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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形式中的明晰与模糊:探索艺术家、创造与评判

时间:2023-08-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换言之,艺术家因塑造形式整体(受指)而选择各种构形元素(能指),又通过构形元素(义指)的特定组合、适度变形而实现艺术传达(意指)的目的与目标。概言之,艺术传达需要并且能够作出明晰确指的形象塑造,但它并不排斥模糊性的含蓄意指。

艺术形式中的明晰与模糊:探索艺术家、创造与评判

我们继续考察艺术形式作为传达手段的特性及功能。

符号学学者认为,构成符号的意符和意指之间本无必然关联,二者的关系是主观随意的,是符号的创造者武断地赋予形符以某种意义,或为传达意义而强行使用某种形符。因而,一方面,符号并不具有必然的普识性;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像推行语言文字那样的强制力,一般的人工符号的意符很难获得稳固而持久的意指。从上文的讨论看,这一观点并不完全适合于艺术形式。相对于语言文字的持续进化与提炼而言,与之共生的艺术形式却始终保持着它的逼近受指对象的形象性,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特定民族、特定地域之“元语言”或“元文字”的特性。尽管其形义结合是约定俗成而非法律规范,并且随着时间推移而逐渐隐含,但生存于特定的艺术传统、艺术制度之中,艺术形式经由艺术教育得到传承,并在门类艺术专业教育中得到不断的深化与丰富。作为“有意味的形式”,艺术形式可能具有的稳定、普识的传达功能并不弱于语言文字。

问题在于,艺术形式之所传达是明晰性的还是模糊性的?或者借用罗兰·巴特的术语来说,艺术形式之所指是属于直接意指还是属于含蓄意指?

之所以会提出这一问题,是源于学者们对艺术形式的考察往往采取孤立、静止、解析的态度,因而对其特性与功能产生疑惑。如前所述,艺术形式既是指形式整体,也可以指构形元素。一般说来,如果受众具有必要的知识背景,通常不会认为形式整体无力实现艺术传达的明晰性;但由于人们对构形元素划分、理解的角度不同,由于构形元素这种符号语言显著的民族性和历史性,由于其所指的不断丰富、沉积、深埋,人们会形成艺术形式意味模糊、难以确指、无明晰意义的看法。

我们知道,感性形式之为能指,已经包含或负载了所指之义(即固化了的义指),这只是就作为符号的艺术形式本具表情达意功能而言;实际上,无论是出于主动预期还是被动预期,艺术家在特定的艺术构思中必然有其特定的指向,即他所要塑造的、能够实现其艺术传达的、具体的艺术形象;这一具体的艺术形象,即所谓的“受指”[28],乃是艺术家在此次艺术传达中运用各种构形元素的主观所指。这就是说,艺术家根据特定艺术形象(受指或对象)塑造的实际需要(意指),来确定如何运用各种构形元素(能指或形式符号)并充分发挥其本具的表情达意功能(义指)。换言之,艺术家因塑造形式整体(受指)而选择各种构形元素(能指),又通过构形元素(义指)的特定组合、适度变形而实现艺术传达(意指)的目的与目标。在特定艺术形象的塑造中,构形元素原有的义指被艺术传达的意指所激活,构形元素感性的能指被形式整体所诠释。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肯定地说,艺术形式能够实现明晰的、确指的艺术传达。(www.xing528.com)

艺术形式实现明晰的、确指的艺术传达还有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在构形元素方面,每一个艺术门类都有各自类似于语言词汇的由大量异形异义、同形异义、异形近义的构形元素汇成的符号体系。如同在语言传达中能否作明晰的确指与词汇量的大小、对一词多义与多词近义把握的全面与否直接相关一样,在艺术传达中,个体掌握的构形元素越贫乏、对构形元素之义指的把握越浅,便越难塑造出特定的形式整体作明晰的传达;相反,个体掌握的构形元素量越大,对构形元素之义指的把握越深刻、越全面,便越有可能精准地选择并恰当地运用构形元素塑造能够明晰确指的艺术形象。[29]一是在形式整体方面。一个完整的艺术形象既可以由某一艺术门类的形式语言独立完成,我们可以称之为“单纯形象”;也可以综合多个艺术门类的形式语言共同完成,可以称之为“复合形象”。相对而言,在艺术传达中,尽管艺术家觉得单纯形象已然可以充分表情达意,但受众如果缺乏较好的门类艺术专业知识背景,则较难真切领悟其意指;而复合形象则可以借助于异质异形但近义同义的构形元素的综合运用,相互修饰限定、相互注解阐释,从而强化其传达意指功能。[30]

但是,并非所有艺术门类或所有艺术家的所有艺术传达都追求形象塑造的明晰与确指。首先,从各艺术门类本具的特质及倾向性看,模仿型艺术的传达因有其相对客观、明晰的受指对象,故多要求形象塑造的明晰与确指;相对而言,表现型艺术的传达则因其更多的是艺术家个体的主观情愫,受众需要形象塑造作更多、更具体的修饰与限定方能领悟其明确的意指,而如此塑造艺术形象又会干扰甚至妨碍艺术家的内心倾诉,故此类传达多被定为模糊的或含蓄的意指。例如同为视觉艺术,古典写实绘画属于模仿型艺术,其形象塑造以明晰确指为主;而书法(尤其是草书)则更倾向于表现型艺术,故其形象塑造历来被认为适合于模糊与含蓄的意指,不宜强求传达的明晰与确指。这样区别在听觉艺术中同样存在:属于模仿型艺术的戏剧适合塑造具有明晰确指的艺术形象,而属于表现型艺术的音乐则宜于(或被认可)模糊、含蓄的传达。

如果说模仿型艺术与表现型艺术在形象塑造之意指明晰性方面的差异主要出自门类艺术形式之间的差异,具有一定程度的客观制约性,那么,艺术家对其艺术形式运用之意指的故意模糊化,使受指对象虚忽泛化,则属于出自主观的自觉追求。尤其是在主动预期的艺术传达中,或是因为艺术家个体以其模糊的意态或情态进入特定的艺术构思和形象塑造,自身始终处于“欲言又止、欲罢不能”的状态之中;或是由于艺术家个体信奉“言有尽而意无穷”的艺术魅力,自觉谋求艺术构思和形象塑造可能造成的张力,故多采取模糊性的传达手段以造成含蓄意指的效果。事实上,模糊、含蓄的意指既有利于艺术家主体自由随性地运用构形元素,增强其艺术形象内蕴的包容量,也可以使受众主体有更加丰富、自由的想象空间。古今中外许多艺术家不仅在某一特定的艺术形象塑造中自觉运用含蓄意指的传达手段,甚至以此作为自己自觉追求的艺术风格;而一些西方现代主义艺术(例如“抽象表现主义绘画”“简约主义风格设计”等等)更是将此种传达手段发挥到极致,给受众带来如儿童夏日观云的想象空间。

概言之,艺术传达需要并且能够作出明晰确指的形象塑造,但它并不排斥(相反,非常需要)模糊性的含蓄意指。正是艺术形式的这种特性与功能,使艺术传达能够丰富多彩、变化无方并极具感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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