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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生证明》管理办法

时间:2023-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条《出生证明》由承担具体妇幼保健任务的城乡基层预防保健机构依据下列有关条款规定的原则管理使月。第十二条《出生证明》《婴儿出生记录卡》由省卫生厅监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发放,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发放工作。使用单位及公安部门对《出生证明》要长期保存。第十六条《出生证明》使用单位及其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以权谋私。

吉林省《出生证明》管理办法

吉林省卫生厅 吉林省公安

(1992年4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出生人口管理,提高妇女儿童保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户口登记条例》和《吉林省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生证明》是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向当地公安部门及新生儿父母提供的能够证明新生儿出生情况的法律凭证,是公安部门为新生儿办理户口登记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和各级医院、城乡基层预防保健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行政职能分工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落实工作。

第五条 《出生证明》由承担具体妇幼保健任务的城乡基层预防保健机构依据下列有关条款规定的原则管理使月。使用单位的审批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各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所在县区卫生局提出使用《出生证明》申请,县(市、区)卫生局依据该办法及其承担妇幼保健任务情况进行审查,报市(地、州)卫生局批准,上报省卫生厅备案。

二、申请单位属于省及中央企事业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中国人民武警部队的,向所驻县(市、区)卫生局申报,所驻市(地、州)卫生局批准,上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六条 承担接生任务的各级医疗保健单位,要认真填写《婴儿出生记录卡》,不得空项。婴儿出院时交给其母亲或其父亲。

第七条 婴儿父母必须在婴儿出生十日内,到其所属城乡基层预防保健机构,领取《出生证明》,一个月内到其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公安部门在办理婴儿落户时,要严格查婴儿《出生证明》,对无《出生证明》或《出生证明》出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落户。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基层预防保健机构可向当事人出具《出生证明》:一、婴儿母亲户口属于本机构保健服务辖区的。

二、有相应孕期《保健手册》。

三、住院分娩者有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记录卡》,在家分娩的有接生人员填写的《出生记录卡》,特殊情况要有相应的当事人书面证明。

四、婴儿父母为暂住人口,符合本条第二、三款的。(www.xing528.com)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基层预防保健机构可向当事人出具《出生证明》:

一、婴儿在省外出生,并有相应书面证明者。

二、省内其他城乡基层预防保健机构转来的孕期《保健手册》及《婴儿出生记录卡》完备,欲在本保健辖区所在公安部门落户者。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城乡基层预防保健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

一、婴儿母亲不是本辖区常住人口,又不符合第九条规定者。

二、婴儿出生时无生命体征的。

第十二条《出生证明》《婴儿出生记录卡》由省卫生厅监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发放,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发放工作。各级职责如下:

一、省级负责《出生证明》《婴儿出生记录卡》的印制,加印《出生证明》的各市(地、州)行政区域编号及序号,加印《婴儿出生记录卡》序号。

二、市(地、州)负责加盖《出生证明》的各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编号,并将《出生证明》及《婴儿出生记录卡》发放到各县(市、区)。

三、各县(市、区)负责加盖《出生证明》使用单位的行政区域编号,并将《出生证明》及《婴儿出生记录卡》发放到各使用单位。

第十三条 各级机构在《出生证明》《婴儿出生记录卡》发放中,要严格履行检査登记手续,《出生证明》及《婴儿出生记录卡》一律按秘密文件保管。如果发生丢失、损毁等要立即逐级上报,并通过省级以上新闻媒介公开声明作废。

第十四条 各《出生证明》使用单位在出具《出生证明》时要将该婴儿的《婴儿出生记录卡》附在该婴儿《出生证明》存根背面。使用单位及公安部门对《出生证明》要长期保存。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在向婴儿家长出具《出生证明》时,可收取一定成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卫生厅、吉林省物价局制定。

第十六条 《出生证明》使用单位及其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以权谋私。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要对《出生证明》的管理使用情况加强检査指导,对在《出生证明》《婴儿出生记录卡》发放、保管、使用査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问题严重者要给予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以行政及经济处罚。触犯刑律者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省内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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