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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合作与研发实体转化

时间:2023-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主要以科研为主的合作方——地方高校与科研院所可以将研发实体作为科研基地,通过一定的方式,将研发实体“转化”为技术创新和技术更新的平台。

高校科研合作与研发实体转化

与共建科研基地模式不同的是,组建研发实体模式所组建的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是独立于合作双方的一个组织机构。具体是指地方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通过出资或者以技术入股的形式组建研发实体——第二企业,进行技术的专门开发和技术的经营。

(一)组建研发实体模式的特点

1.实体具有法人资格

组建研发实体模式中的实体实际上就是企业,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企业,独资经营,独立承担风险,以自有的财产负担债务。研发实体的成立不同于科研基地的建立,研发实体的组建者是投资人的身份,而科研基地的组织者是合作人身份。研发实体建立后,各组建者没有了必然的联系,一般不会对彼此造成直接的影响,而研发基地的合作者们相当于在合作事宜上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一方的不利情况都将影响其他各方。所以,地方高校或科研院所和企业组建的研发实体具有独立性,各方只对自己的出资负责。

2.研发实体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经营

研发实体是法人组织,将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研发实体有自己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即使是地方高校的技术人员,在实体的研发活动也将以实体的名义进行。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研发实体的决策机构可以决定将自己的技术卖给任何一个求购者,也可以将技术卖给作为出资方的企业。当然,研发实体建立的目的更多的是为了服务于出资方企业,以便降低技术转移的成本和企业可能承担的技术开发风险。(www.xing528.com)

(二)组建研发实体模式的优点

1.降低了企业技术开发成本,地方高校和科研院所有了科研基地

从以上分析得知,研发实体的建立主要是服务于出资企业的。如果企业要独立完成一项技术的开发或更新,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持和资金支持,还要独自承担开发失败的风险,这对于企业来说,不是一个最佳的选择。研发实体给了企业一个分担风险、共享资源的机会,这将大大降低企业的开发成本。主要以科研为主的合作方——地方高校与科研院所可以将研发实体作为科研基地,通过一定的方式,将研发实体“转化”为技术创新和技术更新的平台。地方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应聘的方式加入企业,从而得到更好的提升。

2.“合作方”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

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研发实体的组织性质是法人企业,合作方——出资者必须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资产评估规定出资,并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职权,任何滥用职权、越权行为都将承担法律责任。出资方的出资比例、设备及技术的实际价值必须通过评估机构的评估来确定;出资方需要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最终分配盈利。所以,相对于共建科研基地模式,组建研发实体模式中地方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对于技术的产权更加明晰,对于实体的权责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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