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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准备与原则

时间:2023-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东京审判允许被告个人通过日本陆海军省或外务省以及律师协会选择主辩护律师,被选定的主辩护律师还可指定若干名助手。1946年1月19日,麦克阿瑟公布了东京审判中判断战犯罪责的3项基本原则:第一,国际法规定的“通行的战争犯罪”。这一次审判则侧重于上述“反和平罪”和“反人道罪”,这两项是对1928年签订的《巴黎非战公约》原则的具体化。他在审判中提出的谬论至今仍被战后日本的右翼作为攻击东京审判的理论根据。

东京审判:准备与原则

日本军国主义德国的纳粹和意大利的法西斯进行严厉的制裁是世界反法西斯阵营的正义的主张。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3国在敦促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中提出:“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严厉制裁。”[1]在不久通过的《波茨坦议定书》中,则进一步明确提出对战犯“迅速付诸正义之审判”。8月8日,美、英、法、苏4国通过了《关于追究及惩治欧洲轴心国主要战争犯罪人的协定》,即《伦敦协定》。正是在这一基础上,战后分别在德国与日本开始了对战争罪犯的审判。[2]

1945年9月11日,占领日本的盟军总司令部(GHQ)总司令麦克阿瑟开始发出对战犯的逮捕名单。到1945年末,作为A级战犯嫌疑人被拘留的军人、皇族、阁僚、官僚、财界人物和超国家主义团体的首脑等已超过百人,另外还有属于B、C级的战争犯罪嫌疑人约2.5万人在各地被逮捕,其中梨本宫守正是唯一的皇族。[3]

1945年12月8日,以美国人基南(Joseph Keenan)为局长(首席检察官)的国际检察局(IPS)设立,从其他10国中分别选出了参与检察官。到1947年,检察官的人数已经为487人。在国际检察局中,美国的检察官占多数(最多时达76位),检察活动也是以他们为中心进行的。基南将国际检察局成员分成从A到H的若干组,按照专题与时间分别搜集相应的证据资料与证人。[4]

东京审判的法官是根据法庭的条例,由签署受降文件的9个国家的成员组成。后来为与远东国际委员会的构成国相适应,追加了印度和菲律宾的法官。审判长是麦克阿瑟任命的澳大利亚人韦伯(William Flood Webb)。

东京审判允许被告个人通过日本陆海军省或外务省以及律师协会选择主辩护律师,被选定的主辩护律师还可指定若干名助手。所以,到开庭前,日本方面组成了以鹈泽总明为团长、清濑一郎为副团长的辩护团。[5]辩护团的基本原则是:不涉及天皇的战争责任;为国家辩护;在前两项基础上积极为个人辩护。

1946年1月19日,麦克阿瑟公布了东京审判中判断战犯罪责的3项基本原则:

第一,国际法规定的“通行的战争犯罪”。

第二,计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侵略战争,或违犯国际条约、协定或诺言之战争,或参与为实现上述任何战争之一种的共同计划或同谋的“反和平罪”。

第三,在战前、战中针对任何平民的屠杀、灭绝、奴役、强制迁移以及其他的非人道行为的“反人道罪”。(www.xing528.com)

以往的对战犯的审判,一般是依据国际法中“通常的战争犯罪”原则。这一次审判则侧重于上述“反和平罪”和“反人道罪”,这两项是对1928年签订的《巴黎非战公约》原则的具体化。“反和平罪”和“反人道罪”更强调战争指导者的责任,这是战犯审判史上的重大突破,表明人们开始意识到发动战争的责任应当主要由战争的指导者承担,要将他们的战争责任与一般国民的责任区分开。应当说这是人类社会的进步。但是,如果对“指导者”的审判不彻底,而国民又没有自觉地建立起战争责任意识,则会产生整个社会缺乏战争责任认识的问题。日本的战后处理就遇到了这种情况。

注释:

[1]《中、美、英三国敦促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载《国际条约集(1945—1947)》第78页,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

[2]《苏美英三国柏林议定书》,载《国际条约集(1945—1947)》,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

[3][日]朝日新闻东京审判记者团:《东京审判·上下》,讲谈社,1983;[日]丰田隈雄:《战争裁判余录》,泰生社,1988。

[4][日]粟屋宪太郎:《东京审判论》,第86—85页,大月书店,1989。

[5]清濑一郎在战争中曾担任过陆军省国际法顾问,所以被指定为东条英机的主辩护律师。他在审判中提出的谬论至今仍被战后日本的右翼作为攻击东京审判的理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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