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结构形态原则与非结构形态原则的关系解析

结构形态原则与非结构形态原则的关系解析

时间:2023-08-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至于《四要素》纯属理解原则的非结构形态原则,则和结构形态原则呈相互独立的关系。此外,这样的对等关系还存在于两类形态原则中,即结构形态原则是结构形态应该符合森佩尔对视觉稳固的需求;与之对应的非结构形态原则是非结构形态应该符合森佩尔对视觉稳固的需求。与这一趋势相对应的则是森佩尔文本中的非结构形态越来越呈现出独立于结构形态

结构形态原则与非结构形态原则的关系解析

1.时代背景:19世纪两者关系的总体特征

19世纪,尽管在两类形态原则中都存在具体立场的差异,但两者却有着内在的一致性。总体上,当时的结构形态原则限定了荷载、材料和结构形态之间的关系,而非结构形态原则实质上限定了由荷载、材料决定的结构形态和非结构形态之间的关系。尽管存在着结构是否会完全被非结构物遮挡的分歧,但建筑中存在可见非结构物是得到共识的,并且可见非结构物的形态应该和结构间有形态逻辑上的关联的总体倾向也是存在的。这样,仅从理论上看,两类形态原则限定了共同的决定因素,即荷载和材料。在它们的共同作用下,形成了从荷载、材料决定结构形态,结构形态决定或至少影响非结构形态的清晰关系。此外,在两者之间还存在后者必须建立在前者基础之上的层级关系。例如,两座建筑,一座用铁模仿拱形,再在外部加上拱吊顶;另一座用铁桁架,再在外部加上拱吊顶。前者违背了结构形态原则,但符合非结构形态原则;后者违背了非结构形态原则,但符合结构形态原则。尽管前者的非结构形态和结构形态相符,但其参照的对象自身就是所谓的错误结构,因此这样的相符并不能增强其正当性。而后者则至少实现了决定外观形态的基础的正确性。

2.森佩尔文本中两者之间的关系

(1)《彩饰初论》中两者之间的关系

《彩饰初论》中的结构形态原则限定结构形态应该由材料属性决定,同时限定了覆层面饰和覆盖对象表面形态上的重合关系。诚然,《彩饰初论》并没有限定覆盖对象是结构还是非结构,但确实包含了覆盖对象是结构的情况。即使限定覆盖对象是结构,《彩饰初论》的论述在于非结构形态与被覆盖的结构表面形态之间的关系,而不是非结构和结构之间的形态关系。而无论对于覆盖对象是更容易用形态反映力的变化的线性构件,还是不易反映的面性构件,两者都有本质差别。例如,对于墙体,可能断面尺寸会反映力的变化,但根据本书的设定,这样的变化并不会反映在覆层面饰的形态上。因此,《彩饰初论》中的非结构并不能和结构形态形成逻辑上的关联。

究竟《彩饰初论》的非结构形态原则和结构形态之间有怎样的关系则并不是能从原则自身判断,要具体到书中的覆层面饰类型。当覆层面饰是墙上绘画时,被覆盖结构的形态变化可被忽略。同属性的覆层面饰用于19世纪实践中,木材和金属构件表面通常带有保护性涂层。除了森佩尔,其他人都没有讨论这层涂层和结构的关系。而在设定结构暴露时,也并没有将带有涂层的结构和没有涂层的结构区分开来。这就意味着,在当时的一般语境下,仅带有涂层的结构是等同于暴露的结构的。也就是说,仅从形态原则看,当覆层面饰是涂层时,《彩饰初论》的结构原则和非结构原则的共同作用相当于当时的结构原则以及赞同结构暴露的立场。

当覆层面饰是墙嵌板时,其最终的整体形态也是通过墙体表面组织在一起的,即也基本不改变覆盖结构的形态变化。事实上,这样的情况同样被同时代的讨论忽视了。只是,因为这种情况更多出现于墙体中,并不像涂层那样具有普遍性。而无论两者的差别,它们都属于基本不改变结构形态的非结构物。因此,《彩饰初论》限定了非结构形态依附于结构表面的关系。

由此看来,对于《彩饰初论》两类形态原则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它们之间存在着和同时期类似的层级关系,即先从荷载、材料决定结构形态,再由结构的可见表面形态决定非结构形态。另一方面,考虑在当时语境下《彩饰初论》的非结构物对结构形态的影响是被忽略的,并没能够约束不依附于结构的非结构物的形态,《彩饰初论》对非结构形态的限定符合结构形态直接可见的立场。

(2)《四要素》中两者之间的关系

《四要素》有两项结构形态原则,即结构形态应该和材料属性相符,结构形态基于孕育建筑理想形式的观念。因为《四要素》并没有就观念做进一步的阐述,所以仅论述第一项原则和非结构形态原则的关系。

《四要素》设定非结构物形态应该和材料以及材料的加工方式相符,这使得非结构形态原则和结构形态原则之间成对等的关系,而并不存在主次之分。(www.xing528.com)

《四要素》的另一项非结构形态原则,即墙体覆层面饰应该和其覆盖对象表面形态重合或超出其对象的表面边界中。重合的关系延续了前一个文本的论述,而墙体覆层面饰形态超出覆盖对象表面边界的设定,虽然允许了非结构形态和结构形态的不相符之处,但考虑覆层面饰的具体属性,仍然界定了两者总体上的关联,和结构形态原则之间仍然存在层级关系。

至于《四要素》纯属理解原则的非结构形态原则,则和结构形态原则呈相互独立的关系。

(3)《风格论》中两者之间的关系

《风格论》中的结构形态原则有8项,非结构形态原则若细分则有数十项之多,两类结构形态原则之间存在着三类关系。

第一类,层级关系。呈这类关系的形态原则中,结构形态原则是结构形态应该和材料属性相符,非结构形态原则是柱子的覆层面饰应该完全包裹住结构内核。虽然严格说来,限定非结构物完全包裹结构,并不足以制约非结构物的具体形态,但的确建立了非结构形态和结构形态之间的一种关系。此外,《风格论》明确将结构作为面饰的对象,并且限定面饰对象的自身形态应该首先做到和材料属性相符。因此,尽管两者的共同作用对非结构形态的制约力并不强,形态原则之间的层级关系仍是存在的。

第二类,对等关系,即两类形态原则设定了相同影响因素和不同部分的相同关系。呈这类关系的形态原则中,结构形态原则是结构形态应该和材料属性相符;与之对应的则是非结构形态应该和材料属性相符。此外,这样的对等关系还存在于两类形态原则中,即结构形态原则是结构形态应该符合森佩尔对视觉稳固的需求;与之对应的非结构形态原则是非结构形态应该符合森佩尔对视觉稳固的需求。这种关系存在于和视觉稳固相关的一系列形态原则之中。

第三类,各自独立,即两类形态原则之间并无关联。这样的关系在《风格论》形态原则中最为普遍,大多数针对独立非结构物形态的限定并不考虑和结构形态的关系,也和结构形态没有共同的影响因素。

3.森佩尔文本中两者之间的关系比较

森佩尔文本中的两类形态原则关系有一个显见的变化趋势,即从形态原则的总体倾向看,越来越偏离层级关系,发展为对等关系和互不关联的关系。与这一趋势相对应的则是森佩尔文本中的非结构形态越来越呈现出独立于结构形态的自身秩序。而在当时的语境中,独立于结构形态同时意味着独立于影响结构形态的材料因素。

森佩尔文本中显见的共同点在于,始终没有形成和同时代总体倾向相似的层级关系。这也意味着荷载和材料始终没能对非结构形态产生具体影响。而另一个共同点则是,尽管森佩尔文本中的非结构物形态原则始终有其自身的独立性,并且始终没有使得结构形态能对非结构形态产生具体影响,但这些设定和同时期形态原则总体倾向之间并没有矛盾,没有超出总体限定的非结构形态不能篡改结构形态的底线。甚至因为森佩尔文本中非结构部分自身的特殊性,部分限定的结果在当时语境下等同于结构暴露。这点也说明,不应该用普遍标准理解森佩尔文本中形态原则之间的关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