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大学生就业信息的有效使用

大学生就业信息的有效使用

时间:2023-08-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业信息的使用是指对经过求职者理解并加工处理后的信息的一个转换过程,即依据信息进行择业的过程。教学案例2.5@求职者,这些招聘陷阱要绕开名为招聘实为骗钱、录而不用、不签劳动合同——就业招聘季法律问题面面观。

大学生就业信息的有效使用

就业信息的使用是指对经过求职者理解并加工处理后的信息的一个转换过程,即依据信息进行择业的过程。大学生对经过自己的思考而筛选出来的有效信息,要学会合理、充分地利用,这样才能把信息的无形价值转换成实实在在的成功择业收益。在就业信息的使用上,大学生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掌握重点,科学筛选

就业信息可以全面收集,但是通过多种途径获取的就业信息可能会杂乱无序,这就需要科学地排序。在就业信息筛选过程中,关键是要把与自己相关的信息按重要程度排队,标明并注意留存,一般的信息则仅供参考。如同一类职位信息中,经过筛选后,要优先考虑那些未来发展空间大、企业知名度高、培训机会多、有晋升空间的信息,要慎重考虑那些管理运作一般、产品占领市场份额明显不足的企业以及一些夕阳企业。这些排序过后的就业信息,求职者更要对重要的信息深入了解,有针对性地做好求职准备,以便在未来的求职过程中掌握先机,“克敌制胜”。

(二)信息全面,注重细节

就业信息收集应遵循全面性原则,具体内容需包括单位名称、性质,单位招聘意向、招聘要求,岗位特点与发展前景,单位联系方式等。以上信息的收集缺少任何一环都将直接导致信息的浪费。同时,在面对海量的信息时,大学生只有付出精力和努力,关注职业的细节,才能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如有的大学生在大一职业生涯规划课程时,就开始有意识地建立自己的就业信息库,不断明确自己的职业目标,对自己有意应聘的行业、单位进行详细了解,自然能够在就业信息准备上做到胸有成竹。再如,有的大学生在就业信息收集时,不仅收集用人单位关于招聘意向、招聘要求等信息,更是对用人单位往年用工特点、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招聘“偏好”作全面的了解和分析,这样的就业信息自然比其他信息有效得多,其就业成功率也会高得多。

(三)结合自身,提升效率

大学生收集一定的就业信息后,必须立足自身素质,按照专业匹配度、工作地域、薪酬、发展前景等个人择业因素对信息进行有重点的分类、加工、整理,客观认识就业形势和行业、岗位人才的需求情况,结合本人的专业、职业兴趣、实际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个人求职的预期目标,实事求是,选择自己最需要的信息,有的放矢,少走弯路。在此基础上,充分解读信息,针对信息透露的单位性质、岗位要求等内容,采取合适的策略技巧,增强求职择业的针对性,提高就业的成功率。

(四)了解透彻,避免盲从

对于收集到的就业信息一定要通过各种办法寻根究底,找有关人士了解透彻,不能一知半解,要全面掌握情况,全面了解信息的中心内容。大学生在获取用人信息以后,不能一味盲从,那种认为亲友告诉你的信息一定可靠,网上收集的信息肯定没问题是不可取的,决不要未经筛选就轻率地做出选择,这样往往会错过良机或耽误时间。避免盲目从众,不是所有信息都适合于自己,更不要好高骛远地去挑选不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尤其是与自己的职业目标相差太远,或者招聘条件太高的工作岗位,这样会误导自己,迷失自我。一些大学生不顾自己的专长,以待遇、地点作为首选原则,即使侥幸在求职中获得成功,在未来的发展中也会逐渐暴露出自己的弱势,发展后劲也不足。

教学案例2.4

招聘信息中的招聘陷阱,劝你别去

最近有很多人咨询,在网上投了很多看似很好的工作,可是去面试时却得到了不同的说法,比如招人事,其实是直销,让你发展团队而已,虽然这两个岗位有很多工作职责类似,但是求职者并不想做直销或者销售,网上类似的岗位还有很多。

这个时候有求职经验和无求职经验的人差别就会非常明显,有求职经验的人一眼就可以看出这家公司招聘信息的猫腻,无求职经验的人会感觉岗位很有吸引力,从而浪费时间和精力去面试,如果心理再脆弱些,会造成一定的心理影响,认为网络招聘骗子很多,不再想找工作等负面想法。

先说一下过分夸大的招聘信息,例如不限学历、不限工作经验、高薪直聘、创业合伙人、面试缴费、高薪兼职等,基本上骗子居多,当然也有一些销售公司,如保险、直销等用得比较多。

所以我们在找工作时要学会鉴别。本身自己的职业规划是这样的,但是到面试的时候,被面试官充满诱惑力的语言一讲,从而放弃自己的理想,如果是比较符合你的工作还好,就怕白白耽误很长的时间,离职后又对职业生涯产生怀疑。那么常见的几种和实际不符的招聘信息都是哪些呢?又存在着什么陷阱?

一、招聘管理培训生

看似高大上,也确实有一部分企业是真实的,就是因为招聘效果好,且招聘人员素质佳,而被广泛运用,其目标人群就是应届生或者充满管理欲望的求职者。

它的陷阱就是管理培训期间,接受公司安排实践岗位,其实就是哪个岗位缺人就安排到哪,大部分是一线或销售,且薪资一般不高。往后晋升看个人能力,这个不用说,哪怕不是管理培训生,能力强依然会晋升的。

除非有非常明确的管理培训生制度和流程体系,比如如何培训、实习、考核机制等,这个在新人岗前培训的时候就会告知,否则,基本上就可以判断为招聘幌子。

二、招聘有梦想的你、合伙人

以销售居多,而且基本上不是传统销售,例如保险、直销、电销等居多,一般情况下,无底线,主要靠提成或拉人头。

三、招聘人事、钟点工、弹性工作制、兼职等

这类招聘大部分是保险或直销企业打着类似这些幌子招聘销售人员,以人事为招聘手段的比较少,但是也要谨慎对待,而且这类招聘不是在面试的时候说明,而是在新人岗前培训时往业务上引导,要小心警惕。

四、类似于模特淘宝兼职、打字员等

这类招聘信息就是骗子居多,主要就是入门费,所以可以直接忽略。

综合而言,只要我们有清晰的职业规划,在筛选工作时认真仔细一点,不要想着天上掉馅饼就好,祝你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

教学案例2.5

@求职者,这些招聘陷阱要绕开

名为招聘实为骗钱、录而不用、不签劳动合同——就业招聘季法律问题面面观。

一、阅读提示(www.xing528.com)

以招聘为名实为收费培训的骗局、被人力资源“教”伪造假简历、用人单位录用中途变卦、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招聘市场上骗局花样翻新。求职者应聘时,应如何防范招聘陷阱?

“工作没找到,反背了近两万元的债,到现在还没还完。”近日,回想起4年前初入职场的培训贷遭遇,重庆姑娘张婷仍觉教训惨痛。

以就业推荐为由对培训者办理借贷、录而不用、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招聘市场上骗局花样翻新,令人真假难辨。专业人士提醒,求职者应聘时,要小心招聘陷阱,并保存好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二、推荐工作只是告诉哪里招聘

2016年大专毕业后,21岁的张婷在网上求职时,发现重庆微跑科技公司招聘UI设计人员,岗位要求条件不高,于是便投了简历。

面试后,人力资源承诺,可以在公司或与公司有合作的企业工作,但前提是参加公司的内部培训,培训收费、分期交,一共1.78万元,培训后百分百安排工作,月薪不低于4000元。

考虑到公司规模不小、培训可以提升个人能力,张婷便与这家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和贷款协议,由一家分期贷款平台分期提供贷款。

培训时长近半年。当时,张婷班上一共有20多位同学。培训结束后,人力资源“教”他们伪造工作经历真假参半的简历,编造面试话术,“不能说自己是培训机构出来的”,而所谓的推荐工作,也只是告诉学员哪里有招聘,让大家自己去投简历应聘。

“事实上,培训开展至一半时,我们看新闻发现这是个骗局。”张婷后悔不已。分期每个月要还1400元。在父母的帮助下,她还了几个月,共计1万余元。由于推荐工作的承诺没有兑现,“剩下的几千元,我不想还了。刚开始不还的几个月,他们会催我,后来我换了手机,就开始给我家人打电话。”

目前,没有还上的钱在分期App里“利滚利”。一旦有陌生人联系,张婷就会提高警惕,生怕是分期公司“钓鱼”,催她还钱。

这种培训协议属于服务合同范畴。对于已经掉入这类陷阱的人员,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杨博玉律师建议赶紧终止培训协议,停止付费或者要求培训公司退费。

这种以招聘为名、实为收费培训的骗局,在杨博玉看来,一般是针对初入社会的人或是没太多应聘经验的人,那些挂羊头卖狗肉的“招聘”公司抓住了这些人的弱点和求职急切心理,以招聘做幌子,忽悠这些人员参加培训,以此收费赚钱。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聘员工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员工的押金、服装费等,用人单位给员工做岗前培训不应收取任何费用。”杨博玉说,求职者如果在面试时或入职时被招聘公司告知要缴费用,要提高警惕了,“这很有可能不是真正的招聘,真正招聘人员的企业是不会向应聘人员收取任何费用的。”

三、录而不用有违诚信

2017年8月,孙亮与北京一家互联网公司负责人面谈后,其工作态度和专业能力均得到认可。

同年10月9日,该公司向孙亮发送录用通知书,约定同年10月16日入职,任运营部的棋牌游戏产品经理,月薪3万元。收到录用通知后,孙亮即向所在单位申请离职,并办理了交接手续。随后这家公司无故反悔,拒绝与孙亮签订劳动合同。

该公司主张,最后一次面试时,孙亮被要求编写一套方案计划作为对其能力水平的考核,而他以确认诚信招聘为由,要求公司先发入职邀请函,以确保不是为了骗其为该公司编写策划方案。但孙亮收到入职邀请后,并未提交计划方案,故视为放弃入职邀约。

根据录用通知函及其他证据,当地法院认为,孙亮基于对这家公司录用通知的信赖而从原工作单位离职,该公司应就单方撤销录用通知给孙亮造成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

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凯认为,该公司向孙亮发送的《录用通知书》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孙亮接到《录用通知书》便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以自己的行为向互联网公司做出明确承诺。这家公司录而不用的做法,是一种有违诚信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应按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孙亮的遭遇在劳动者应聘的过程中时有发生。王凯告诉记者,用人单位录用中途变卦言而无信的行为,虽然会给企业带来一定利益,但这种行为被曝光后也必将影响到企业的声誉。

为减少此类风险,王凯提醒劳动者,求职前一定要对招聘企业做好充分的背景调查,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登记软件,了解企业经营情况、诚信情况、涉诉情况等与求职相关的信息。同时在应聘中也要保存好证据,将《录用通知书》保存好,把自己和招聘单位人事部门的聊天记录留存好,并尽量录音。这样在纠纷发生后,才能够从容应对。

四、约定试用期却一直被“试用”

2017年5月,王心语入职陕西一家安装工程公司,从事设备安装工作,约定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2500元,转正后工资2500元加提成,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9年3月27日,该公司向王心语出具离职证明:“于2019年3月21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经公司慎重考虑同意其辞职,已办理完离职手续。”离职前,王心语月平均工资为3534.88元。对于工资发放时间,双方一致认可发至2019年4月。

关于离职原因,该公司表示被告王心语是主动申请离职;王心语则认为原因在于原告公司不给其缴纳社保,也不签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2017年5月3日至2019年3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应承担其作为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虽然公司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这种情况下自用工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建立。”同时,王凯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试用期陷阱,王凯举例:双方只签订1份试用期合同,用人单位表示试用期结束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签订1年的劳动合同却约定3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的试用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可根据考察情况延长试用期直至考察合格。

王凯建议求职者要仔细审查有关试用期间的约定,如发现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形的,应立即要求变更此类约定。另外,如果入职后长时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缴纳社保,也要做好证据采集,留存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名片、工牌、工服、工作交接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