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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评判的标准:艺术家、创作与评价

时间:2023-08-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也就是说,现实的艺术评判标准总是具体的,因时、因地、因门类甚至因主体的阶层地位而变。

艺术评判的标准:艺术家、创作与评价

如前所说,艺术评判在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比较研究。比较必须有主词与宾词,即以某一事物所具有的某些属性与同类事物所具有的这些属性相对比,由此得出其间异同或优劣的判断。一般说来,主词是比较的主体研究对象,宾词则是研究主词所借助的参照物。在通常的比较中,参照物大致可分两类:一是临时性的参照物,多见于个人化的、非正式的比较;另一是恒定性的参照物,多见于社会化的、正式的比较。换言之,社会化的、正式的评判之所以不同于个人化的、非正式的比较,在于它用作对比的参照物必须具有普识性、公允性与普遍有效性,即在相同行业、相同社会时代背景(即相同语境)下为其中的每一个成员所共同采纳并遵循,而不是纯粹个体性的、在特殊语境中随心所欲拈来而在社会化比较中往往失效的临时参照物。这种用于社会化的、正式的比较,在相同行业、相同社会时代背景下为其中每一个成员所共同采纳并遵循,具有普识性、公允性与普遍有效性的对比参照物,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评判标准”;艺术行业所特有的评判标准,即是艺术评判的标准。

艺术传达作为艺术家社会化的精神活动,其评判当然不能没有标准。 自古至今,无论是出于君王权贵个人好恶、自上而下设立的标准,还是由公民推举出来的博学之士所共同制定的品评标准;无论是行会组织中资深权威按照实践经验制定的质量标准,还是颇具影响力的思想家按照某种学术理念推演出来的观念标准,艺术评判主体始终以特定的评判标准为尺度,衡量、裁决着艺术家个体的艺术传达活动及其成果,在特定的地域或民族中形成特定的标准体系和评判传统,并随着历史的变迁、时代的要求而不断调整、修订。没有普识(适)性、公允性的评判标准,便没有普遍有效性的社会化艺术评判;没有普遍有效性的社会化艺术评判,艺术创造活动便不可能实现社会化,不可能健康持续地发展。(www.xing528.com)

正像艺术评判标准不同于其他行业的评判标准一样,各门类艺术又都有各自不同的更为具体的评判标准,这些具体的门类艺术均有其评判传统和标准体系,也都随着历史的变迁不断调整、修订,以适应本门类艺术的新发展和时代对本门艺术的新要求。也就是说,现实的艺术评判标准总是具体的,因时、因地、因门类甚至因主体的阶层地位而变。而艺术学原理关于艺术评判标准的研究,则是在总结、抽绎各门类艺术评判标准的基础上,在确认艺术评判原则的前提下,从艺术一般的层面上总体把握艺术评判标准,考察艺术评判所应有的总标准和各种艺术评判类型所宜有的具体标准,以此为各门类艺术评判标准的研究提供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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