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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责任与义务构建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时间:2023-08-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使校企合作持续长久开展下去,关键在于明确政府、企业、学校等多方责任与义务,形成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明确责任与义务构建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目前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和鼓励高职院校开展校企合作的政策法规,在一系列政策的推动下,校企合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政策还存在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不强、缺少吸引力等问题,致使校企合作政策的效度不高[39],校企合作还存在诸多问题,是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瓶颈和致命弱点。

1.促进校企合作的政策法规不健全

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虽然表明了国家支持校企合作的态度,但是并没有一项专门的法律法规指导校企合作具体的实践。对于企业举办职业院校亦缺乏明确有力的支持举措。关于高等职业教育方面的政策也不完善,开展高等职业教育过程中,许多方面还缺乏配套的政策措施,还处在一种自发和应付的状态[40]

2.校企合作的激励政策不完善

影响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难以进行的因素之一便是缺少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的激励政策。政府制定建议性政策较多,但强制性和激励性政策较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七条指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组织、公民个人,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建设。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由此可知,政府出台的政策中的“应当”只有建议与指导作用,而没有必需的强制性的作用。因此,校、企可以有法不依。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规定:“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营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2006〕15号)明确规定:“对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开展校企合作、实施产学结合,并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职业院校,中央财政在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奖励。”可是这些“优惠”政策并未得到落实。在这种情况下,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一直徘徊在低潮状态。(www.xing528.com)

目前,我国还未颁布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强制性措施,还未强制要求企业必须参与校企合作,制定相应的经费保障措施和激励机制,也未规定企业必须对人才培养进行相应的投资。企业缺乏利益驱动及相关的法律保障,缺少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41]。政府出台的政策不完善、不到位,所以企业大多仍然认为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主要责任仍由学校承担,而与己无关。

3.政府对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缺乏监督、指导

我国校企合作模式比较单一,仅限于工学交替、顶岗实习和订单培养,合作方式面窄、层次浅,缺乏长效机制,导致合作往往是短期行为,无法保证校企合作的长期持续幵展。要使校企合作持续长久开展下去,关键在于明确政府、企业、学校等多方责任与义务,形成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学校和企业彼此对对方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以及未来发展的需求都不甚了解,从而导致校企合作不够深入。再者,政府没有建立专门的管理组织为校企合作搭建平台,承担起协调、监督与指导的职责,将校企合作项目效果较好的经验进行推广。

4.政府忽视对校企合作项目的管理与计划引导

我国政府多年来明确支持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的项目计划只有一个产学研联合工程。虽然近几年,有的地方政府设立了如辽宁省院校合作计划等一些校企合作计划,但总体上来说,我国的校企合作计划还不多,政府在通过计划引导校企合作方面的能力还不强。国家还未出台专门的校企合作法,没有依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校企合作法规与条例,加强政府统筹力度,明确多方责、权、利,设置校企合作激励机制,建立校企合作组织管理机构,为校企合作提供政策支持平台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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