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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费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取得成效

时间:2023-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月,省卫生厅会同省体改委、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社会保险局联合下发《吉林省职工医疗制度改革试点意见》。8月,四平市开始公费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工作。1996年4月,集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开始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工作。9月l日起,省卫生厅、财政厅正式在舒兰市进行公费医疗改革试点,初步取得成效。白山市公费医疗改革报销方式为个人负担10%,国家负责90%。

吉林省公费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取得成效

1986年,吉林省恢复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有省卫生厅、人事厅、财政厅等,下设吉林省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省卫生厅。同年,吉林省推广安徽省淮南市公费医疗管理经验,提倡公费医疗经费与个人挂钩,并在四平市试点。

1987年,全省执行国家财政“双增双节”方针,省卫生厅扣除上年不可比临时性专项补助变动因素,经费仍有大幅度增长。公费医疗经费560万元,比1986年增加147万元,上升35%。平均享受人数34023人,人均164元,比1986年增加支出147万元,人均增加31元。

1988年3月,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1988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在丹东、四平、黄石、株洲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在相关政策的指引下,吉林省四平市率先进行医疗保险改革试点。

6月,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公费医疗管理的意见》,对省直机关副厅级(含享受待遇的、退休的)以上领导同志的医疗费和住院费实行与个人挂钩的办法,但对省顾委委员、省人大常务委员、省政协常务委员、建国前参加革命的离退休老干部、革命残废军人、因公致伤人员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人员所支付的医疗费和住院费不与个人挂钩。省直公费医疗实际支出798万元,平均享受人数37277人,人均214元,人均比上年增加50元。上升主要原因是药费、医疗费价格上调、增加大型医疗检查项目及离退休人员不断增加等。

从1991年开始,吉林省建立公费医疗基金,实行门诊现金看病、大病统筹、适当调整个人自负比例,逐步创造条件,向医疗保险过渡。

1994年4月,国务院批准《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暂行规定》《镇江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后,根据国家要求,吉林省开展公费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确定舒兰市为省公费医疗改革试点单位,建立医疗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制度。9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从舒兰市开始试点。

年末统计,全省公费医疗人均实际支出水平209.06元,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59.14%。公费医疗支出占工资总额的比重为全国平均水平的67.56%。

1995年,全省公费医疗人均支出水平距离国家规定占工资总额11%的要求还不到一半,仅占工资的4.53%,公费医疗人均支出水平全国倒数第二。

5月,省卫生厅会同省体改委、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社会保险局联合下发《吉林省职工医疗制度改革试点意见》。四平市财政按人均定额215元拨付,享受单位从职工福利中提取40%(年人均14.4元),职工个人按全年工资总额的0.5%投保。舒兰市财政按市直人均150元、乡镇人均120元拨付,享受单位从职工编制费中提取30%(年人均10.8元),职工个人按年工资总额的2%提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拓宽了资金渠道,缓解了资金供求矛盾。8月,四平市开始公费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年末,吉林省全年支出公费医疗费用23591万元,比1994年增长18%,其中:医疗照顾对象人均支出1866元,离休人员人均支出1253元,退休人员人均支出367元,一般人员人均支出181元,革命残废军人人均支出591元,在校大学生人均支出43.50元。平均门诊处方值为16元,平均住院床日费用67元,门诊医疗费支出10885万元,住院医疗费支出12406万元。(www.xing528.com)

1996年4月,集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开始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工作。5月,确定四平市、吉林市、白山市、长春市四个城市为第一批试点城市,集安市自行开展试点工作。6月l日,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共同拟定《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直公费医疗改革的意见》。9月l日起,省卫生厅、财政厅正式在舒兰市进行公费医疗改革试点,初步取得成效。白山市公费医疗改革报销方式为个人负担10%,国家负责90%。

年末,全省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为956269人,其中特诊待遇10374人,优诊待遇的离休干部37085人,退休人员81188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大专以上学生91000人。

另外,公费医疗改革存在覆盖面少、筹资水平低、保障程度差等问题,如舒兰、四平筹资比例5.9%,集安筹资比例5.74%,与“两江”标准相差一半。全省公费医疗欠账2477万元,影响定点医院的资金运行。

1997年1月,省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确定《吉林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并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用药掌握“先一般、后贵重,先国内、后进口”的使用原则。对使用“药品范围”以外的药品,其药品费用一律不得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由经治医生和患者自负。《省直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出台,实行门诊现金医疗,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实行分段累加比例计算,医疗费用实行封顶,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年度内医疗费累计超过30000元的(器官移植除外,按现行规定执行),公费医疗不予负担。

同年,按照《吉林省职工医疗制度改革试点意见》的要求,四平、舒兰两市医改试点工作运行良好,吉林、白山两市医改方案获得省政府批准。省卫生厅在两次市(州)卫生局长座谈会上,重点推广集安市的医改经验。集安市坚持因地制宜,大胆尝试,主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医疗改革,实行“抓大放小”的原则和6%的筹资比例,注意向教师和基层乡镇职工倾斜,使特殊人群能够享受最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并采取“双轨监理”制,特点突出,收效明显,成为适合吉林省实际的可推广的医疗保险改革模式。

1998年6月,全省继续推进城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四平市、通化市、舒兰市、集安市、辉南县按照国家和全省的部署,开展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重点推广集安市的医疗保险改革经验。11月30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文件,省公费医疗办公室由原隶属于省卫生厅整建制改为隶属于省劳动厅。省公费医疗办公室隶属关系改变后,原人员编制、领导干部职数、经费渠道、债权债务等均不改变。

199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全省把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同时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门诊、住院、家庭病床、社区康复等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2000年9月4日,省政府成立吉林省医疗保险制度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省直15个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省政府体改办,负责医疗保险制度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9月22日,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吉林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11月24日,省卫生厅机关机构改革通过省人事厅、省编制委员会的检查验收,医疗保险职能划给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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