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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权利:自主选择,公平竞争

时间:2023-08-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竞争主体自觉遵守毕业生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裁非法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规范竞争主体的行为。公平竞争是“自主择业”的前提,是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在现阶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就业的行为是侵犯毕业生自主择业权的行为。因此,一旦用人单位同意接收该毕业生,毕业生有权利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签订就业协议。

毕业生权利:自主选择,公平竞争

权利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目前就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大学毕业生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知情权

(1)毕业生有权了解获取就业信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或欺骗,其中包括就业工作的程序,时间安排,政府、学校的政策,用人单位的各种需求信息等。它要求信息公开,即所有用人信息向全体毕业生公开;信息及时,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的。

(2)毕业生有权知道就业管理机构的工作原则、纪律、过程等。毕业生也能够根据这些程序调整自己的择业方法,明确自己的进度。这对市场的规范化也有巨大的帮助。

(3)毕业生有权全面、真实了解用人单位使用意图、工作环境、劳动报酬和使用发展前景等各方面的情况;而用人单位则有义务向毕业生和培养单位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公平权

(1)毕业生享有被学校公正、平等推荐的权利。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时,应根据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如实向用人单位推荐,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拔高毕业生在校的实际表现;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做到公平、公正,给每一位毕业生推荐的机会平等,不能厚此薄彼;学校在公开、公正的基础上,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实行择优推荐,用人单位在录用时也应坚持择优标准,真正体现优生优分、学以致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2)毕业生享有受用人单位公平录用的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时,应公开、公正、公平,不得有歧视;男女生之间、不同民族之间应一视同仁;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生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生或者提高对女生的录用标准;在工资方面应贯彻同工同酬的原则。

(3)毕业生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公平的竞争是市场体制存在和运行的必要条件。毕业生作为就业主体,都有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这里的公平是指竞争机会平等、竞争起点平等。竞争主体自觉遵守毕业生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裁非法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规范竞争主体的行为。公平竞争是“自主择业”的前提,是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的一项基本权利。

(三)选择权(www.xing528.com)

毕业生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提出了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即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由学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在现阶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就业的行为是侵犯毕业生自主择业权的行为。

(四)接受就业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高等学校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对毕业生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2002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中强调,“高校必须建立并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在办公条件、人员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大学生应该很好地利用自己的这项权利,主动到学校相关机构接受就业指导,通过接受就业指导,根据自身特点和社会职业需要,准确定位,合理择业,提高自己的择业竞争力。

(五)协商签约权

1.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签订就业协议

就业协议管理是毕业生就业唯一的最终目标,是毕业生从学校走向社会的就业行为的有力保障。因此,一旦用人单位同意接收该毕业生,毕业生有权利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签订就业协议。

2.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后,双方将产生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法律关系,毕业生应在就业协议的基础上,及时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延伸和法律化。《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一旦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有权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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