小臣愚暗自亡身。

百年未满先偿债,十口无归更累人。

是处青山可埋骨,他年夜雨独伤神。

与君世世为兄弟,再结来生未了因。

兄弟诀别之情充塞字里行间,读了使人凄然泪下。

苏轼的悲观是有理由的。《宋史》载,苏轼自湖州赴狱,亲朋皆绝交。道经扬州,鲜于侁时知扬州,往见,台吏不许通。有人劝他:“公与轼相知久,其所往来书文,宜焚之勿留,不然,且获罪。”侁曰:“欺君负友,吾不忍为,以忠义分谴,则所愿也。”因僚属告发,罢主管西京御史台(《宋史·鲜于传》)。一时腥风血雨,亲朋不敢也不能与苏轼有接触,同情者动辄获罪罢官。李定之流是要彻底孤立苏轼,欲置其于死地而后快。

不料事情出现转机。据说诗文托狱卒传出得达御览,神宗大动恻隐之心。他本来就没有杀苏轼的意思,对那种“字字论心术”的做法颇不以为然。例如苏轼有一首咏双桧的诗云:

凛然相对敢相欺?直干凌云未要奇。

根到九泉无曲处,世间惟有蛰龙知。

宰相王珪特地把这首诗进呈,解释说:“圣上飞龙在天,苏轼埋怨不被知遇,所以求地下蛰龙,这是大逆不道。”神宗驳斥说:“文人诗句怎能如此推论?苏轼咏桧和我有什么相干?”章惇在一旁调解道:“龙未必专指天子,做臣子的也可以称龙。”神宗赞同说:“自古人臣称龙的并不少,东汉有‘荀氏八龙’,诸葛孔明号‘卧龙’难道都是天子吗?”说得王珪哑口无言。

不但神宗不忍,连重病在身的曹太后也关心苏轼的命运,嘱神宗“不可以冤滥致伤中和”。朝班中吴充、王安礼等人和罢相的王安石也分别上章申救,有的说自古大度之主不以言语之故加罪于人,有的说圣明之世岂可杀才士。于是案件于当年年底从轻了结,比附投匿名书律条给予苏轼的处分是:责授检校尚书水部员外郎黄州团练副使,本州安置,不得签书公事。苏辙从坐,由签书南京判官谪监筠州盐酒税,其他与苏轼有文字来往致牵累者均予宽免。

乌台诗案大要如上,其中详情细节异说纷纭,尚待考辨。

郑侠之狱和乌台诗案是熙宁、元丰间的两起大狱,二者都是诏狱。所谓“诏狱”,顾名思义是按皇帝诏命执行的重案,唐人或称为“制狱”,后世也称作“钦案”。《文献通考·刑考六》云:

诏狱盛于熙、丰之间,盖柄国之权臣藉此以威缙绅。……其事皆起于纤微,而根连株逮坐累者甚众。盖其置狱之本意自有所谓,故非深竟党与,不能以逞其私憾。而非中以危法,则不能深竟党与,此所以滥酷之刑至于轻施也。

中国古代文字狱几乎都是诏狱。实际操纵者有时是皇帝,如清代,在宋代则主要是权臣。正如《宋史·刑法志》所言:“名曰诏狱,实非诏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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