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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处理方法及委员会受理情况

时间:2023-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除因签订、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外均可由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此后,3名毕业生向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认为此案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于10月23日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劳动争议的处理方法及委员会受理情况

劳动争议是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类纠纷,发生劳动纠纷如何解决呢?争议处理程序是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根据劳动争议所具有的特点,处理劳动争议不采用处理一般民事纠纷的程序,而是采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相结合的特别程序。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下列程序解决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行政部门投诉;向相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此外,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协商程序

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寻找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与其他纠纷不同的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为单位,一方为单位职工,因双方已经发生一定的劳动关系而使彼此之间相互有所了解。双方发生纠纷后最好先协商,通过自愿达成协议来消除隔阂。但是,协商程序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强迫。

2.申请调解

调解程序是指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劳动法》第八十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他们具有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又了解本单位具体情况,有利于解决纠纷。除因签订、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外均可由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但是,与协商程序一样,调解程序也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且调解协议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样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该程序既具有劳动争议调解灵活、快捷的特点,又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一个重要手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申请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选择之一,也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诉讼打劳动官司,必须要经过仲裁,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诉讼程序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诉讼程序即我们平常所说的打官司,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启动的程序。诉讼程序具有较强的法律性、程序性,做出的判决也具有强制执行力。

为解决有些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管,而劳动者无法提供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19年5月,河南某大学与某市某企业签订了实习协议,双方约定:该大学向这家企业提供实习学生58名,企业对实习学生进行实习教学,实习期限为2019年5月8日至11月7日。郑某等3人被学校安排到该企业实习,从事技术员工作。7月1日,3名学生在学校正常领取了大学毕业证书。随后3人提出,他们已经属于毕业生,而不再是学校委派的实习生,企业应当给予他们正常劳动者的待遇,但3人的这个要求遭到企业拒绝。企业认为只有实习期满才能获得正式员工的待遇。9月24日,3名毕业生决定离开该企业,但该企业坚持不向3人发放9月份工资,双方为工资支付等问题产生了劳动争议。此后,3名毕业生向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认为此案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于10月23日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10月26日,3人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2月27日,郑某等3名毕业生拿到了应得的工资。

案例解析

1995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文实际上明确否认了实习生的劳动者地位,因此在我国,实习生不享受正式劳动者地位、一般没有工资也就成了大家默认的一条“潜规则”。本案中,3名大学生从2009年5月到2009年6月30日属于实习生,企业不按正式员工为其发放工资并不违法。但自2009年7月1日3名大学生拿到毕业证之日起,他们就属于毕业生,不再是学校委派的实习生,如果他们继续为该企业工作,那么该企业就必须给予他们正常劳动者的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改变了以往以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而以用工事实发生作为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因此,只要企业用工开始,即认为劳动者与企业已经确定了劳动关系,不管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都应享受正式员工的待遇。

实习期是大学生学习工作能力和适应社会环境的关键时期。但是在这个关键时期内,很多大学生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侵权”,也有不少企业看中大学生这个实习期,把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工,在实习期内以各种理由把大学生辞退。而很多大学生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不够扎实,往往不能主动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要维护大学生的就业权利就要认定大学生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这不仅是对大学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对推动我国法制的进步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是团中央、教育部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和200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要求而实施的,财政部、人社部给予相关政策、资金支持。该项计划从2003年开始实施,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团中央与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开展为期1~3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志愿服务。截至2013年,共选派11批9万名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22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 100多个县服务。加上地方项目,西部计划实施总规模超过16万人,先后有1.6万人扎根西部。西部计划实施以来,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对此项工作做出重要批示。另外,西部计划还被列入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子项目及中央财政绩效考核项目,各项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

选拔资格:

1.具有志愿精神。

2.学分总绩点(或学业成绩)排名在本院系同年级学生总数前70%之内。

3.通过毕业体检和西部计划体检。

4.获得毕业证书并具有真实有效居民身份证。

5.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优先。

6.优秀学生干部和有志愿服务经历者优先。

7.西部急需的农、林、水、医、师、金融、法学类专业者优先。

8.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西部地区者优先。

9.已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优先。

10.参加基层青年工作专项行动的志愿者应累计1个月以上的基层工作、志愿服务经历或者曾获校级以上表彰奖励、担任过各级团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

11.鼓励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报名参加西部计划。

服务内容:

1.支教。本专项行动志愿者主要在西部地区贫困县的乡镇中小学校从事为期1~2年的教育和教学管理工作。

招募对象:应届高校毕业生、在读研究生,师范类专业优先选拔。

2.支医。本专项行动志愿者主要在西部地区贫困县的乡镇卫生院以及部分县级医院、防疫站从事为期1~2年的医疗卫生工作。

招募对象:医学类专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在读研究生。

3.支农。本专项行动志愿者主要在西部地区贫困县的乡镇农业林业水利)技术站从事为期1~2年的农业科技、扶贫工作。(www.xing528.com)

招募对象:农业、林业、水利等专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读研究生。

二、特岗教师计划

特岗教师是中央实施的一项对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特殊政策,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创新农村学校教师的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2020年中央“特岗计划”实施范围与2019年相同。具体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原“两基”攻坚县(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团场),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以及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

主要包括下列地方: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

实施原则:

1.坚持范围,严格条件。纳入“特岗计划”的县(市、区),必须是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财力比较困难,但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的县(市、区),“特岗计划”实施期内原则上不得再以其他方式补充新教师。各设岗县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招聘聘期已满、考核合格、愿意继续留在当地任教的“特岗计划”教师。

2.中央统筹,地方实施。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制定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特岗计划”教师总量指导性意见。

招聘条件:

1.2020年特岗教师招聘不将教师资格作为限制性条件,具体要求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7部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4号)有关规定执行。

2.符合招聘岗位要求。

3.以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和师范专业专科毕业生为主,年龄不超过30周岁。

三、“三支一扶”计划

“三支一扶”计划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原卫生部、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共同组织开展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简称。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2005年6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号召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从2005年起连续5年,每年招募2万名左右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时间一般为2~3年,工作期间给予一定生活补贴。2006年3月,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扶贫办、共青团中央等8部委按照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正式提出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决定“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每年招募2万名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一般为2~3年。招募对象主要为全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2011年,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7号),决定继续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从2011年起,每年选拔2万名,5年内选拔10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

招募对象主要为全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并应具备以下条件: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学习成绩合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就业推荐:

各级人事、教育、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团委等部门要积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扎根基层。原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考虑接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县、乡各类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也应拿出一定职位专门吸纳这部分毕业生。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应届毕业生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基层工作,服务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服务两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各级人事、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采取多种手段,充分挖掘本系统就业岗位,积极吸纳“三支一扶”大学生进入本系统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建立专门的人才库,广泛收集各类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信息,动员各类用人单位接收“三支一扶”大学生,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帮助其落实就业单位。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回到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要求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全力做好服务期满人员就业服务工作。

1.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公务员相关政策。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号)规定,加强协调,切实落实定向考录等政策,组织好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公务员工作。

2.加大事业单位吸纳“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力度。各地要按照人社部发〔2009〕42号等文件要求,落实好各类事业单位吸纳“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政策。鼓励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留在基层就业,采用拿出一定比例定向招录的办法,切实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结合起来。

3.支持“三支一扶”大学生自主创业。各地要积极鼓励支持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自主创业,按照《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5号)等文件要求,将其纳入“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提供相关政策帮扶和创业就业服务。

4.扶助“三支一扶”大学生自主择业。各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认真摸清底数,建立服务期满未就业人员信息库,切实帮助落实就业岗位。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安排专门人员,设立专门窗口,为服务期满人员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在各类就业专项服务活动中,要将帮助促进各项目参加人员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切实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参加就业服务活动的组织工作。各地尤其是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服务期满后仍长期失业的就业困难“三支一扶”大学生要确立“一对一”的帮扶工作机制,按规定提供及时的就业援助。

5.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各地要注重政策配套衔接,做好“三支一扶”计划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培训管理、升学考研、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工龄计算等相关政策的衔接。其户籍、档案转移接续手续按《关于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6号)的规定执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回生源地就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凭“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同等享受生源地相关优惠政策。

四、选聘村官政策

大学生村官即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村官工作是十七大以来党中央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主要目的是培养一大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骨干人才、党政干部队伍后备人才、各行各业优秀人才,江苏同时设立了“985村官计划”。2014年5月30日,中央组织部召开全国大学生村官工作座谈会,进一步明确了大学生村官工作的定位

大学生村官工作是国家开展的选派项目。大学生村官岗位性质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系非公务员身份,其工作、生活补助和享受保障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有关规定进行,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负责、乡镇党委直接管理、村党组织协助实施;人事档案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管理或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

大学生村官工作从无到有,快速发展,大体经历了3个阶段。一是“各地自发探索”阶段。从1995年江苏省实施“雏鹰工程”开始,到2004年,有10个省区市启动了选派大学生到村任职工作。二是“局部探索试验”阶段。各地认真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精神,探索开展选聘大学生村官工作,到2008年初已有17个省区市启动了这项工作。三是“全面发展推进”阶段。2008年3月,中组部和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在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署开展了大学生村官工作。经过6年多的扎实推进,这项工作得到长足发展,取得显著成效。

选聘对象原则上为全日制本科及以上的学生党员或优秀学生干部。选聘的基本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身体健康。选聘对象和选聘条件的具体规定,由省(区、市)党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大学生村官选聘工作由省(区、市)组织人事部门定期、统一组织实施,或者由省、市两级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选聘工作一般通过发布公告、个人报名、资格审查、考试、组织考察、体检、公示、决定聘用、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由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大学生村官签订聘任合同,聘期一般为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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