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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实行戡乱动员,中国命运的决战

时间:2023-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行“戡乱动员”,以强力手段处置危局,就是在蒋介石心目中提高“士气精神”的重要举措。战争之初,为了对外维持“和谐”、“和平”之表象,国民党的动武名义是“恢复交通”、保证“难民还乡”等。1947年3月,在国民党举行六届三中全会上,如何集中力量“讨伐”中共,成为会议的主题之一。实行总动员、以全国之力与中共作殊死之搏的呼声在国民党内日渐强烈。

国民党实行戡乱动员,中国命运的决战

国民党之所以敢打全面内战,全在于其军事优势。内战之初,国民党高级军事将领对战争前途大多具有相当的自信,对中共则表现出轻视与傲慢,认为战争将很快以国民党的胜利和中共的失败而告终。1946年底,国民党召开制宪国大,通过其主导制定的宪法,继之于1947年3月断然破裂国共关系,继而占领延安,表现出政治与军事的强势。然而不出数月,国民党即为山东战场之挫败及中共在东北的大规模军事反攻所震撼。在全面内战爆发一年之际,国民党不得不承认:国军“以优势之装备及兵力,未能一举击破匪军主力,且于各战场屡遭局部重大之失败”,国军“始而失之骄,继而失之惧,遂致因惧而处处被动,由指挥过失所招致之失败,益影响战斗精神及士气之低落”。国民党不仅在军事上未达预期目的,在政治上,未能整合社会各阶层的支持,反而疏远了部分中间势力;在经济上,未能控制通货膨胀的恶性发展,经济重建步履蹒跚;在社会上,未能有效应对各种矛盾,致使学潮频起,社会动荡,民众不满;在外交上,对美、对苏外交均无重大突破,国际支援不及其预期;在其党内,重重矛盾,派系纷争,不断激化。这些都反映出战后中国政治、社会形势发展之急速,并大大出乎国民党原先之预料,引起了国民党内部深重的危机感。

1947年年中,中共转守为攻,战场形势已不容国民党乐观,其党内不仅没有人再提所谓3-5个月“消灭”中共的夸张之词,而且弥漫着对其自身命运的浓重悲观气氛。一年前极力主张打内战的一些国民党高级军政官员此时亦意志消沉,别有表示。阎锡山认为“依现在情况,三个月后局面恐有大变化”,傅作义“谓以如此政治如此军队剿共,直不知何年才能告一段落”,白崇禧“讲到剿共军事屡摇头,表示无把握”,胡宗南直言“当前战场我军几均处于劣势,危机之深,甚于抗战”,负责军事指挥的参谋总长陈诚由于屡屡失利而“颇露消极之意”。军队将领的态度既如此消极,党政官员对战争前途更无信心。陈立夫感叹“不想军事已到如此地步”,孙科直称如此“剿共决无把握”,张继认为形势发展“江河日下”,王世杰感觉“大多数人均有重大恐惧心”。但对如何挽救危局,国民党高层并无明确的主张和有效的办法,其中一些人如孙科等主张退出东北,力保关内不失;另一些人如梁寒操等建议在东北实行和苏政策,以支撑东北局势;还有更多的人将希望寄托于美国援助,但由于国民党战后执政的表现不佳,美国对国民党政权的态度也不如以往积极。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在发给国务院的报告中,认为国民党的政治地位由于经济和军事状况的加速恶化而更为虚弱,社会不安与失望日见增长,共产党的威望因为华北和满洲的军事胜利而大大加强,他甚至已经预见到国民党内其他派系上台或中央政府瓦解的可能性。

作为国民党的最高领导人,蒋介石深知国民党面对的局势之不利与严重性,他以“危急存亡之秋”、“濒危阶段”、“非生即死”等词语形容1947年年中的局势,认为:时局逆转,人心动荡,军、政、经、社均濒危殆,本党同志大都苟且自全,多失信心,顿呈忧惶之象。他在对国民党高级将领训话时颇为不甘地问道:“剿匪军事到现在已经荏苒一年了,我们不但尚未把匪军消灭,而且不能使剿匪军事告一段落,这究竟是什么缘故呢?”他又质问:中共“何以能用劣势装备而且毫无现代训练的部队来击败我们整师整旅的兵力?此其原因何在?症结何在?”蒋认为:“主要的必然不在物质方面,而是在士气精神上面。”实行“戡乱动员”,以强力手段处置危局,就是在蒋介石心目中提高“士气精神”的重要举措。

战争确乎不是单一的军事行动,还牵涉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但全面内战开始后,由于种种原因,国民党迟迟未能进行公开的战争总动员。战争之初,为了对外维持“和谐”、“和平”之表象,国民党的动武名义是“恢复交通”、保证“难民还乡”等。1947年3月以后,国民党虽然断绝了国共关系,但用兵名义表面上仍为“绥靖”,即清除地方之“不靖”,以缓和舆论要求和平之压力。因此,一方面是国民党在前方对中共进行军事进攻,另一方面是国民党在后方面对各种批评和学潮、工潮,社会动荡不安。如果说在内战初期国民党军事胜利之时,对这种状况尚可有一定的容忍,那么在国民党军事不断失利并由攻转守之际,便再也无法容忍这种状况继续。蒋介石深感有调整政策、实行总动员、加强统治之必要,即所谓“剿匪军事,不仅为一单纯的军事问题,且有其政治性与经济性……如仅以军事力量作战,而其他力量不发生作用,就战争之立场言,则为战力分散,乃军事上之孤军深入,即为被匪各个击破之态势。”

1947年3月,在国民党举行六届三中全会上,如何集中力量“讨伐”中共,成为会议的主题之一。张继领衔提出《请对共产党问题重行决定态度以维统一而保民生并利宪政之实行案》,要求对中共采取强硬态度。萧铮、任卓宣等提出:共产党问题是今天最重大的问题,我们的军事行动感受威胁,在舆论上受到压迫,应该转变空气。大连市党部、重庆市党部等向全会提出议案,要求下令否认中共为合法政党,并予明令讨伐。在一片反共声浪中,全会公开宣示:对中共“军事叛乱自不能不采取坚决迅速之措置,而予以遏止”。其后,国民党在山东和东北战场接连失利,各大城市发生大规模学潮,对国民党统治造成强烈的震撼。实行总动员、以全国之力与中共作殊死之搏的呼声在国民党内日渐强烈。白崇禧上书蒋介石,建议政府应变成战时体制,使能担任全国总动员之任务,以全面之力量,攻击全面叛乱之敌人。徐永昌和贾景德也向蒋介石提出:“现在我方是以经常应付非常,应以非常应付非常,一切以灭共为目标。吾人应承认,今日之中国,可能成为共党之中国,吾人应利用一切人力物力以灭共。”蒋介石亦认为:若不早下决心,用斩钉截铁手段拨乱反正,则因循延误,更难挽救,故决定先肃清后方,安定社会。

6月30日,国民党中常会和中政会举行联席会议,蒋介石在演讲中为与会者打气说:“实际上军事并未失败,经济基础亦毫未动摇,而我们完全是为共产党宣传所摇动,亦全由我们自己党员不听命令、不实做、不努力,换言之,我们并未失败,完全是我们自己动摇。”他“提醒大家,如不于此可为之时努力好作,努力厉行改革,若一旦至共党胜利,我们全党再无立足之地,亦更无恢复之时”。他提出对中共明令讨伐,“如其他党派反对,虽至其完全的退去,亦不姑息,主要在实行全国总动员。“7月3日,蒋介石又召集国民党高层讨论此事,与会者多未表反对。4日,国民政府通过蒋介石提交的《为拯救匪区人民,保障民族生存,巩固国家统一,提请厉行全国总动员,以戡平共匪叛乱,扫除民主障碍,如期实施宪政,贯彻和平建国案》,声称“和平建国之国策,已非以政治方式所能求得解决”,表示“政府决心戡乱,实出于万不得已”,决定“实行全国总动员,号召全民,一致奋起,淬励进行”。“戡乱动员”由此成为国策。与此相配合,8月20日,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戡乱建国动员方案》,强调“使用一切力量,支援前线,争取胜利,在此过程中,绝不容有任何和平之幻想”;要求加强国民党各级组织大力组训民众,协助征兵征粮,确立国民党对各级政府和民意机关的领导地位,发起“戡乱建国”总动员运动

“戡乱动员案”通过之后,对于如何实行“戡乱动员”,国民党内部有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可继续实行1942年公布的《国家总动员法》,“集中全国人力物力,达成军事第一胜利第一之目标”;也有人认为,《国家总动员法》是为应对对日抗战而制定,继续沿用于“戡乱”,有使中共成为交战团体之顾虑,不如另订“实施纲要”较为方便与灵活。结果后一种意见得到多数人的支持。7月18日,国民政府公布《动员戡乱完成宪政实施纲要》,规定在“戡乱动员”时期,应积极动员兵役、工役及各项资财,凡有规避妨碍之行为均应依法惩处;怠工、罢工、停业、关厂及其他妨碍生产及社会秩序之行为均应依法惩处;对于日用品价格、工薪及物资、资金、金融业务,得加以限制或管理;对于煽动叛乱之集合及其言论行动,应依法惩处。根据这个纲要,随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实行“戡乱动员”的具体政策措施。27日,国防部命令各地警备司令部,对游行、请愿、罢工、罢课之处理,除出动警察外,必要时可出动宪兵、警备部队协助;如发生暴动抗乱情事时,警备部队可在请示当地最高军事长官后出动镇压。11月1日,行政院公布《动员戡乱期间劳资纠纷处理办法》,规定禁止罢工怠工,遇有劳资纠纷,由县市政府设立劳资纠纷委员会裁决,并得强制执行。12月6日,教育部公布《学生自治会规则》,规定学生自治会不得参加校外团体活动或有校际间联系组织,校方可审核撤换其负责人,并可在其违反规定时撤销解散之。9日,行政院公布《动员戡乱完成宪政国防军事实施办法》,规定实行征兵征粮;征调、征用或租用企事业单位员工和民间运输工具器材;必要时得停止或酌减客货运输;国营工厂生产应优先供应军用;民营工厂生产应以军需为要求,可以征用改造等。当局制定这些办法的目的,在于稳定后方形势,控制反对力量,动员社会资源,进行反共战争,其中军事动员和经济管制方面的规定基本得以实施,但对于学运、工运的控制和民营经济的动员成效则不如预期,尤其是中共领导的城市学生和工人运动仍然此起彼伏,动摇着国民党后方的稳定,其中主要有:1947年11月浙江大学学潮,1948年1月上海同济大学学潮,4月和7月北平学潮,6月全国性反对美国扶植日本的学潮,1947年9月上海电力工潮,1948年2月上海申新工潮等。

“戡乱动员”实行之后,国民党是否可以此挽救其统治危机,正如孙科所言,“无法估计,除非上帝,谁也不晓得”,可见国民党高层对实行“戡乱动员”的成效并不敢抱过高之期望,对战争的胜利也不再有必胜之信念。由于国民党的组织涣散,内斗激烈,中央缺乏强有力的集中领导,不能不影响到“戡乱动员”的实际成效。在“戡乱动员”实行了一年之后,国防部长何应钦还在抱怨:“过去剿匪失败,由于没有实行总动员,仅系纯军事的剿匪,虽有完备之总动员法令,但无执行机关,以至政治经济各方面均未动员。”但“戡乱动员”令发布后,国民党统治日趋严酷,异议声日渐受限则为不争之事实。

“戡乱动员”在社会层面的最大影响在于对人民各项自由权利的限制。制宪国大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对人民自由权利的限制本来较为宽松,抗战胜利后,国民党也曾废除了若干限制人民自由权利的法令法规。但随着民间反战运动的高涨,尤其是中共对反战运动的支持和1947年5月的反战学潮,国民党后方城市局势动荡,直接影响其统治的稳定,迫使国民党不能不加强统治,更多地限制人民的自由权利,“戡乱动员”则为这样的限制提供了“合法”依据。1947年12月25日,在《中华民国宪法》施行的当天,国民政府公布《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规定如有将军队、军事要塞、军械及一切军需品交付“匪徒”者,投降“匪徒”者,煽惑军人叛逃者,泄露军事秘密者,为“匪徒”间谍,及招募兵工、募集钱财、供给军用品及其他物资者,意图妨害“戡乱”、扰乱治安及金融者,可处死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文字、图画、演说为“匪徒”宣传者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例”的施行区域,由国民政府以命令定之,起初只限于所谓“匪区”或“绥靖区”,1948年11月4日,在国民党统治全面动摇之际,由蒋介石下令施行于全国。

为适应宪法实施后既要对外维持“民主”形象,又要加强镇压、稳定统治之需要,蒋介石于1947年12月13日向立法院长孙科提出:现行法令与宪法抵触者众多,如“后方共产党处置办法”等,概对中共采取以军法审判之严峻处置,虽经国民政府备案,究未能悉符法定程序,且与宪法中人民不受军法审判之规定不免抵触。因此,他要求将有关处理中共人员的办法统一整理为特别刑事法,专设审判中共案件的特别法庭,在系统上隶属于司法机关,而由各级军法机关兼理其事,其审判程序与军法相同。根据蒋介石的指示,经过立法院的讨论,1948年4月,在国民党召开行宪国大、对外极力展示“民主”形象时,国民政府公布了《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和《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规定在首都设立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在若干地点设立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专门审理与“戡乱”有关的案件;判决后不得上诉或抗告,但处5年以上徒刑者可向中央特种刑事法庭申请复判。国民党设立特刑庭的目的,就是“与戡乱建国相辅而行,审判案件应与国策配合”,避免出现一般司法审判须经多级审理、需时较长的情况,以迅捷强力之手段镇压民主运动,安定后方形势。为了保证特刑庭的审理能够配合“戡乱建国”国策,蒋介石指示应尽量由军法机关人员兼办特刑庭的业务,各地军政机关和军警部队并应切实协助特刑庭的工作。军事当局甚至主张,不仅在每一绥靖区所在地,而且在每一兵团司令部所在地设立特刑庭,并随军队进止而随时判案,只是由于司法当局不赞成而未实行。根据1948年6月5日国民党中央党政军干部联席会议的决定,各地国民党干部联席会议于必要时得邀请当地特刑庭负责人参加,并随时提供情报供其参考;特刑庭于承办案件发生困难时,亦得商请各单位予以协助。特种刑事法庭因此成为国民党镇压反抗、维持稳定的重要工具。(www.xing528.com)

还在特种刑事法庭《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和《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正式公布之前,上海特刑庭已于1948年3月12日开始办公,表明面对日渐严峻的形势,国民党对形式上的程序公正亦无暇顾及了。第一批特刑庭设在南京、上海、北平、汉口和广州,其后又陆续在天津、青岛、西安、杭州、福州、安庆、兰州、迪化(乌鲁木齐)等地设立。从此以后,凡非军人身份,触犯《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的案件,一律送特刑庭审理,并在很短时间内结案执行。中央特刑庭成立的第一个月,仅审理南京、上海两地的复判案件即有两三百件,可见特刑庭的判案数量不在少数。但即使是在这样严厉的镇压之下,国民党统治区各城市的“危害治安”案件仍层出不穷,社会动荡有增无已。为了加强镇压,8月17日行政院又发布命令,规定:(1)司法警察机关于情形紧迫时可无搜索票而径行搜索住宅或其他处所;(2)对于罢工及其他妨害生产之行为严予禁止,违者移送特刑庭;(3)对于学生罢课游行、聚众请愿、扰乱治安或文字鼓动、口头煽惑、破坏秩序者,切实禁止或解散,重要者送特刑庭;(4)各机关团体学校负责人应切实负责维持秩序,发现违法者应向治安机关陈报,并尽可能协助侦取证据,违者应予惩处。此时,中共的全面胜利已经在望,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保留更多的人才用于未来的建设,中共中央指示:“在城市方面,应坚决实行疏散隐蔽、积蓄力量、以待时机的方针。”“一切蒋管区的城市,尤其是上海,应实行有秩序的疏散。不论党内党外,凡是已经暴露或为敌特注意的分子,都应设法离开岗位,首先向解放区撤退。”此后,中共在国民党统治区各城市转向以组织护厂护校、策动起义、准备接收为中心的斗争策略。

国民党实行“戡乱动员”首先是为了对付中共。“戡乱动员”令发布前后,国民党发布了一系列严厉镇压中共尤其是中共在国统区地下活动的通令,其中以1947年9月5日行政院公布的《后方共产党处置办法》为代表。该法下令后方中共党员应限期申请登记,脱离党籍,并得施以感训或劳役;不登记者一律予以逮捕,移送有关机关审判惩处;中共在各地组设之机关团体一律予以封闭,其房屋及一切财物,除属于他人所有,经查明得发还外,悉交当地政府依法处理。该法颁布后,国民党在其后方各地加强了对中共地下活动的镇压,并对被捕的中共地下党员施以各种刑罚,直至处以死刑。但是,中共地下活动并不因“戡乱动员”而中止,在国民党后方各地,尤其是各大城市的中共地下活动仍然极具组织和成效,并已渗透至各行各业,甚至是国民党赖以维持其统治的主要力量——军警宪特部门,直接动摇和威胁到国民党统治的稳定。

国共两党自全面内战爆发后即处于交战状态,1947年3月,两党断绝公开关系,国民党宣布中共为“非法政党”。“戡乱动员”令发布时,中共在国民党后方各地早无公开合法的组织与活动,而在“戡乱动员”令发布前,国民党对被捕之中共地下党员也未处以“宽大”。因此,“戡乱动员”令的发布,对国共关系并无多少实际的影响。受“戡乱动员”影响最大的,是那些在严酷的战争和国共对立中仍然企图保持中立地位的党派团体和舆论以及国民党后方各地的民主运动,首当其冲的就是中国民主同盟。

国共全面内战爆发后,在国共两党之外的其他主要党派中,中国青年党和民主社会党先后站到了国民党方面,参加国民党主导的制宪国大和政府改组,并因此以政府成员的身份,支持“戡乱动员”,成为国民党的友党。中国民主同盟则反对国民党的内战政策和一党专制,拒绝参加制宪国大和政府改组,要求实行政协决议,从而成为中共的盟友。但出于客观现实的考虑,民盟及其领导人同时也还与国民党维系着一定关系,仍然参加一些由国民党主导的机构如国民参政会的活动,并且主张实行西式民主,在政治理念上与中共有一定的距离。因此在内战初期,当国民党自信可以武力在短时期内解决中共问题时,虽对民盟亲中共的立场颇为不满,但为对外显示其“民主”形象,仍对民盟保持了一定的容忍。但是,随着国民党在内战中接连失利,而民盟又不断批评国民党的战争政策,尤其是在“戡乱动员”令发布后,民盟公开表示异议,使国民党再也无法容忍,对民盟的打击迫害骤然升级,并以“孤立上层,打击下层”为重点,民盟一直企图保持的中间立场为严酷的现实所不容。

“戡乱动员”令发布后,7月7日,有记者问国民政府副主席孙科:“政府对于反对内战派如民盟,今后态度如何?”孙科当即表示:“动员令颁布后,反对内战等于反对国策,亦即反对政府,当然要取缔,不容其存在。”孙科在战后一度是国民党内主张对苏对共采取温和态度的主要人物之一,他对民盟如此决绝之表示,预示着国民党对民盟态度的重大变化。其后,国民党内又有人提出,“民盟是反动集团之一,应严拿究办”。7月29日,民盟领导人黄炎培、罗隆基、张东荪、章伯钧在南京会见美国特使魏德迈,特意表示民盟一贯主张和平统一,是独立政党,外传与中共关系,是有意造谣。但即便如此,也并未缓解国民党对民盟的压力,民盟的活动空间日渐缩小,生存更趋艰难。10月1日,行政院新闻局局长董显光发表谈话,指出:“政府颁布总动员令后,若干民盟盟员仍不知自爱,公然担任匪区工作,参加叛乱,其海外总支部复尽量宣传,号召人民以行动反抗政府,凡此事实益足使人深信民盟殊非独立政党,实为中共之附庸。”在民盟领导人黄炎培和罗隆基为此作出解释后,董显光又进一步指责民盟“不仅承继中共遗下之产业,且中共之地下工作所付托于民盟者亦殊为明显,政府对于民盟鼓动各地学潮种种阴谋,更获有确切证据。总之,此事已非文字辩论之问题,而为一事实问题。”董显光的公开谈话实为对外制造舆论,预示国民党已准备以“事实”为由镇压民盟。更有甚者,10月7日,民盟中央常委兼西北总支部主任委员杜斌丞等,被陕西省戒严总司令部以“勾结共军,密谋暴动,贩卖烟毒”之罪名处以死刑。民盟南京办事处也受到警察的监控,民盟成员的人身安全已不能得到保障。如此种种,均表明民盟处境岌岌可危。

面对国民党的打击迫害,民盟领导人张澜、黄炎培、沈钧儒、章伯钧等在上海连日召开会议,讨论对策。鉴于国民党对民盟的镇压已不可避免,而民盟为公开活动之党派,如被镇压,普通盟员势将蒙受重大损失。为了保护民盟成员的安全,他们在27日决定,派黄炎培赴南京交涉,要求国民党不下令解散民盟,民盟则通告盟员停止政治活动。但国民党为了以镇压民盟而警告反对派噤声,已经等不及民盟的表态,于27日由内政部发布公告,以民盟“勾结共匪,参加叛乱”为由,声明“政府对此不承认国家宪法,企图颠覆政府之非法团体,不能坐视不理”,“已将该民主同盟宣布为非法团体,今后各地治安机关对于该盟及其分子一切活动,自应依据‘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及‘后方共产党处置办法’严加取缔”。国民党宣布民盟为“非法”之命令既下,黄炎培亦到南京,与已在南京的罗隆基等,连日与张群、吴铁城、邵力子等国民党高级官员交涉,提出解决问题的善后办法。黄炎培提出由民盟自行宣告停止活动,解散总部,领导人辞职,但政府不追究民盟成员的责任,并保证他们的自由权利。虽然民盟因其追求民主的言论行动为国民党所强烈不满,但民盟在社会上,尤其是知识界有广泛的影响,其领导人多为有地位、有声望人士,其中一些人还与国民党领导人和美国方面有一定的个人关系,国民党亦不便断然予以镇压。已经退出民盟,并且与民盟有不同政治主张的民社党和青年党领导人张君劢与李璜亦专函致行政院长张群,希望“政府适可而止,不必株连,以安人心”。在民盟愿意自行停止活动、国民党借此警告所有反对派之目的已达的情况下,国民党亦考虑留有余地,对民盟成员给以一定的宽大。10月31日至11月1日,行政院长张群和黄炎培谈话,表示经过其疏通,政府可以同意民盟自行结束,不再下解散令;黄炎培则要求,民盟成员一律免除登记,被捕者不援用“后方共产党处理办法”,得张首肯。11月5日,民盟领导人在上海开会,讨论与国民党商谈结果及民盟发表停止活动公告等事宜。就在他们开会场地的门外,国民党派出的特务云集,监视着他们的一举一动。讨论当中,沈钧儒、史良等对公告有所异议,但“终以大局被迫至此,已无否认之余地,乃决照原稿付公表”。民盟公告回顾了黄炎培等与国民党的交涉情况,声明“最近政府宣布民盟为非法团体,禁止活动,同人已不能活动”;决定民盟盟员自即日起一律停止政治活动,总部同人即日起总辞职,总部亦于即日解散。至此,曾在战后民主运动中发挥过重要作用的中国民主同盟在国民党的政治高压下停止公开活动。

作为信奉西方民主理念、以公开合法活动为张本、追求议会民主政治的政党,民盟以这样的方式停止活动,虽引起盟内一些人的批评和非议,惟实无可厚非,因为民盟本非武装集团,无力抵御国民党的镇压,其领导人有责任为普通盟员的人身安全负责。经过民盟领导人与国民党的交涉,虽然不能避免国民党宣布民盟为“非法”,不能完全避免国民党对民盟成员个人的打击迫害(黄炎培的儿子、民盟盟员黄竞武亦于国民党失守上海前夕遇害),但毕竟使盟员的人身安全得到一定的承诺,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损失。何况,民盟及其领导人并不因此而失去对民主的信念与追求。民盟主席张澜声明,停止活动为“迫不得已”,声明“个人对国家之和平民主统一团结之信念及为此而努力之决心绝不变更”,希望全体盟员“继续为国家之和平民主统一团结而努力”。其后历史的发展表明,民盟仍不失为在中国实现和平、推进民主的重要力量。

国民党镇压民盟的事实证明了中共对中间势力及其党派在中国的历史命运的判断,如周恩来所言:“民盟由于抗战特别由于政协的机缘,客观上一时造成了他在全国的第三党地位,使他中间许多领导人物代表着中产阶级的想法,企图在国共对立的纲领之外,寻找出第三条道路。但一接触到实际斗争,尤其是内战重起,就使他只能在靠近共产党或靠近国民党中选择道路,而不能有其他道路。”国民党对民盟的镇压,固然使其统治少了公开的批评者,舆论也更为一律,但在政治上大大丢分,严重影响其极力对外展示的“民主”形象,并未获得多少实际的利益,反使民盟此后更义无反顾地站在中共方面,增加了反对其统治的力量。而在民盟被国民党宣布为“非法”以后,所谓中间路线、第三条道路的理论与实践不复战后曾有的声势,在国民党打出的三民主义旗号而声誉江河日下之时,中共主张的新民主主义便日渐成为多数人惟一的选择。

民盟本由多个党派团体组成,其内部在政治理念以及对局势的看法方面有一定的差异,第三党的章伯钧和救国会的沈钧儒等更倾向左翼。对民盟发表停止活动之通告,章、沈等人是有不同意见的。民盟总部宣布自行解散并停止活动后,沈钧儒、章伯钧等陆续转移至香港,与在香港的民盟领导人柳亚子、邓初民等,积极酝酿民盟重新打出旗帜,恢复总部活动。1948年1月5日至19日,由沈钧儒、章伯钧等主导,在香港召开了民盟一届三中全会。全会首先通过《紧急宣言》,否认国民党政府宣布民盟为“非法”及民盟总部解散声明。全会通过的宣言和政治报告,将国民党政府定位为“反动政府”,提出中国人民的斗争目标是:彻底推翻整个国民党反动集团的统治,彻底驱逐美帝国主义出中国,彻底消灭封建性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建立民主联合政府,保障人民完全自由。在这一斗争中,民盟的政策方针是:站在人民方面,跟人民公敌斗争到底,支持以人民武装反抗反动武装;不能有所谓中立的态度和中立路线;与中国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实行密切合作。全会将民盟的组织工作方针,由“和平合法公开”改变为“革命性和群众性”,实行民主集中制,严密地方组织,建立高度的组织纪律,进行地下工作。全会决定在香港设立民盟临时总部,同时在上海设立驻沪执行部,仍以张澜为民盟主席,暂由沈钧儒和章伯钧主持临时总部的工作。民盟一届三中全会的诸项决定,得到了留在上海的张澜、黄炎培、罗隆基等人的同意与支持。此后,民盟正式恢复政治活动,但因为国民党已经宣布民盟为“非法”,因此除在香港和海外的民盟可以公开合法地活动外,在国民党统治区的民盟组织只能进行地下活动。在此前后,农工民主党、民主建国会、民主促进会、九三学社等民主党派,为了避免国民党的镇压,也陆续停止公开活动,转入地下活动。可以说,国民党宣布民盟为“非法”是战后中间道路走向的转折点,从此以后,民盟等中间党派在路线、方针和政策方面,基本放弃了中间立场,拥护中共的政治主张,逐渐接受中共的领导,成为中共反对国民党统治的同盟军;而青年党和民社党也抛弃了所余不多的“中间”立场,与国民党同乘“戡乱”战车,终至倾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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