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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驿传:驿马与传马的区别分析

时间:2023-08-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长期以来,学者引用很多史料证明唐代的驿、传之间或者驿马、传马之间有着显著区别。青山定雄认为,驿马、传马,因利用者的目的及往来官员的品级不同而在使用上有区别[13]。这说明,驿马驴、承直传送马驴在供给方式上是一致的。综上所述,唐代的驿传存在一个由异趋同的过程,所以不论学者如何解释驿、传之间的异同,得出怎样的结论,这些结论只能适合唐前期,或者说盛唐以前。

唐代驿传:驿马与传马的区别分析

长期以来,学者引用很多史料证明唐代的驿、传之间或者驿马、传马之间有着显著区别。如“乘驿日六驿,乘传日四驿”;“凡发驿遣使,其缓者给传,诸州有急速大事皆合遣驿”;“驿马每匹给田四十亩,传马每匹给田二十亩”;“驿马合理死亡,官马补替,传马合理死亡,州府市买补替”;“各级官员出使乘驿、乘传,乘传给的马数多于乘驿马数”;等等[12]。对于这些区别,学者也都给出了自己的解释。青山定雄认为,驿马、传马,因利用者的目的及往来官员的品级不同而在使用上有区别[13]。孟彦弘也根据《天圣令》的新材料指出:“传送马驴是对驿马驴的补充。就马驴的性质而言,驿马和传送马各自属于不同的系统,驿马驴由驿管理,传送马驴由州传马坊或传送马坊管理。”[14]

对于驿传在使用时的区别,尤以《唐律疏议》说得最明显:

水陆等关,两处各有门禁,行人来往皆有公文:谓驿使验符券,传送据递牒,军防、丁夫有总历,自余各请过所而度。若无公文,私从关门过,合徒一年。[15]

这是从交通凭证上指出了传与驿的区别:乘驿用符券,乘传送用递牒。《唐六典》云:“凡国有大事则出纳符节,辨其左右之异,藏其左而班其右,以合中外之契焉……二曰传符,所以给邮驿,通制命;(两京留守及诸州、若行军所,并给传符。诸应给鱼符及传符者,皆长官执。)……”[16]这里也明确给出了传符与驿的关系:它是乘驿的凭证。但在使用传符的同时,还使用纸券作为乘驿的凭证。《唐律疏议》云,“依令:‘给驿者,给铜龙传符;无传符处,为纸券。’”[17]又云,“传符,通用纸作”[18]。可见,乘驿时既可使用传符(铜制),也可使用纸券作为凭证。所以值得玩味的是,传符与通常意义上说的“传”并无多大关系,反而与驿有关。

黄正建认为,唐代前期的传有传舍、传符以及传送马驴三种含义,其中传符后来被纸券所代替,“由传符到纸券的变化似与传的日益消亡相一致”[19]。但成书于唐高宗时期的《唐律疏议》径称“驿使验符券”,似欲将乘驿所用的传符和后来的纸券都包括进去,所以纸券的出现并不很晚[20]。《唐会要》云:“(开元)十八年六月十三日敕,如闻比来给传使人,为无传马,还只乘驿,徒押传递,事颇劳烦。自今已后,应乘传者,宜给纸券。”[21]这道敕文是针对乘传凭证的改革。而纸券本是乘驿时用的凭证,现在却用于乘传。《唐会要》又云:

大中五年(851)七月敕:“如闻江淮之间,多有水陆两路。近日乘券牒使命等,或使头陆路,则随从船行;或使头乘舟,则随从登陆。一道券牒,两处袛供,害物扰人,为弊颇甚。自今已后,宜委诸道观察使及出使郎官、御史并所在巡院,切加觉察。如有此色,即具名奏,当议惩殿。如州县妄有袛候,官吏所由,节级科议,无容贷。”[22]

这表明,大中年间使臣出使的凭证,称为券牒,这很可能就是前引《唐律疏议》中所说的“驿使验符券,传送据递牒”中符券和递牒的合称。故可以这样说,至少在开元十八年(730),驿、传在管理层面已经合二为一了——传的管理被合并到了驿的管理中,这种影响至少持续到了大中年间。

唐后期驿传的变化,也可以从驿马、传送马的供养制度上进行分析。唐肃宗乾元二年(759)《推恩祈泽诏》云:

天下州县,应欠租庸课税,传马粟,贷粮种子,籴粜变税,及营田少作诸色,勾征纳未足者,一切放免。[23](www.xing528.com)

可见,传马所食之粟应是由州县收缴的,是国家征收的一种课税。而传马食粟之时,应是在其承直时期(详见下文)。本诏即是对承直传马的给养规定。但这一规定,与《厩牧令》中“仍准承直马数,每马一匹,于州县侧近给官地四亩,供种苜蓿”的令文不符。令文规定的是,承直传送马的供给来源于四亩官地,但到了唐肃宗时期,传马给粟,并且是一种课税。

再来看一下驿马。《天圣令·田令》唐35条云:

诸驿封田,皆随近给,每马一匹给地四十亩,驴一头给地二十亩。若驿侧有牧田处,匹各减五亩。其传送马,每一匹给田二十亩。

这条令文被放在了复原唐《田令》的第41条[24]。李锦绣认为,驿封田所产不仅供给马匹,也供给人;又指出“唐前期驿田是由驿户耕垦还是交给百姓佃食、纳租供驿,现不能解,只好留以待考了”,因为“驿田的经营情况,史书与出土文书均无记载”[25]。但唐后期的情况可以从元稹的《同州奏均田状》中窥见一斑,其中云:“其诸色职田,每亩约税粟三斗,草三束,脚钱一百二十文……其公廨田、官田、驿田等,所税轻重,约与职田相似,亦是抑配百姓租佃。疲人患苦,无过于斯。”[26]元稹对同州百姓所负担的沉重的职田税额表示同情,对此提出解决办法,减免税收。但从他的奏状中亦可得知,唐后期至少是宪宗时期驿田是由百姓租佃的。

《天圣令·厩牧令》宋15条云:

诸驿受粮稿之日,州县官司预料随近孤贫下户,各定输日,县官一人,就驿监受。其稿,若有茭草可以供饲之处,不须纳稿,随其乡便。

在《天圣令·厩牧令》宋令部分,这是唯一一条涉及驿的令文。但是宋朝本没有驿,唐代的驿到了宋代已基本被递所取代,故宋令部分凡涉及交通机构、用马数量时均称“递”而不称“驿”。宋令中之所以保留了“驿”的说法,是因为《天圣令》里宋令的编写方式是“因旧文以新制参定”的,那么这一条特殊的令文或许是宋代利用唐令修撰但未将其完全变为新制的半成品。故宋家钰在复原唐《厩牧令》时,指出本条“疑为唐令,未能复原”[27]。令文中的“下户”,是宋代户口分类制度下的一个群体,“其基本成分则是自耕农、半自耕农和佃农,但也包括一定比例的其他成分”[28]。则“孤贫下户”可能仅指半自耕农和佃农之类。驿要接受这些“孤贫下户”的粮稿,就类似上面肃宗诏所说的“传马粟”,是靠驿外的土地来供给的。这说明,驿马驴、承直传送马驴在供给方式上是一致的。

综上所述,唐代的驿传存在一个由异趋同的过程,所以不论学者如何解释驿、传(驿马、传马)之间的异同,得出怎样的结论,这些结论只能适合唐前期,或者说盛唐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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