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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我国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时间:2023-08-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卡内基高等教育机构分类是由卡内基教学促进基金会发布的高等教育机构分类法。1973年,卡内基教学促进基金会首次公开出版了高等教育机构分类,期间经历了6次修订,当前依然沿用的分类是2010年修订的,但是其基本框架基本沿用袭来。该分类主要是服务于美国高等教育的组织和个人对高等教育类型了解的要求。因此,高等教育分类理论也为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提供了理论依据。

研究成果:我国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分类发展是当前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发展的主要趋势,也是高职院校类型属性不断被凸显的重要内驱力。分类考试改革也是以普通高等学校分类发展为实践基础。源于普通高等学校类型边界的划定,不同类型普通高等学校的发展逻辑、发展定位也就逐步明确,其人才培养规格、目标的差异性逐步显现出来。基于为不同普通高等院校遴选人才的功能定位,考试招生制度作为高等教育活动发生的起点,在高校分类发展的进程中,不同类型高校考试招生的差异性也就呈现出分类发展的趋势。当前,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分类的理论研究比较多,本研究主要介绍两种分类理论。

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推出“国际教育标准分类”(ISCED,1997)。这一分类将教育体系划分为7个层次。普通高等教育对应于5A,学习“面向理论基础、研究准备、进入需要高精技术专业的课程”;高等职业教育则对应于5B,学习实际的、技术的、职业的特殊专业课程。根据该国际教育标准分类,高等职业教育是与普通高等教育并列的一种单独教育类型。[4]与普通高等教育有着不同的培养目标,普通高等教育主要承担培养学术型、工程型人才的任务;高等职业教育则主要培养具备某一特定职业或职业群所需的综合职业能力,为生产和管理第一线服务的高级技术型、技能型人才,其工作的主要特点是将设计、规划、决策转化为现实产品等物质形态,或对社会产生具体作用。不同的培养目标也决定了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在人才选拔方式、培养方式以及学习内容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卡内基高等教育机构分类是由卡内基教学促进基金会发布的高等教育机构分类法。1973年,卡内基教学促进基金会首次公开出版了高等教育机构分类,期间经历了6次修订,当前依然沿用的分类是2010年修订的,但是其基本框架基本沿用袭来。该分类主要是服务于美国高等教育的组织和个人对高等教育类型了解的要求。总体来看,该分类标准将美国高校分为6种基本类型:副学士学位授予学院、博士学位授予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学院或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学院、专业主导机构、部落学院。[5]按照此分类法,我国高等职业院校属于“副学士学位授予学院”的层次。该层次主要对应四年制下属的二年制学院、社区学院、以副学士为主的四年制学院等类型。这类院校在美国不同于学术型大学,培养定位具有明显的职业导向性,招生录取的选择性低,以注册入学为主要方式。(www.xing528.com)

综上所述,高等教育分类发展理论提供了高职教育与普通本科教育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教育的理论依据。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教育,其人才培养、组织属性、利益相关者及相关的管理等都应体现出类属差异。考试招生制度是人才培养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在人才培养定位的约束条件下,其考试招生制度也需要形成与普通本科教育考试招生制度不同的制度内容。因此,高等教育分类理论也为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提供了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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